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某公司員工咨詢,說公司嚴重資不抵債,如果被法院宣告破產,清算后的財產可能連交稅都不一定夠,我們的工資能有著落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理清破產財產的債務清償順序。
一、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最優先清償
破產費用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為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所必需的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以及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共益債務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等。
對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可以產生一部分就清償一部分,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二、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是物權優先性的體現,其清償的順序排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后。
擔保物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沒能完全受償的,其沒有受償的債權將計入普通債權;如果擔保物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那他的債權就轉變為了普通債權。
三、職工債權
在清償了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并保障了擔保物權人對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后,剩余的破產財產,將首先用于職工債權的清償。這一順序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基本生存權益的優先保護。
職工債權的范圍包括了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這些款項直接關系到職工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養老、醫療等核心利益。
另外,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四、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
這部分債務包括了破產人欠繳的除職工個人賬戶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用(如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統籌部分),以及破產人所欠繳的稅款。社保費用和稅款具有公共利益屬性,法律賦予其優先于普通民事債權的地位,是為了確保國家稅收和社會保障基金的正常運轉。
五、普通破產債權
前面的費用和債權全部清償完畢后,如果有剩余財產,就輪到了對普通破產債權的清償。
普通破產債權是指除法定優先債權之外的所有無擔保債權,包括供應商貨款、借款、服務費用等各類因日常經營活動產生的債權。
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普通債權,則不再區分債權成立的時間先后、金額大小,而是按照各債權額在普通債權總額中所占的比例進行分配。
那么,回到我們一開始的問題,職工工資屬于職工債權,其清償順序在稅款之前,破產財產是否能夠清償稅款,并不會影響職工工資的清償。
(聲明:本文參考的法律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等)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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