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的陪伴,到最后只值8000元
4月16日上午10點,北京三中院對“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刑事公訴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張某華——那位在小區快遞柜旁投放摻了劇毒鼠藥的雞脖子的65歲老人——因投放危險物質罪獲刑四年。而五位受害犬主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訴求,再次被駁回。
Papi媽媽李女士從法院走出來時,判決沒有出現她期待的那種“奇跡”。
“從關注‘物’的損失,到看見‘心’的創傷,或許我們還需要更多時間。”她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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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始于2022年9月那個普通的夜晚
2022年9月13日晚上8點多,北京朝陽區首開暢頤園小區。
張某華對小區內犬只向其電動三輪車撒尿、劃損等情況不滿,于是把含有氟乙酸鈉的滅鼠藥和煮熟切碎的雞脖子混在一起,撒在了快遞柜附近的路邊。
氟乙酸鈉,這種被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劇毒物質,微量即可致死。
第二天,小區里陸續有寵物狗出現中毒癥狀。Papi——陪伴了李女士13年的西高地犬——在遛狗后開始抽搐、吐血、大小便失禁。送醫搶救,最終還是沒能活過來。
同一天內,11只寵物犬中毒,9只死亡。還有2只流浪貓舔舐后也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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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三變:從“毀壞財物”到“危害公共安全”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這個案件的罪名不是一開始就定下來的。案由一共變了三次。
最初,警方以“故意損毀財物”受理。批捕時改為涉嫌“尋釁滋事”。最終,法院認定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為什么是這個罪名?
一審法院給出了三個理由。第一,投放地點是小區快遞柜周邊,這是居民尤其是兒童高頻活動區域。第二,毒物是氟乙酸鈉,劇毒、微量即致死,中毒途徑多樣。第三,行為人主觀惡性大,明知是劇毒仍投放,事后態度惡劣、拒不賠償。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子龍解釋,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構成要件是“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張某華投放毒物的小區公共區域,誰都有可能接觸到。中國政法大學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研究員路旸說得更直接:在公共場所投毒的行為,客觀上無法控制受害對象是誰,任何人或寵物只要進入公共空間,都可能成為被侵害對象。即使行為人聲稱“只想毒狗”,法律也必須從其行為的客觀危險性上作出評價。
最終,一審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張某華四年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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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8000塊和25萬的心理落差
刑事部分塵埃落定,但民事賠償的爭議遠未結束。
一審時,李女士提出的民事賠償訴求是27萬:2萬元的寵物犬購買價賠償(按當時西高地犬的市場最低價),加上25萬元的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
你可能覺得2萬元買一只狗有點貴,但聽聽李女士的境遇:她原本在北京一家頭部大廠工作,2023年前三個月的收入就有21萬多元。為了給Papi討公道,她辭職了,2024年全年的收入只有5806元。
她還被確診為重度抑郁癥,長期服藥,至今仍處于持續抑郁發作的狀態,幾乎每兩周就要開一次藥。
法院怎么判的?
民事部分一審法院判決張某華賠償李女士22871元。其中財產損失部分——也就是Papi本身的價值——按照購買價,只判了8000元。
二審維持了這個數字。
至于那25萬,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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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整起案件最受關注、也最讓人困惑的地方。
二審庭審中,李女士提交了自己的抑郁確診證明、開藥證明、就醫記錄,試圖證明寵物死亡給她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創傷。
二審法院的回應只有一句話:經查,上述材料與本案民事部分待查事實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信。
簡單說:你確實抑郁了,但這跟本案的民事賠償沒有直接關系。
更深層的原因是程序問題。本案走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路徑,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在刑附民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受到嚴格限制。如果走單獨的民事訴訟路徑,依據《民法典》,法院有更大的裁量空間。兩種程序對“寵物精神價值”的認定差異,正是本案爭議的深層原因。
全國的司法實踐也不統一。上海浦東法院曾判決寵物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廣西南寧武鳴區法院也依據《民法典》第1183條支持了寵物主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在江蘇無錫、山東煙臺等地,法院均以“寵物屬于財產”為由駁回。
寵物到底是“普通財產”,還是“具有精神價值的特殊財產”?這個爭議短期內恐怕不會有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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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見了就值得”
二審宣判后,李女士說,她其實并不意外。
“如果真在乎賠償,我們完全可以單獨去民事起訴他。單獨走民事起訴的話,我們甚至可以拿到精神損失的賠償。但刑附民的庭,重點還是在刑事處罰上面。”她對媒體說。
從2022年9月案發到二審落槌,1311天。她辭職、自學法律、四處奔走,拒絕了和解,拒絕了一切“算了”的聲音。
“我只是想為那些不會說話的生命討一個公道,想讓更多人知道,投毒是犯罪,投毒是刑事重罪。”
在李女士看來,陪伴自己13年的Papi早已超越了財產的概念。“一只13年的小狗在市場上或許無人問津,但它陪伴我走過13年的日日夜夜,它的價值早已融入了我的生命。”
她在一審判決后說了一段話,很多人看哭了:
“法治的進步從來不是一蹴而就。我一個人的力量有限,在不可逆的悲劇面前,我不會贏也沒有輸,但這維權的1311天,至少讓大家看見生命的重量,這本身就是奇跡。”
“我們的案例像一顆小小的種子,種子的力量不在于長成大樹,而在于破土而出。”
接下來還要繼續告物業
李女士還沒打算停下來。
她告訴媒體,接下來會關注張某華的實際服刑情況。此前張某華因病,取保候審到期后轉為監視居住,“他當前的身體情況能否繼續服刑,將是我們關注的重點。”
此外,她還準備起訴案發小區的物業公司,今年可能就會開庭。
“很多人寵矛盾或者說底層的一些矛盾,都是因為物業的不履職而導致的。如果物業能夠早期介入、履行勸阻和協調職責,這場悲劇或許根本不會發生。”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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