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企業破產重整中,以股抵債是常見的債務清償方式,即債務人將其持有的股權(自身或關聯公司股權)抵償給債權人,以此沖抵部分或全部債務。
那么,破產以股抵債但未全部清償,債權人還能向保證人追責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銀行訴某建設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因《合作重整計劃》中以股權抵償債權的方式系在綜合各種因素考量下,經管理人和債權人通過團體協商所作出的安排,并不必然反映債權人就該筆債權的實際獲償金額,本案中的《合作重整計劃》對此已作出明確說明,并載明了以股權抵償債權的清償率計算公式,該方案并非僅一方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須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經各方表決且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債權人據此計算實際受償金額并就其未實際受償部分金額向擔保人追償有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焦點為,破產重整計劃中明確以股抵債,債權人未獲清償的,能否視為債權已經全額受償。
首先,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雖然丹東中院確認債權的裁定中并沒有明確某銀行的債權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但沒有證據證明某集團破產重整之前《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已經足額清償,而且《說明》的內容明確《借款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未獲清償。
其次,《合并重整計劃》明確載明:重整計劃中以股權抵償債權并不當然視為全額清償,清償率=(抵償獲得的股權數量×每股價值)÷股權抵償對應的債權金額。《說明》的內容也確認了該計算方法,并明確每股價值以《咨詢意見》《咨詢報告》為基礎計算,以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權價值評估報告為準。據此,應當根據抵償獲得的股權數量及《咨詢意見》《咨詢報告》確定的每股價值計算以股權抵償債權的金額。
再次,某銀行依據管理人出具的《說明》、某銀行每筆貸款清償明細表及《合并重整計劃》主張《借款合同》項下債權本息合計339744593.54元,獲現金清償19646.29元,取得某集團出資份額326981197,取得某港口集團出資份額12743751。
基于此,并根據《咨詢意見》《咨詢報告》確認的某集團每出資份額價值0.8177元,某港口集團每出資份額價值1.0007元(4921500000÷4917900000),一審法院認定破產重整中,某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已受償金額為280144842.71元,未獲受償金額為339744593.54-280144842.71=59599750.84元。
因某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仍有未受償部分,故某建設公司依法應當對該部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破產重整計劃中明確以股抵債,債權人未獲清償的,仍可就未受償部分向保證人追責。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