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類特殊的交通事故——雙方車輛沒有發生任何物理接觸,但相關方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無接觸交通事故”。它可能源于一次任意的變道、一束刺眼的遠光燈,或是一次肆意的違停。
2025年6月某晚,老張酒后騎自行車與對向行駛的小型轎車會車時,撞到路邊停放的一輛三輪汽車左后部。老張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自行車與汽車沒有接觸,但法院卻認定三方都要承擔責任。交通事故中的“無接觸”能否成為免責的理由?
醉酒騎行、濫用遠光燈、違規停車
共同導致一場悲劇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老張所騎的自行車與小王駕駛的小型轎車未發生物理接觸。本起事故是老張騎行自行車時,撞到路邊停放的無號牌三輪汽車所致,該三輪汽車車主為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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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助理王蘇姍告訴總臺記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老張醉酒騎行自行車,承擔事故50%責任;
·小李未對其三輪汽車辦理登記,且停車行為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小王違規使用遠光燈,二人共同承擔另外50%的責任。
小李對事故認定不服并申請復核,復核后,相關部門維持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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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的三輪汽車(左)和打遠光燈的小型轎車(右)
本案濫用遠光燈責任大于違停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對于開遠光燈的小王與違停的小李對事故共同承擔50%責任的具體比例,主審此案的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袁芳指出,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侵權人的具體行為、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各方責任大小。
本案事故發生在夜間,小王駕車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行為,導致老張在與他會車時瞬間致盲,無法看清前方路況,如同“閉眼前進”,感知力與判斷力瞬間下降,進而撞到停放在路邊的三輪汽車;而小李的三輪汽車未按規定登記,且違規停放在道路旁,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但并非是導致這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最終認定,死者老張自行承擔50%的責任,違規使用遠光燈的小王承擔40%的賠償責任,違停的小李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小王、小李承擔相應賠償數額。
什么是“無接觸交通事故”?
這是一起典型的“無接觸交通事故”,即雙方未發生物理接觸,但一方的違規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驚嚇或被迫采取緊急措施,最終導致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接觸”并非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只要符合“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損害”,即可認定為交通事故。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王磊進一步舉例說明,以下情況均屬于“無接觸交通事故”:
·前車突然變道,致使后車急剎撞上護欄;
·轉彎車輛未讓行,導致直行車為躲避而摔倒;
·路邊違章停車,迫使非機動車繞行時與對向車輛碰撞;
·夜間濫用遠光燈,造成對向騎車人視線不清撞上障礙物等。
無接觸交通事故中
如何認定是否需要擔責?
無接觸不等于無責任。交警通常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事實、成因與責任劃分,該認定書是處理事故的重要證據,但并非法院確定賠償比例的唯一依據。法官還會綜合考慮各方過錯的大小、行為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強弱,來最終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份額。
一旦發生無接觸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官提示——
首先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千萬不要因未發生碰撞就直接駛離現場,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面臨法律追責。
停車后立即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
如果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可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核。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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