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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專家學者等專業人士在互聯網平臺上科普知識、答疑解惑、參與熱點討論,深受網友喜愛與認可。他們可能不參與帶貨,但通過知識付費、贊賞、流量變現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理應依法納稅。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專家學者等專業人士取得網絡收入的涉稅要點展開分析。
選好納稅身份。個人參與網絡活動可直接以自然人身份,也可注冊為個體工商戶或者企業等。身份的選擇與適用必須與經濟活動實質相匹配。從實踐看,僅依靠個人自身智力或者體力,至多輔助部分工具就可以完成的活動,屬于自然人個人提供勞務的范疇;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需要依靠人、財、物等共同作用,一般有與實際活動對應的生產經營地和生產資料,有實際發生的、與生產活動相關的人員、成本、費用等。當然,直播等網絡活動多是輕資產業務,在業務發展初期,從事網絡活動究竟是提供勞務還是從事生產經營,其邊界其實并不清晰。為確保稅務合規,起步時建議先從自然人做起,待業務規模擴大,確有需要且有相應人、財、物支撐的,再注冊個體工商戶或者企業。例如,A作為著名財經類學者,業余時間通過直播取得贊賞和知識付費等收入。直播的地點不固定,使用手機即可完成。此階段,直接使用自然人身份即可。幾年后,A在網絡上小有名氣,擬進一步擴大業務,將自己一處閑置住房進行改造,購置視頻拍攝、制作等設備,成立工作室并雇傭了2名工作人員,此時建議注冊為個體工商戶。
拿準業務實質。對于個體工商戶或者企業等身份,通常不存在業務實質方面的爭議。實踐中發生較多的是以自然人身份取得收入時對業務實質的爭議。筆者結合自然人參與網絡活動若干業務場景對收入性質進行辨析。接上例,A起步階段從互聯網平臺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假如A隨后與某MCN(多頻道網絡)機構簽約,由該機構對其進行包裝和策劃,A按機構的要求進行特定直播或錄播活動即可,其他事宜如對接平臺、后期制作和視頻發布等,均由機構承擔,此時相當于A向機構提供勞務,A從機構取得的收入亦屬勞務報酬。假如A與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接受機構的全面管理,其從機構取得的收入,則屬于工資薪金。
又如,B作為知名教授,授權某機構以其個人名義在網絡平臺上注冊賬號,并將其線下講課講座視頻、公開報道等授權給該機構使用。B從機構取得的收入如何定性?有觀點認為,雖然B提供的是音視頻材料,但也是前期勞務活動的成果,這里取得的收入是對勞務的再利用,應屬于勞務報酬。但B自己認為,其只是將講課的音視頻資料及姓名權、肖像權等授權給機構使用,與機構構成的是授權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取得的收入應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筆者贊同B的觀點,B不做網絡直播,也無須按機構要求從事任何活動,其業務實質的確與A不同。
再如,C以個人名義注冊了公眾號,工作之余在公眾號上發布自己撰寫的文章,能夠獲取讀者贊賞收入,這部分收入是稿酬還是勞務報酬?實踐中依舊存在爭議。筆者認為,稿酬強調的是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支付方一般應當是出版方,形式上一般按版面、篇幅、字數等結算。而C獲得的贊賞收入由平臺受眾直接給予,金額“豐儉由人”,歸為稿酬似不妥,基于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目分類,筆者傾向于這屬于勞務報酬。此外,對于網絡直播時獲取的打賞收入,是否屬于偶然所得?筆者認為,打賞雖然具有一定隨機性,但從收入性質看,仍然是提供網絡直播活動而取得的收入,具有一定的對價性。因此,應當視主播與MCN機構或平臺的關系判斷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但不屬于偶然所得。
理清申報義務。如果相關人士注冊個體工商戶、企業等身份參與網絡活動,所有申報納稅事宜需自行按規定辦理。如選擇自然人身份,申報方面應關注幾方面問題,對于個稅,除經營所得需要個人自行申報外,其他性質所得的個稅理論上由支付人代扣代繳。因此如果直接以自然人身份參與網絡活動,只需做好年度匯算即可,重點核實已經取得的收入是否均已納入匯算范圍。實踐中,有的收入可能未被代扣代繳個稅,一是單次金額低于800元的特許權使用費、稿酬等尚未執行累計預扣法的收入,由于金額低于減除費用,在代扣代繳環節無需繳稅;二是來自MCN機構等非互聯網平臺直接支付的收入,有的單位扣繳義務履行不到位;三是通過部分互聯網平臺獲取的贊賞收入,有些平臺認為贊賞屬于贊賞雙方的法律關系,平臺僅提供技術支撐,沒有個稅代扣代繳義務。對于上述情形的收入,進行個稅匯算時應全額補錄。
對于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如果收入直接來源于互聯網平臺,現行政策明確,可以由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納稅事宜,并可直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等優惠政策。但如果從業人員連續12個月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引導其依法辦理市場經營主體登記,由其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果收入來源于互聯網平臺以外的經營主體,需要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由于自然人一般未辦理稅務登記,無需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納稅,只需在取得收入的次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納稅即可。如果取得工資薪金,無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用足開票便利。經營主體取得增值稅應稅收入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對于以自然人身份參與網絡活動的相關人士,目前主要有兩項開票便利,一是“免于開票”,如果直接從互聯網平臺取得勞務報酬性質的收入,互聯網平臺已經按規定為個人同時辦理了個稅扣繳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且已完成稅費繳納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無需取得發票。在此情形下,個人無須向互聯網平臺開具發票。對于從平臺取得的其他性質的收入,如特許權使用費等,以及從平臺以外取得的任何收入,仍然應當向支付方開具發票。二是“反向開票”,如果取得來源于非互聯網平臺的機構支付的勞務報酬,可以由勞務報酬支付方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或辦稅人員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發起代開發票申請,相關發票要素信息均由支付方填寫,個人只需在個稅App中確認并繳納相關稅費,即可完成數電發票的開具。開具的發票也可以自動同步至支付方的電子稅務局端,無需額外傳遞。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舒暢 張宏丹 胡曉君,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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