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認定新型、隱性受賄犯罪及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等提供辦案指導。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此次發布的5件案例包括虛增交易環節型受賄、放貸收息型受賄、房產交易型受賄、投資收益型受賄、原始股預期收益型受賄等5種,均是近年來多發、社會關注度較高且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受賄犯罪類型。
一起案例顯示,被告人王某某系江蘇省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2006年至2023年,王某某利用擔任江蘇省某廳某處處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設備銷售、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976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100萬元案發前尚未實際取得。
其中,2008年至2016年,王某某利用擔任江蘇省某廳某處處長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江蘇甲發電有限公司、江蘇乙發電有限公司擴建發電機組申報、審批,以及江蘇乙發電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江蘇丙發電有限公司總經理丁某某等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按照王某某的提議,上述三家公司在可直接向品牌供貨商采購高溫進口管件、蒸汽管件等設備的情況下,改變采購慣例、提高采購價格,增設王某某妻子劉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代理環節,并向劉某某介紹品牌供貨商。劉某某在收到三家公司支付的貨款后,再向品牌供貨商采購設備,設備的供貨、安裝、調試、售后等服務均由品牌供貨商與三家公司直接對接完成。劉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實際獲利3395萬余元,王某某對此知情。
2024年3月4日,江蘇省監察委員會以王某某涉嫌受賄罪向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三家公司在重大項目申報、審批或公司領導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后,主動提議三家公司在設備采購等方面關照其妻子劉某某,三家公司遂通過虛增交易環節方式向劉某某輸送利益,劉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無需開展實質經營或承擔市場風險,僅通過轉手交易即獲取三家公司給予的巨額差價。王某某明知劉某某所獲差價是三家公司給予的好處,具有受賄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受賄數額以劉某某實際獲利數額認定。2024年4月30日,南通市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犯受賄罪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受賄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一審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收受股票、股權預期收益受賄行為的受賄數額認定規則問題予以明確。在此批指導性案例中,孫某某受賄案與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緊密銜接,以案例形式對預期收益型受賄的范圍、條件及數額認定等予以明確,對統一司法尺度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最高檢職務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將繼續自覺融入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堅定不移協同推進反腐敗斗爭,積極適應反腐敗斗爭新形勢新要求,堅持與時俱進,落實最高檢黨組“三個善于”要求,穿透腐敗犯罪“新型”“隱性”表象,依法準確把握腐敗行為“權錢交易”本質,確保高質效辦好每一個職務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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