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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本文為《方圓》雜志原創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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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輒數千元的健身私教課
為何總在退費時卡殼?
一紙看似平常的健身會員合同
藏了多少條款陷阱?
當“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成為行業慣例
公益訴訟檢察官又該如何亮劍
從源頭阻止這場不公平的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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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存在不合理條款
“我要投訴振輝健身房!為上私教課,我已經交了3000元辦健身卡,但是一直都沒有教練上課,現在還不給退費,希望相關部門盡快調查處理。”“我花費4199元買了30節游泳私教課,但教練不下水,教得也不好。現在還剩10節課程,我要把剩余的費用退掉。”……來自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政務服務平臺的消費者投訴信息引起了沈河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檢察官的注意。
與此同時,2025年7月,“益心為公”志愿者在沈河區某連鎖健身門店辦理健身卡時發現,該門店提供的預付式消費合同也暗藏著“霸王條款”,遂向檢察官反饋此情況。
健身店接二連三被投訴,究竟是巧合還是行業亂象?沈河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通過仔細詢問投訴健身門店的消費者和“益心為公”志愿者了解到,該區多家健身門店工作人員均以雙方簽署的預付式消費合同中列明的條款為由拒絕消費者想要退費和轉讓預付卡等請求,如“辦卡后不轉不退不停”“如門店無法繼續經營,會所不予賠付”“特殊卡不退費”等。
這些合同內容是否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是否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7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屬于無效的“霸王條款”。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類條款因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其對消費者沒有制約力。
一般來說,健身服務合同是由健身門店自行擬定內容,不同品牌健身門店所規定的合同內容會有所區別。而檢察官在調查轄區內20多家健身門店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卻發現這些合同條款內容具有明顯共性,那就是“拒絕消費者退費、轉讓、暫停預付卡的需求”。由此可以推斷,已經有大量消費者與健身門店簽訂不合理的合同條款。
由于部分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并未留意條款的具體內容,以及健身門店工作人員未盡到告知和提醒義務,許多消費者甚至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相比于個別健身門店“卷錢跑路”或者“閉店”等問題,此類預付式消費合同存在“霸王條款”的侵害更具有普遍性,也更加隱蔽,消費者一般難以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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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公益訴訟立案調查
2025年8月12日,在沈陽市檢察院指導下,沈河區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監督和治理的方向集中在預付式消費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立案后,檢察官展開調查走訪工作。
首先明確預付式消費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如今,許多消費者習慣于在生活服務類電商平臺上購買健身課程和體驗券。為此,檢察官不僅需要查看線下健身門店的預付式消費合同,還要通過線上小程序調取網絡版消費合同內容。
通過到法院調取和審查相關判決內容,檢察官進一步鎖定消費者反饋問題的健身門店。在調取的判決書中,其中有2份比較具有代表意義:第一個案例是消費者因腿部受傷無法繼續健身,要求退費,健身公司以合同中明確“開卡后不可退費”為由拒絕其申請。另一個案例是消費者為孩子辦理了游泳課卡,約了幾次課,都因健身公司自身原因沒有開課成功。消費者遂要求退費,健身公司同樣以合同條款為由未同意消費者的要求。這2個案例,法院最終均作出支持消費者維權的判決。
為全面整治預付式消費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沈河區檢察院與相關部門開展磋商,就預付式消費合同中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合理條款,對其產生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未來監管手段和方法,以及整改措施逐一進行交流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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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協助行政機關出臺指導意見
2025年9月12日,沈河區檢察院向相關行政機關制發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涉案健身門店與消費者簽訂的預付式消費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整改,同時對提供預付式消費服務的健身門店開展專項整治。
2025年9月18日,沈河區檢察院為深入貫徹落實《沈陽市關于進一步提升消費環境的實施方案(2025—2027年)》要求,著力破解預付式消費合同不公等突出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就規范轄區內體育健身領域預付式消費合同格式條款有關事項,協助相關行政機關研究出臺《關于規范體育健身領域預付式消費合同格式條款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此次我們將綜合調查的問題分門別類融入指導意見,特別羅列出應當禁止負面格式條款、合同條款必備項、權利保障條款、風險告知條款以及法律責任的劃分和處罰規定。我們認為該《指導意見》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可以讓行政機關在處理相關預付式消費糾紛時有參照的依據。”辦案檢察官向《方圓》記者表示。
在《指導意見》的內容中,引入“7日冷靜期”的細則,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內未使用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在5個工作日內全額退款。同時,該《指導意見》對于限次消費和限時不限次消費兩種預付式消費模式,給出了明確的退費計算公式,進一步細化了退費事項的辦理標準。
2025年10月24日,相關行政機關回函表示已經按照檢察建議書的指引,向部分涉案健身門店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當地20余家健身連鎖門店已經完成線下實體店整改工作,均統一使用規范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目前,正在同步修改網絡合同文本。
“我們已經協助行政機關落實整改轄區內健身行業門店預付式消費合同‘霸王條款’的問題。接下來,希望可以進一步將相關指導意見推廣到市級、省級的層面,深化該領域的治理成效。在辦理案件的同時,我們也了解到全國已經有部分省市出臺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合同范本。統一的合同范本,也將意味著可以從根源上預防消費爭議的發生。這也將是我們今后努力研究和落實的方向。”辦案檢察官說道。
(文中涉案健身門店均為化名。本文有刪減,更多內容請關注《方圓》2月下期)
本文雜志原標題:《給健身卡“霸王病”來一場精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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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黃莎 肖玲燕設計丨劉巖
記者丨語斯雯頔
通訊員丨張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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