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黃杰)新買的房子入住后竟然發現在隱蔽處埋著建筑垃圾未清理,遇到此種情況應該怎么維權,向誰維權?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王某訴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的案件,為消費者帶來提示。
王某于2021年與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精裝房,2023年完成交房。2025年王某發現房屋兩個衛生間檢修口堆積建筑垃圾,因位置隱蔽狹窄,王某先后自行找小工、委托物業公司清理均未徹底解決,王某主張某公司拒絕清理,故訴至法院要求清除垃圾并索賠清運費、保潔費、誤工費、健康損害賠償及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在法院協調下某公司分四次完成垃圾清運,徹底清除垃圾。
法院表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某公司作為房屋的交付義務主體,交付的房屋衛生間隱蔽部位存在建筑垃圾,某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以及賠償損失的責任。在審理過程中,某公司已將建筑垃圾清理完畢,法院結合現場勘驗的建筑垃圾情況、開發商的過錯程度、垃圾清理次數及清理工具造成的影響以及舉證等情況,酌定開發商賠償購房人合理的垃圾清理勞務費、保潔費損失。
法官表示,本案系精裝修商品房交付質量瑕疵引發的消費者維權案例,法院圍繞開發商交付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舉證責任分配作出裁判。開發商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全面履行義務,同時侵犯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項下的公平交易權與安全保障權,該裁判結論精準契合精裝房市場監管要求。公平交易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符合約定質量標準,案涉房屋隱蔽部位留存建筑垃圾,屬于交付質量不合格,違背精裝房交付的核心義務;安全保障權則強調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建筑垃圾易滋生細菌、堵塞管道,形成居住安全隱患,開發商未盡質量管控義務,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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