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陳女士因一個價格較高的品牌行李箱出現兩道細微裂縫,選擇一家箱包維修店送修,結果待物品寄回,原有裂縫幾乎未修復,箱體卻因高溫操作不當出現變形、發白、起皺等情況。雙方對于賠償金額分歧較大,協商未果,陳女士最終向長寧區消保委投訴求助。
據陳女士介紹,她在發現行李箱損壞后,通過網絡聯系了一家箱包維修店,并在送修前與商家明確約定:先檢測、后報價、經同意再維修。這一約定在微信溝通中得到商家確認。然而,商家在收到行李箱后并未按照約定履行告知義務,自行開工維修。更糟糕的是,維修完成寄回后,原本需要修補的兩道裂縫幾乎沒有改善,箱體卻因維修操作不當,形成明顯“二次損傷”,新傷比舊傷更為嚴重。針對上述情況,陳女士提出按實際損失賠償3000元。商家則援引所謂“行業規定”,僅同意按維修費用的三倍進行賠付,提出賠償1500元。
區消保委介入調解后認為,該糾紛表面上是賠償金額之爭,實則涉及三個核心問題:擅自維修是否構成違約、維修不當致損是否應賠、行業規則能否限制賠償責任。
首先,消費者與維修商家之間成立維修服務合同關系。“先檢測、后報價、經同意再維修”屬于雙方約定的重要內容。商家未履行告知義務即擅自施工,違反了合同的核心條款,構成根本違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其次,商家在維修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造成新的損害,屬于服務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五十二條也明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此,消費者不僅有權要求返修,更有權就因此產生的財產損失主張賠償,包括修復費用及物品價值貶損。
再次,商家提出的“洗染協會規定最多賠償維修費三倍”,不適用于本案。洗染行業規范主要適用于衣物洗護,與箱包維修在材質、工藝和價值評估上差異明顯,不能簡單類推適用。以不相關行業規則限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也有違公平與誠信原則。賠償應當遵循“填平原則”,按照實際損失確定,包括修復費用、物品貶值損失等。
區消保委要求商家賠付消費者實際損失,但因雙方分歧太大,未能調解成功。區消保委提醒,高端箱包、電子產品、奢侈品等貴重物品維修,專業性強、風險高、爭議多發,消費者在送修時應全程保存好憑證,如書面確認維修方案、費用、工期、責任,并在取件時當場查驗、拍照留存。經營者也應規范服務流程,做到先告知、再施工、明碼標價,不得擅自增項或操作,因維修不當造成損壞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行業慣例或內部規定推諉。
封面圖來源于千庫網
記者:毛奕云
編輯:程 前
責編:顏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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