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第一件事,過去幾天里已經有不少作者文章被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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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正在辦理離婚案的女當事人,被身著袍服的人以“簽字”為由叫到辦公室,然后發生了那些事。
對這事,我不敢在這里作詳細評價。
才過去幾天,又有另外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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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的女學生,處罰結果是十日。
那個15歲的女孩,事發一個月后,出現了抑郁癥狀加重,并且服藥自殺——所幸被及時發現。
為惡者被調離了教學崗位,去做后勤,這大約是他付出的全部代價,學校沒有開除他,檢察院沒有起訴他,法院沒有審判他。
之后呢?繼續領薪水?同校的學生,又是否安全?
父親王健在事發后做了他能做的所有事:
申請公安刑事立案,不予立案,申請檢察院立案監督,無果,提起刑事自訴,同樣無果。
質問一句,一個男人把一個15歲的孩子從學校帶到賓館,在那里對她動手——這件事,為什么不能進入刑事程序?
法律上的表述是,“行為情節未達到刑事犯罪的嚴重程度”。
我不理解的是,什么叫做情節不夠嚴重?
后續孩子試圖用藥片終結自己的生命,這算不算嚴重?
采訪過程中,澎湃新聞記者發現:
光山縣檢察院綜合業務部電話是空號,辦理未成年案件的第五檢察部電話,也是空號。
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門,電話是空號。
我不知道該說什么。
一個機構存在的意義,在于它能夠被聯系到,能夠被使用,能夠在一個孩子受到傷害之后給她的父親一個可以撥打的號碼。
如果連這一點都做不到,那么這個機構的存在,究竟是在保護誰?
空號是一種態度。
劉某某接受了澎湃新聞的采訪。
他說,王健在走法律程序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他對此不予置評。
到目前為止,那些程序確實都沒有傷到他。行政拘留已經服完,調到后勤就是調到后勤,日子照樣過。
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
那個孩子選擇了后者,是被逼到那個角落里的結果,而這其中的問題,從來沒有被任何一道程序認真地稱過。
班主任說你跟我走,15歲的孩子能說不嗎?
它們最擅長做的一件事,我想就是把自愿和被迫的邊界攪渾,然后在這灘渾水里撈走它想要的東西。
老師回來了,孩子卻沒能回來。
好像有些東西還原了它的本來面目,它保護的從來不只是法律,還有秩序,而秩序有時候意味著:
一些人的麻煩必須比另一些人的麻煩更容易被消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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