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我讓助理去海南旁聽一起民事糾紛轉詐騙罪的案件開庭,其跟我說庭審非常精彩,尤其是作為第一被告人辯護人趙煜律師、李世慧律師和第二被告辯護人劉明律師的庭審發問、質證和辯護如行云流水般。作為學習和研究之用,經三位律師同意,本公號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后,分頭條和此條分別刊發該案辯護人在第二次開庭期間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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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辯護人接受被告人嚴澤勝的委托,出庭為他被控詐騙罪進行辯護。由于去年的開庭我已經發表了辯護意見并提交了辯護詞,現結合繼續開庭調查查明的事實、證據,發表如下補充辯護意見:
一、涉案2100萬元系聯華公司真實負債,聯華公司財產未受不法侵害,詐騙罪不能成立。
1、經創域公司轉入聯華公司的2100萬元是聯華公司的負債,該筆債務在嚴澤勝起訴前沒有合法清償、抵銷或免除。
創域公司轉入聯華公司的案涉2100萬元,被在案證據聯華公司記賬憑證記載為往來款—其他應付款。該款項既不是股權投資款,也不是張某國支付聯華公司股權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款。股權投資款須經股東會決議增資、章程變更、財務注資登記,在案證據均不能證明履行了上述程序。同時它也不是張某國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在案證據也證明,張某國的股權轉讓款已在2010年7月前由劉小白已經付至股權轉讓方提供的其他賬戶,從來沒有讓聯華公司代收代付。案涉2100萬元資金真實進入聯華公司賬戶并用于項目經營,聯華公司已實際占有、使用、受益,依法構成聯華公司確定負債。且聯華公司在訴創域公司不當得利一案中,聯華公司已自認創域公司轉入聯華公司的5200萬元為公司債務,該5200萬元包含了案涉2100萬元。聯華公司后因沒有對創域公司的真實債權,無法抵銷而撤訴,進一步印證債務真實。
2、司法會計鑒定報告不能證明該筆債務已合法清償、抵銷或免除,聯華公司仍負有法定償還義務。
庭審已經查明,鑒定人接受委托人違法的鑒定要求,故意遺漏或忽視重要財務事實,或應當讓委托人補充相應財務資料而未要求補充,將聯華公司、朱某貴、創域公司、劉小白、張某國、嚴樹青等不同獨立法律主體之間基于不同法律關系的復雜資金往來任意加減抵消,完全放棄對資金性質、債務主體、債權關系的專業鑒別與判斷職責,如:已被仲裁裁決認定應當返還的2.5億元股權款(本其中屬于聯華公司對星河公司的債務8000多萬元,均屬于朱某貴巧立名目收取的股權款)、由聯華公司資金支付經穿透后本應由朱某貴返還聯華公司的285056999.36元股權轉讓款,以及由劉小白名義出借、聯華公司擔保、朱某貴實際使用的重慶寶莊公司借款本息127728794.50元,均從朱某貴收到股權投資款中扣減;再如:鑒定報告還無理的將已經《朱某貴收到投資明細表》確認,經交易雙方或聯華公司單方委托多次審計認定的朱某貴等收到的其他投資款扣減;又如:創域公司轉給聯華公司的4955萬元,鑒定人將此款視為劉小白一方向聯華公司的支付的款項與其他款項相減,等等。不一而足。鑒定過程與結論嚴重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二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 132 號)第 二十三 條、第 二十七 條,《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試行)》第四條、第 二十二條,《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 —— 審計證據》第十條等法定程序、行業規范與專業準則的規定,為辦案機關抹除合法債權提供“背書”,系無效鑒定,虛假鑒定,依法不應采信(具體理由見質證意見)。鑒定報告不能證明案涉2100萬元債務已合法清償、抵銷或免除,聯華公司仍負有法定償還義務。
3、民事訴訟僅對真實負債予以司法確認,聯華公司的財產沒有受到不法侵害。
被告人嚴澤勝在民事訴訟中舉證的創域公司轉入聯華公司2100萬元銀行轉賬憑證,是民事訴訟案件中核心、直接的債權憑證,證明了嚴澤勝僅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對聯華公司既有真實債務進行司法確認、主張合法債權。隨著聯華公司向嚴澤勝的清償,該銀行轉賬憑證證明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不存在聯華公司憑空多付2100萬元的情形,所以聯華公司的財產并沒有因嚴澤勝的起訴受到不法侵害。且2100萬元來源于嚴澤勝真實投資、退出結算,資金流向完整、客觀存在,民事權利基礎扎實,提起民事訴訟系合法維權,并非無端捏造事實起訴。湖北省法院三審生效民事判決通過穿透式審查,已認定債權債務真實、駁回虛假訴訟主張,該生效裁判已確認案涉民事行為的合法性,海南省的司法機關通過刑事程序異地推翻生效裁判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二、本案審理程序違法,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明確規定,虛假訴訟刑事案件,應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訴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結合本案事實,案涉相關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及執行均發生在鄂州市,本案即便被控構成虛假訴訟犯罪,對應的法定管轄法院亦為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合議庭在庭前會議中以法律規定的一般管轄對抗特殊管轄,顯屬不當。
綜上,案涉2100萬元為聯華公司真實債務,嚴澤勝提起民事訴訟系合法主張債權,沒有致使聯華公司財產受到不法侵害,依法不構成詐騙罪。同時本案存在程序違法、管轄錯誤的情形,懇請合議庭查明事實,依法宣告被告人嚴澤勝無罪。
辯護人: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 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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