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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期間,孫某,某工程公司項目經理,為在工程招投標中獲得優勢,向評標委員會成員趙某行賄5萬元。案發后,孫某在調查初期即主動交代了行賄事實,認罪認罰,家屬全額退繳了5萬元贓款。公訴機關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孫某的家屬在審判階段委托了北京專業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律師趙飛全。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在審判階段接受委托后,發現孫某具有主動交代情節,到案后認罪認罰,家屬已全額退繳贓款,系初犯。趙律師認為,孫某的主動交代和退贓情節應當得到充分考量。
在庭審中,趙飛全律師發表了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詞節選: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孫某當庭認罪認罰,辯護人對指控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但辯護人懇請法庭關注本案的特殊之處,對孫某予以從輕處罰。
第一,孫某在調查初期即主動交代了行賄事實,具有主動交代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孫某到案后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第三,孫某家屬已全額退繳贓款5萬元,體現了真誠的悔罪態度。
第四,孫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識淡薄、一時貪念所致,主觀惡性不深。
綜上,辯護人認為,對孫某判處低于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刑罰,更能體現主動交代、退贓等從寬情節的應有價值。”
趙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主動交代證明、退贓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材料。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孫某具有主動交代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相較于公訴機關建議的一年有期徒刑,孫某獲得從輕處罰。
四、案例評析
本案中,北京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律師趙飛全通過深挖“主動交代、全額退贓、認罪認罰”等關鍵情節,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從輕處罰。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主動交代是重要的從寬情節,能夠有效降低量刑。北京專業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律師通過精細化量刑辯護,為當事人爭取最優量刑結果,體現了北京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律師在量刑辯護中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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