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第二任期以來,美國I-140職業移民綠卡的獲批率明顯下滑,不少申請人面臨申請被拒的困境。在此,蔣百庚律所為大家科普:在移民申請的道路上,被拒并不總是終點。大家可以結合自己的申請類型、被拒的具體原因,通過合法的上訴渠道,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目前,美國移民案件的上訴主要有三條路徑,分別是向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申訴、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提起上訴,以及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審查,這三條路徑各有明確的受理范圍和法定流程。提前摸清這三種上訴機制的適用場景,即便后續申請被拒,也能快速找到可行的補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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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移民申請被拒可以上訴到AAO?
AAO(行政上訴辦公室)歸屬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主要負責對移民局拒絕的申請進行獨立從頭審查(de novo review)。它的受理范圍是根據申請表格類型來確定的,以下是常見的可上訴類別,供大家參考(非全部)。
其中,工作、創業及職業移民類可上訴的表格包括:I-129(像H-1B、L-1這類非移民工作簽證)、I-140(EB-1、EB-2、EB-3等職業移民綠卡)、I-526/I-526E(EB-5投資移民)、I-829(EB-5投資移民條件解除);親屬及家庭類包括:I-129F(未婚夫/妻簽證)、I-360(比如宗教工作者、VAWA自請愿人等特殊移民);特殊保護身份類包括:I-821(TPS臨時保護身份)、I-914(T簽證)、I-918(U簽證)、I-485(僅適用于和TPS、T/U簽證相關的身份調整情況);豁免及入境類包括:I-601(拒絕入境豁免)、I-212(遣返后重新入境許可)、N-470(用于保留入籍居住連續性)、I-192(部分非移民入境豁免);領養類為I-600/I-600A(國際孤兒領養);除此之外,還有ICE擔保金違約認定、USCIS撤銷已批準申請的決定,也可向AAO上訴。
哪些移民申請被拒可以上訴到BIA?
BIA(移民上訴委員會)隸屬于司法部EOIR,主要負責審查移民法官、DHS地區主任作出的相關決定,同時也受理律師等相關人員的職業紀律案件。和AAO不同,BIA大多時候不會舉行聽證,主要通過“紙上審查”的方式審閱案卷,只有極少數特殊情況才會組織口頭辯論。
具體來說,BIA受理的案件主要分三類:一是移民法官作出的相關決定,比如遞解、庇護、CAT保護、TPS相關、自愿離境等;二是DHS地區主任作出的決定,包括家庭類移民申請及撤銷(不含孤兒領養)、非移民入境豁免、行政罰款等;三是律師等相關人員的職業不當行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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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上訴到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是獨立的司法系統,如果大家覺得移民局、AAO或者BIA作出的決定,違反了憲法、聯邦法律或行政程序法,就可以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審查,具體主要分為向聯邦地區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提起相關程序兩種情況。
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主要有這幾種情形:第一,AAO維持了拒簽決定,大家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起訴,質疑該決定的合法性;第二,USCIS拖延申請處理超過6個月,大家可以依據《強制令法》申請強制令,要求移民局盡快處理;第三,N-400入籍申請被拒,且經過N-336復審后仍然被拒,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審理;第四,被移民局拘留,且對拘留的合法性有疑問,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聯邦上訴法院主要受理對BIA最終遞解令的上訴,大家需要在BIA作出決定后的30天內,提交審查申請。這里要特別提醒大家,根據《真實身份法案》,這類遞解令的司法審查,只能由聯邦上訴法院管轄,聯邦地區法院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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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移民申請被拒后若想上訴,大家首先要結合自己的申請類型、作出拒簽決定的機構,選對AAO、BIA或聯邦法院這三條上訴路徑中的一條;其次,一定要嚴格遵守這三條路徑均約30天的法定時效,同時也要先確認自己是適格的上訴人——通常情況下,受益人是沒有上訴權的。如果案件不符合上訴條件,或者手里有新的有力證據,也可以考慮將重審、復議申請作為替代方案。最后,律所特別提醒:上訴程序的法律技術性很強,稍有操作不當,就可能導致案件被退回或駁回,建議大家在決定上訴前,找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對案件進行全面評估,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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