(原標題:云南發布一起中毒事故調查報告:2名工人在加工改性瀝青時中毒致1死1傷,起因系違反安全操作,未戴防毒面具)
2026年4月16日,云南麗江市古城區政府官網公布一則關于《古城區金山街道“11·13”一般中毒事故調查報告》顯示,2025年11月13日00時39分,古城區物流園區云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麗江庫內,2名工人在加工改性瀝青過程中中毒導致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60萬元。
經調查組認定,“11·13”中毒事故是一起因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規操作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組分析,該起事故直接原因為云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陳某、欒某無視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未佩戴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導致欒某在進行改性瀝青生產加工任務過程中吸入有毒氣體中毒死亡,是一起中毒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間接原因有兩點:一是云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設麗江庫時,未按原公司生產設施設計在瀝青發育罐上方安裝集氣罩及離心風機,未安裝瀝青煙廢氣治理設施,導致在生產改性瀝青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氣體倒流至生產廠房內。
二是云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人王某某作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公司麗江庫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符合公司麗江庫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組織建立并落實符合公司麗江庫實際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檢查公司麗江庫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的麗江庫工作場所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
在責任處理方面,事故調查組建議:
死者欒某在此次事故中為直接責任人,鑒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責任;陳某在此次事故中為直接責任人,建議由公司內部進行處罰;云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實際負責人王某某因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建議由古城區應急管理局進行立案處罰。
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