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胡萌)4月17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旨在進一步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行為,健全公募基金行業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綁定。
據了解,該《指引》是對2022年發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的進一步修訂。《指引》對基金公司薪酬結構、績效考核、薪酬支付等方面進行了系統性優化,引導基金公司將員工激勵與基金長期業績深度綁定,完善基金管理的長期考核體系。
薪酬分配向一線和基層員工傾斜,審慎控制中高管平均薪酬增幅
《指引》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薪酬總額決定機制,加強薪酬總額管理,根據基金投資收益、經營績效、財務狀況、市場水平、風險管理、發展戰略和人員情況等因素,按照規范的程序,合理確定薪酬總額及不同業務崗位、不同職級的薪酬標準和水平。
在薪酬分配結構上,《指引》明確,基本薪酬與績效薪酬應保持適當比例,避免因結構不合理引發風險隱患或者業務激進行為。公司應優化薪酬分配結構,平衡不同崗位、不同職級人員之間的薪酬標準和水平,加強極值管控和級差管理,及時調整過大、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差距,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傾斜力度。同時,應審慎控制中高級管理人員平均薪酬增幅,中高級管理人員平均薪酬增幅原則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
此外,鼓勵基金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企業年金,支持員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實現薪酬機制與養老保險制度有機結合。
首次要求核心銷售人員考核投資者盈虧指標
在績效考核方面,《指引》明確,基金公司應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體系,考核指標包括基金投資收益、合規風控和社會責任等方面。其中,基金投資收益指標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指標權重不得低于80%。
《指引》強調,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實行長周期考核,相關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三年以上的中長期指標。
在對高級管理人員整體進行考核時,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權重應當不低于50%。
其中,負責主動權益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其產品業績指標權重不低于50%;對主動權益類基金經理考核時,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指標權重不低于30%,基金產品業績指標權重不低于80%;
同時,新規首次要求核心銷售人員考核投資者盈虧指標,并明確投資者盈虧情況指標權重應當不低于50%。而基金管理公司對任職不滿三年的人員,可以根據其任職以來情況進行考核,并適當降低相關考核指標權重。
《指引》還顯示,基金公司應建立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遞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遞延支付速度不得快于等分比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應當納入遞延支付人員范圍,遞延支付比例原則上不少于40%。
進一步提升跟投比例,績效薪酬與基金業績強掛鉤
貝殼財經記者發現,在本次《指引》中,基金公司高管、主要部門負責人以及基金經理的跟投比例均較2022年發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提升10個百分點,推動核心崗位人員與投資者實現“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指引》明確,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于當年全部績效薪酬的30%、30%、40%的績效薪酬購買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此外,基金經理績效薪酬與基金業績強掛鉤。《指引》顯示,過去三年基金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且基金利潤率為負的,基金經理績效薪酬應當較上一年明顯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但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其績效薪酬應當下降;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且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其績效薪酬可以合理適度提高。
編輯 岳彩周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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