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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桐鄉市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
被告人程某某為了尋求刺激
連著兩天在公共場所
故意放火
該行為對涉事場所
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
最終,被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案例回顧
2025年5月6日
程某某來到桐鄉某商場三樓
將塑料袋、紙巾等物品
挪到弱電機房門口
用打火機點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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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放火的位置
萬幸的是
商場安保人員
很快就發現了火情
迅速趕到,將明火撲滅
未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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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商場的火很快就滅了
程某某還覺得不盡興
第二天凌晨
他途徑校場東路時
發現一家待開業的酒吧
店門沒有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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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
為尋求刺激
他偷偷地溜進店內
找來家具的包裝紙點燃后
扔到沙發上便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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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走出酒吧
不過30秒
濃煙已經從店門竄出
并伴有火光閃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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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則站在轉角處
淡定地看著火勢擴大后才離去
所幸有人發現及時報了警
救援力量到場滅了火
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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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情撲滅后
火調人員發現火災有蹊蹺
遂立即通知屬地公安
民警通過調查監控
成功鎖定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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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到案后
對自己兩次放火行為
供認不諱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造成財產損失價值人民幣271974.93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
綜上,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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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侵害公共安全
可能釀成嚴重的后果
無論是過失,還是故意
都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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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湖州街頭一輛電動自行車起火燃燒。經查,系一男子因酒后無法控制自己,做出打砸、點燃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藍浙浙提醒
放火從來不是“小事”
不僅會威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更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
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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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嘉興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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