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過一種情形,左轉的綠燈時間比較短,然后停在前面的車輛就是不走(可能是故意,可能是在玩手機),反正就是拖到最后幾秒才走,然后到自己車的時候,又到了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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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般會認為闖紅燈是違反交通信號燈的行為,其實綠燈不走也同樣屬于交通信號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綠燈亮起后車輛不及時通行屬于"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與闖紅燈性質相同。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將一次性記6分,并處以200元罰款。所以綠燈不通行的處罰標準是罰款200元,駕駛證記6分。
具體可以參照某地方關于綠燈未通行的具體認定細則:
一是停滯時長超20秒(短周期綠燈路段為15秒),二是無正當理由滯留。對因玩手機、閑聊、故意拖延等主觀原因導致的違法,將依法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6分的處罰。
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認定。
當然,也做了一些排除處罰的類型規定:
例如車輛突發故障無法啟動、需避讓未通過斑馬線的行人和非機動車、服從交警現場指揮或避讓特種車輛。
此類情況需駕駛人及時開啟雙閃、擺放警示標志,或留存行車記錄儀視頻等證據,以便后續申訴復核。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1)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2)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3)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駕車出行時,切勿沉浸式聽音樂、聊天、看手機等分心駕駛,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有序通過信號燈路口,共同維護道路安全與暢通。
更不要在快速路或者高速上低速行駛,前者是造車幽靈的原因之一,后者可能同樣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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