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間,其中一方發生經濟困難時,另一方伸出援手是常事,但如果朋友請求你以個人名義貸款后轉借給他,同時還承諾會有額外報酬,這事兒合法嗎?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確認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進行轉貸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出借人不僅可能“賠了利息又折信”,其主張的“轉貸收益”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豐臺法院通過這起真實案例,解析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講義氣,幫朋友貸款買房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原系多年好友。2022年7月,王某因購置自有住房需大額資金,卻因年齡超出銀行貸款審批規定的上限,無法以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購房貸款,遂向張某提出“幫忙代為貸款”的請求。
為促成購房事宜,王某向張某作出明確承諾:一是貸款發放后,由自己每月按時足額向貸款銀行償還當期本金及利息,確保張某個人征信不受任何影響;二是自貸款到賬之日起半年內,一次性結清剩余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徹底解除張某的貸款償還義務;三是作為張某代為貸款的補償,自己會額外向張某支付合理利息作為回報,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協議,但就上述承諾內容達成口頭合意。
基于信任,張某于2022年7月期間,先后向五家商業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經銀行審核通過后,累計獲批貸款金額共計89.8萬元。貸款發放至賬戶后,張某按雙方約定,及時將全部款項足額交付給被告王某,王某接收款項后亦出具了相關收款確認憑證。然而,王某僅按承諾償還了部分貸款本息,后續便未再繼續履行還款義務,出現貸款逾期情況。
銀行多次向張某催收欠款,明確告知逾期還款將對其個人征信產生不良記錄,甚至可能引發訴訟風險。為避免自身征信受損及承擔更多法律責任,張某無奈之下,自行籌措資金向五家銀行還清了剩余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
還款完成后,張某多次與王某溝通協商,要求對方償還自己代為向銀行支付的款項,并兌現此前約定的額外利息,但王某始終以資金周轉困難、雙方未書面約定等為由推諉拖延,拒不履行還款及補償義務。張某無奈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王某償還自己向銀行償還的全部款項,并支付雙方約定的額外利息。
法院: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無效
該案經豐臺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該案中,法院結合在案證據審理查明,張某非因自身生產經營、生活消費需要向五家銀行申請貸款,在王某提出代貸請求后,專門以個人名義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貸款發放后隨即全額交付王某用于購房,實質是通過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轉貸給他人的行為,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應屬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某基于案涉無效民間借貸合同取得的貸款本金,屬于因無效行為獲得的財產,依法應當向張某返還。
同時,張某為避免個人征信受損,已自行向五家銀行還清貸款利息,該部分利息系張某因案涉無效合同實際產生的合理支出,王某作為款項實際使用人及過錯方之一,應當對該部分利息損失承擔返還責任。
訴訟中,張某主張了雙方此前約定的額外利息,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明知王某無貸款資格,仍主動配合,以個人名義向多家銀行套取信貸資金轉貸,自身對涉案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額外利息本質上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產生的收益,違背金融監管相關規定及民間借貸司法裁判導向,損害金融市場秩序。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及相關法律精神,對于張某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結合案件事實、雙方過錯程度及法律規定,在扣除王某已向銀行償還的款項后,判決被告王某返還原告張某750268.6元。
“仗義行為”構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損害金融市場秩序
豐臺法院表示,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時,要先認定出借人的貸款行為是否具備“套取”屬性,通常結合貸款申請目的、資金流轉路徑、轉貸合意形成時間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首先,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應從“貸款目的非自用性”“資金流轉直達性”“轉貸合意前置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
該案中,張某申請貸款時虛構自用用途,實際上自身并無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的真實需求;貸款發放后張某直接將資金全額交付王某,未用于自身約定用途;且雙方在貸款申請前已達成轉貸合意,貸款行為系專門為轉貸而實施,張某的行為構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
其次,對于“轉貸合同無效”的認定,應結合出借人是否存在套取金融資金的客觀行為,以及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予以綜合認定。張某套取貸款后轉貸給王某的行為,違反了金融機構信貸管理規定及民間借貸司法裁判規則,損害了金融市場秩序,按照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最后,對套取貸款轉貸合同無效后的責任認定,應在考慮借款人實際占用資金金額、使用期限、已向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金額、雙方過錯程度等基礎上,對款項返還范圍及損失承擔作出綜合認定。即王某應返還未向金融機構償還的占用資金,張某已支出的合理損失亦應由王某返還。因案涉民間借貸無效雙方均存在過錯,應根據過錯比例分擔額外損失,對于張某主張的轉貸額外利息訴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本案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糾紛,原告出于朋友情誼,以個人名義向五家銀行申請貸款并轉借給被告,看似“幫忙”,實則觸碰法律紅線,最終陷入替人還債、利息泡湯、征信受損的三重困境。熟人之間的“幫忙貸款”,本質是用個人信用為他人債務兜底。本案中,雙方基于信任未簽訂書面協議,更無有效擔保,一旦對方失信,維權成本高、舉證難度大,最終情誼受損、權益難全。借貸行為必須通過正規金融渠道辦理,資金來源必須是合法自有資金,堅決拒絕“頂名貸款”“代為貸款”“轉貸牟利”,才能從源頭規避風險。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張靜 馮逸捷
編輯 彭沖 校對 翟永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