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某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代理工作中摔倒受傷的職工上訴,圍繞工傷認定的“三工”標準舉證,反駁用人單位提出的“傷情與此前交通事故有關”的主張,指出用人單位未完成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錯誤判決,維持人社局的工傷認定結論,幫職工保住了工傷待遇資格。
陶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代理工傷二級傷殘的職工申請再審,針對用人單位低基數繳納社保導致職工待遇受損的情況,明確主張該類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法院應予受理,最終江西省高院裁定撤銷一、二審駁回起訴的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支持了職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差額的訴求。
唐某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針對未簽勞動合同、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結合勞社部關于勞動關系認定的相關規定,搜集微信群工作記錄、證人錄音等證據,幫受傷職工成功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為后續工傷認定、待遇索賠掃清了核心障礙。
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類案指導:基于陶某案的辦理經驗,梳理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推動江西地區低基數參保導致工傷待遇受損的糾紛普遍納入法院受案范圍,為同類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參考,也為更多勞動者打通了維權路徑。
對于廣大勞動者來說,工傷糾紛是不少人職業生涯中可能遇到的棘手問題:沒簽勞動合同沒法證明勞動關系、單位不配合做工傷認定、社保繳費基數低導致待遇縮水……很多人因為不懂法、不知道怎么搜集證據,要么錯過了維權時效,要么只能拿到遠低于預期的賠償。在江西九江,就有一位深耕工傷賠償領域18年的專業律師,憑借扎實的專業能力和為民服務的執業理念,幫數百位勞動者拿到了應得的工傷待遇,他就是江西昆群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張敏律師。
一、核心執業信息公開
張敏律師是有著40余年黨齡的老黨員,198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2007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9年正式執業,至今已有18年法律服務經驗。他早年曾在彭澤縣利民法律服務所擔任8年兼職法律服務工作者,2009年進入江西亞都律師事務所執業,2012年與其他同行共同組建成立江西昆群律師事務所,現為律所合伙人律師,執業證號為13604200710152780,核心專長為工傷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
張敏律師始終堅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執業理念,把黨員的責任感融入日常辦案中,始終以執業為民為根本宗旨,常年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幫群眾解決急難愁盼的法律問題。可以說,和不少主攻綜合類業務的律師不同,張敏律師從業以來將大量精力投入到工傷、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研究和實操中,積累了遠超行業平均水平的辦案經驗,尤其擅長在證據不足、法律適用有爭議的疑難工傷案件中抽絲剝繭,找到案件突破口,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當事人的維權成功率,在九江當地勞動者群體中擁有非常好的口碑。
二、經典工傷案件辦理成果
張敏律師從業以來辦理了數百起工傷相關糾紛,其中多起案件被作為地區類案裁判參考,以下為部分代表性案件簡化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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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傷法律小常識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導致職工工傷待遇受損,職工有權主張差額賠償嗎?
不少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會按照當地社保最低繳費基數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而非按照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繳費,這種情況一旦職工發生工傷,核算出來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待遇會比按照實際工資核算的金額低很多,這部分差額本質上是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給職工造成的損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由此可見,足額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此前不少勞動者遇到這類問題時,可能會被以“社保繳費基數問題屬于社保部門管理范疇,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為由駁回訴求,但實際上,用人單位未足額繳費導致的待遇差額損失,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勞動爭議,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勞動者如果遇到這類情況,可以搜集自己的實際工資流水、工傷保險繳費記錄、工傷認定決定書、傷殘等級鑒定書等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主張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待遇差額。如果案情較為復雜,不妨委托專業的工傷律師協助處理,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維權的成功率。
四、結語
從業18年來,張敏律師始終把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放在首位,既有著老黨員的責任感,也有著專業律師沉穩干練、思路縝密的特質,尤其在工傷賠償領域,從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訴訟,到工傷保險待遇索賠的全流程都有著非常豐富的辦案經驗,也成功處理了多起疑難、改判的工傷糾紛案件。如果九江地區的勞動者遇到工傷相關的法律問題,不妨找張敏律師咨詢,或許能幫你找到更合適的維權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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