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小李最近倒霉到家了。他花8300多塊買的VIVO手機,被公司HR當著自己的快遞給拆了——不僅拆了快遞盒,連手機塑封都撕了,盒子上還沾了油污。他找對方理論,人家甩一句“我給你拆了,你想怎么樣?”最后更離譜的是,小李在群里說了這事,公司直接把他給開除了!試用期還沒過,工作就沒了,這到底誰有理?咱們一起來看看。
一、快遞被誤拆,HR拒絕賠償,小伙氣到報警
小李是成都人,來杭州打拼兩年了。三個月前,他進了這家科技公司做設計,還在試用期。3月底,他在網上花8300多塊買了部VIVO手機,打算送朋友。第一次收到貨發(fā)現有瑕疵,就申請換貨了。
4月6號中午,新換的手機送到了公司門口。巧的是,小李剛好下樓吃飯去了。等他回來,快遞不見了。同事告訴他:“被HR李女士拿走了,你倆都姓李。”
小李回到工位,發(fā)現手機躺在自己桌上,但快遞包裝已經被拆開,連手機的塑封膜也沒了,盒蓋上還有油污,快遞盒都不知道扔哪去了。
他找到李女士問:“你干嘛拆我快遞?”
李女士說:“我以為這是公司給我買的手機,就拆了。”
小李讓她拿出公司配手機的證據,李女士直接反問:“我給你拆了,你想怎么樣?”
過了幾分鐘,小李又去找她,說賠點錢算了,就當折舊費,這事翻篇。可李女士死活不賠,讓他自己去退貨。
問題來了:小李已經換過一次貨,非質量問題不能退換。現在手機被拆了,也沒法送朋友了。一氣之下,小李報了警。
警察來了,小李還是讓李女士拿證據,證明這手機是公司配給她的。李女士就是不回應,也不肯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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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群里發(fā)帖維權,公司反手把他開除
小李越想越氣,就在公司的工作小群里,把事情來龍去脈說了一遍,希望公司能幫忙解決。
總部的楊先生看到后,私聊他:“這是私事,別在群里發(fā)。”
小李回:“沒人管我就發(fā),你們都不處理!”
之后他又在群里發(fā)了幾條,覺得事情發(fā)生在公司,HR私拆快遞,公司也有管理責任。
結果,小李再次報警后,公司直接甩給他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理由是:工作時間因私人恩怨,占用工作群資源跟別人吵架,導致工作群無法正常交流,還多次報警,給公司品牌形象造成惡劣影響。解除勞動關系,不給經濟補償金。
小李徹底懵了:明明是對方拆了我的快遞,我維權,怎么反被開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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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公司能這樣開除員工嗎?HR該不該賠?
咱們分兩塊說:HR的侵權責任和公司的解除是否合法。
1. HR私拆快遞,不僅缺德,還違法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私拆他人快遞,侵犯了小李的財產權和隱私權。即使李女士說是“誤拆”,但作為HR,她應該有基本的注意義務——快遞單上明明有收件人姓名和電話,尾號對不上,她連看都不看就拆?這“誤拆”說得過去嗎?
更關鍵的是,手機塑封被拆、包裝沾油污,導致手機貶值,沒法當禮物送人。李女士應當賠償折舊損失。小李讓她賠點錢,合情合理。她不賠,還甩鍋讓小李自己去退貨,這態(tài)度,擱誰誰不氣?
2. 公司以“在群里吵架”為由開除,合法嗎?
咱們先看《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解除的規(guī)定。
· 第39條: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且不用給補償。
· 但前提是:規(guī)章制度要合法、合理,并且已經公示或告知員工;員工的行為要達到“嚴重”程度,比如多次警告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等。
小李做了什么?他在工作群里發(fā)了自己快遞被拆、HR不賠的事情,希望公司出面協調。這算是“私人恩怨”嗎?是,但起因是發(fā)生在公司內部的侵權事件,他找公司要說法,并非無理取鬧。
公司說他“吵架”“影響工作群日常交流”“多次報警給品牌形象造成惡劣影響”——實際上,群里有沒有吵架?從描述看,主要是小李在陳述事實,HR和公司并沒有在群里跟他吵。報警也是因為HR拒絕賠償,屬于正常維權。公司把員工正當維權定性為“嚴重違紀”,站得住腳嗎?
很難。法院判例中,類似情況一般會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因為:
· 小李沒有打架、辱罵、威脅等過激行為;
· 他發(fā)群消息的目的是解決問題,不是故意搗亂;
· 公司沒有證明他“多次警告不改”或造成實際重大損失。
所以,小李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違法解除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他入職不到半年,經濟補償是半個月工資,雙倍就是一個月工資。
另外,他要求的工資結算單、社保補繳、公積金補繳,也都是合法合理的。離職證明不能寫“因嚴重違紀被開除”,而應該寫“因公司原因解除”或者協商一致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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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公司這回恐怕要賠錢
小李的遭遇,暴露了兩個問題:一是HR缺乏基本的尊重和法律常識,誤拆了別人快遞還嘴硬;二是公司管理層“一刀切”,把維權員工當成麻煩制造者,直接開除,涉嫌違法。
李女士說“我真誠道歉了”,但小李說沒收到過。即便道歉了,損失還是得賠。公司楊先生說“他可以自己去退貨”,問題是換貨過的手機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這鍋憑什么讓小李背?
最后留個問題給各位網友:
如果你是公司老板,員工因為被同事侵權,在群里發(fā)了幾條消息討說法,你會覺得他“影響團隊氛圍”而開除他嗎?還是你會先處理那個私拆快遞、拒不賠償的HR?歡迎在評論區(qū)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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