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上午,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刑事公訴案民事部分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5名受害犬主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未獲支持,投毒者張某華向11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1000元至2.2萬余元不等。陪伴了主人13年的西高地犬Papi慘死,其主人李女士辭職三年多、自學法律維權,最終獲賠8000元——按犬只當初的購買價計算。
有人認為“維持原判說明了法律的公正”;也有人心生不平,陪伴十幾年的家人只值8000元?這兩種聲音背后,是一個繞不開的法律追問:精神賠償,為什么判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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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三次變更:從“毀壞財物”到“危害公共安全”
理解本案民事賠償的困境,首先要看刑事定罪的突破。
本案的案由經歷了三次變更:最初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批捕時改為涉嫌“尋釁滋事”,最終法院認定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這三次變更,背后是司法機關對案件性質的不斷深入理解。
一審法院采納控方意見,從三方面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成立:一是投放地點危險——小區快遞柜周邊是居民尤其是兒童高頻活動區域;二是毒物劇毒——氟乙酸鈉微量即致死,中毒途徑多樣;三是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明知劇毒仍投放,且事后態度惡劣、拒不賠償。正如受訪專家所指出的,如果是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等公共場所投放對犬類具有毒害性的物質,情節嚴重的,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
這意味著,判決確立了一個重要的裁判規則:在小區公共場所投毒,哪怕目標是動物,只要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就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徹底打破了“毒狗只是民事糾紛”的傳統認知。
二、精神賠償為何判不下來?程序差異是關鍵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爭議焦點,也是公眾最困惑的問題。
有細心的網友對比發現,上海、南寧等地法院曾在類似案件中支持了寵物主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為什么北京這起案件卻不行?問題的關鍵,在于訴訟程序的不同。
上海、南寧等地的判例,犬主走的是單獨的民事訴訟路徑。在這類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據《民法典》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支持合理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而本案走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路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兩種程序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存在根本性差異——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嚴格限于“直接物質損失”,精神損害賠償被明確排除在外。
這就是為什么,李女士在二審中補充提交了抑郁癥的就醫記錄、確診報告和藥單,法院卻認定這些材料“與本案民事部分待查事實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納。不是因為法院不認可她的痛苦,而是因為程序本身不允許。
三、8000元與25萬元的差距:財產損失怎么算?
李女士一審時主張的民事賠償金額高達25萬元,但最終法院只支持了8000元。
為什么差距如此之大?這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損失計算的法律規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于“直接物質損失”——即犬只的市場購買價、搶救醫療費、喪葬費等。法院對飼養成本、情感投入等間接支出,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均不予支持。司法實踐中,寵物犬在法律層面被認定為公民的私有財產,通常按照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處理,僅支持購買價值、醫療救治費用等直接、實際的財產損失。在李女士的案例中,法院按照犬只當初的購買價8000元計算財產損失,她主張的誤工費等間接損失未獲支持。
這就是本案的殘酷現實:在法律上,陪伴13年的Papi是一只價值8000元的“財物”。
四、法治的進步,有時就藏在這些案例里
判決之后,李女士說了一段讓人動容的話:“雖然二審沒有贏,但案件能夠被那么多媒體、網友、法學界教授高度關注和討論,這個本身就是某種層面上的贏。我也贏了我自己的‘懶惰’,贏了所有和我說‘算了’的聲音。”
接下來,李女士表示將重點關注四年實刑的實際執行問題——投毒者張某華此前因病取保候審,后轉為監視居住,其身體狀況能否繼續服刑將是關注重點。同時,她宣布今年將起訴案發小區物業,追究其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區域負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張某華的投毒行為發生在小區公共區域,物業是否盡到了巡查、發現、制止的義務,將成為后續訴訟的核心爭議。
從罪名三度變更確立“投毒毒狗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標桿,到精神賠償之爭引發全國對寵物法律地位的討論——這場歷時多天的維權,雖然沒有實現精神損害賠償“從0到1”的破冰,但讓無數人看到了伴侶動物在法律上的灰色地帶,也看到了一個普通人用法律武器為不會說話的生命討公道的可能。
法治的進步,有時就藏在這些案例里。正如李女士所說:“讓被害的毛孩子們被看見、被關注、被鄭重地對待,引發了法律層面的討論……就是一種勝利。”這個案子告訴所有人:當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永遠是可以依靠的武器。哪怕前路漫長,哪怕結果未必盡如人意,但每一次拿起法律武器的努力,都在推動法治向前邁進——哪怕只是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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