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1日,《人民法院報》深度報道合肥中院審理的一起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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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周瑞平 本報通訊員 汪寒
安徽某軟件公司組織研發團隊開發一款教育軟件,后因故沒有繼續研發,參與開發的員工離職后利用前公司代碼開發新軟件,構成侵權嗎?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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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用前公司代碼“創業”
強某、王某、魯某、劉某均為安徽某軟件公司前員工。2017年9月,該公司立項開發“智慧大屏”軟件,研發團隊成員包括王某、魯某、劉某等人,強某為研發團隊的分管領導。在“智慧大屏”軟件研發過程中,研發團隊設計了“智慧大屏”視覺規范,并將開發過程中產生的軟件代碼上傳至開放源代碼的版本控制系統中。后該項目因故被迫中止,“智慧大屏”軟件沒有繼續研發。
2018年1月,強某的妻子和王某的妻子共同出資設立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主要從事智能教學產品的研發和銷售。同年3月起,強某、王某、魯某、劉某陸續從安徽某軟件公司離職,入職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從事管理或者產品研發等工作。同年6月,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開發完成一款新媒體交互式智能教學系統軟件“課堂3.0智慧大屏”軟件,并將該軟件銷售給學校使用。
安徽某軟件公司得知后,請公證機構對某小學使用的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課堂3.0智慧大屏”軟件(被訴侵權軟件一)以及安徽某軟件公司電腦上的“智慧大屏”軟件(權利軟件一)進行保全。2020年6月22日,該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從劉某電腦中提取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2018年12月版軟件源代碼(被訴侵權軟件二)以及從安徽某軟件公司調取2018年3月版軟件源代碼(權利軟件二)。后因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撤銷此案。
2023年7月,安徽某軟件公司將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和強某、王某、魯某、劉某訴至合肥中院,請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害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賠償經濟損失。
軟件實質性相似構成侵權
合肥中院經審理認為,安徽某軟件公司組織專門研發團隊獨立開發“智慧大屏”軟件,且固定在開放源代碼的版本控制系統中,盡管后續沒有繼續研發、銷售,但并不影響其依據著作權法獲得作品保護。根據安徽某軟件公司提供的“智慧大屏”軟件源代碼,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能夠認定安徽某軟件公司是案涉軟件的著作權人。據查明,強某等四人在安徽某軟件公司任職時參與了案涉軟件的開發,均實際接觸了權利軟件。
法院認為,根據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在排除影響對比文件后,通過比對2020年6月公證機構采集的“智慧大屏”與“課堂3.0智慧大屏”,計算哈希值確定檢材與樣本中相同的文件、相似的文件,計算出相同或相似文件的數量占安徽某軟件公司軟件的97.25%,占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軟件的88.33%。在對比公安機關調取的雙方軟件(2018年3月“智慧大屏”版本和2018年12月“課堂3.0智慧大屏”版本)的目錄結構和源代碼文件,在排除影響對比文件后,通過文件檢索、軟件對比分析確定相同、相似源代碼文件數占安徽某軟件公司參與對比的非公知源代碼文件總數為27.8%,占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參與對比的非公知源代碼文件總數為13.8%。通過鑒定,被訴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具有一定的相似度。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未經安徽某軟件公司的許可,部分復制了權利軟件,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應當對其部分復制權利軟件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強某等四人與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具有共同侵權的故意,并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考慮到權利軟件并未實際應用,結合復制權利軟件的比例,綜合考慮軟件類型、價值、侵權行為性質、侵權后果等因素,合肥中院酌情確定對復制權利軟件一比例較高的侵權行為,應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對復制權利軟件二比例較低的侵權行為應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對合理開支酌情確定為5萬元,2024年7月,合肥中院一審判決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萬元。
五被告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安徽高院二審認為,案涉權利源代碼系具有相對獨立功能的獨創性表達,屬于著作權的客體,應受到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開發項目的終止并不必然導致案涉軟件權利的喪失。且案涉權利代碼系強某等四人在安徽某軟件公司任職時所開發,屬于職務行為,權利人應為安徽某軟件公司。根據鑒定結果,被訴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具有一定的相似度,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未經安徽某軟件公司的許可,部分復制了權利軟件,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應當對其部分復制權利軟件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安徽高院認為,強某、王某、魯某、劉某均為安徽某軟件公司前員工,也是直接參與權利軟件開發的人員,與案涉權利軟件具有接觸行為,從安徽某軟件公司離職后成立或加入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繼續做智慧大屏項目,將安徽某軟件公司的“智慧大屏”軟件源代碼非法復制并提供給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該公司明知道該源代碼屬于安徽某軟件公司但仍然接受該代碼,用于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的智慧大屏軟件。強某等四人與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具有共同侵權的故意,并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因在案證據難以證明安徽某軟件公司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結合復制權利軟件的比例,綜合考慮軟件類型、價值、侵權行為性質、侵權后果等因素,并參照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的銷售金額,原審判決并無不當。安徽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后余思】
堅守法律底線 尊重知識產權
人才流動是市場常態,但“跳槽”絕不意味著可以肆意侵占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本案中,前公司員工作為管理人員以及技術骨干,掌握公司核心技術,離職后“帶走代碼再創業”,短期內開發相似軟件的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違反了法律規定,構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該起案件的判決,不僅為技術人員創業敲響了警鐘,更為企業保護核心技術提供了重要參考。
規范市場秩序,需多方協同發力。一方面,企業應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通過簽訂保密協議、建立代碼管理體系、明確離職人員技術資料交接流程等方式,筑牢知識產權“防護墻”。另一方面,從業者需堅守法律底線,認識到軟件源代碼作為智力成果受法律嚴格保護,離職后應尊重原單位知識產權,通過自主研發、合法授權等正當途徑開展業務,切勿觸碰侵權紅線。此外,司法機關應持續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依法打擊惡意侵占他人技術成果的行為,為科技創新營造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
創新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是創新成果的法律保障。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敬畏法律、恪守誠信,唯有如此,才能讓創新活力充分涌流,讓市場競爭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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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瑞平 汪寒
整理:蔣元媛
來源:《人民法院報》
排版編輯:汪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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