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梁啟超在《新民叢報》發表《雅典小志》,以“嘖嘖道希臘”和“嘖嘖道雅典”贊美西方古典文明。“雅典當克里士典尼時代,其有完全公民權者不過萬六七千人,以視吾一大鄉鎮,猶相懸絕也”。一座蕞爾小邦,竟然“令數千年讀史者,無論言政治,言法律,言教育,言軍事,言生計,言學術,言技藝,皆不得不鼻之以為祖,向之以為鵠”,梁氏感嘆道:“嗚呼!果持何術,而能致此?”該文在1936年重刊,標題改為《雅典小史》,成為傳播最廣的古希臘譯介文字之一。
古代雅典所在的阿提卡地區,土地面積約2600平方公里,包括公民、僑民和奴隸在內的常住人口在20萬至30萬之間,與梁氏論述有所出入,但規模確實不大。對于“梁任公之問”,讀者可以給出諸多回應,比如將繁榮歸為剝削奴隸和海外拓殖,甚至批評梁氏二手轉述中充斥著西方學者的夸大其詞和蓄意作偽。雅典并不完美,但誠如黑格爾所言,相比于“唯獨一人自由”的多數古代文明,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一部分人的自由”。現代研究表明,民主與法治是雅典的兩大特色,二者連枝并蒂,運作于法庭這一核心場域。
法庭辯論是城邦治理的重要環節,人們時常為打贏官司絞盡腦汁。今天所說的“阿提卡演說家”,主要指公元前5世紀至公元前4世紀活躍于雅典的政客,他們擅擬演說詞,特別是法庭上的訟詞和辯詞。翻開此類文本,仿佛點開古代“裁判文書網”,可見城邦風俗、法治與民主交光互影的梗概。阿提卡演說家約有150篇作品流傳至今,將近100篇是法庭演說,成為后世了解雅典歷史的主要材料。
一、梭倫的頂層設計
雅典主要有兩大類訴訟,一是公訴(graphe),二是私訴(dike)。后世通常將相關立法追溯至公元前594年,彼時梭倫當選雅典執政官,開始改革城邦制度與法律。在此之前,史料記載的多是雅典娜和忒修斯等神話人物和上古名王,關于德拉古等早期立法者的記述也充滿傳說元素,真實性存疑。梭倫的盛年在公元前7世紀與公元前6世紀之交,此時書寫技藝已經進入公共生活,歷史人物的言行得以記錄在案,梭倫之法則書于“木牌”(axones),向民眾公開展示。傳世文獻保留了相當數量的法律與改革措施,一些詩歌殘篇就出自梭倫本人之手。一篇詩作名為《美政》(Eunomia),內容涉及“良善秩序”或所謂“良法”,旨在解釋施政意圖。在當時的雅典,上層精英貪婪暴虐,底層民眾陷入貧困。針對社會的“失范狀態”(dysnomia),梭倫提議通過立法恢復秩序。
梭倫出身精英階層,但性格謙抑溫和,因而能兼顧普通民眾,平衡多方利益。在另一詩作中,他將自己描述為中間派,自謂“佇立雙方身前,手執強盾,不許任何一方不公不義地勝出”。梭倫通過設立財產等級限制平民擔任公職,但也禁止權貴以債務為由強迫他人為奴,使窮人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尤有進者,他允許任何公民提起公訴,無論貴賤,均可控告可能對城邦造成危害的人。相比于私訴,公訴的發起者多“事出自愿”(ho boulomenos)而不必屬于受害一方。也就是說,任何成年男性公民皆可在法庭暢所欲言,控訴政客的操守或者政策,審判則由“陪審團”一人一票,以多數決原則產生。政客一旦被定罪,政策和政令也將被重新檢討。以此為契機,梭倫開啟了真正意義上的還權于民,民主制不拘泥于投票,更鼓勵民眾積極參與政治,使法庭辯論成為議政的重要途徑。
2019年,《國家為什么會失敗》問世第七年,阿西莫格魯與羅賓森出版了《自由的窄廊:國家如何決定自由的命運》。書名表明,文明的維系殊為不易,仿佛置身狹窄廊道,出入不易,正常運轉也不易,必須依靠制度與社會的多元力量,制衡政治精英和國家巨靈(即“利維坦”),在牽制與較量的過程中合理發揮政府效能,實現雙贏。兩位諾獎得主選取的歷史案例就包括梭倫改革,他們指出:“梭倫一方面限制精英對國家機器的控制、限制精英對一般公民的宰割,另一方面卻提高國家的能力,這種做法并不是什么古代文明的特例,而是制約國家巨靈的精義。只有社會樂于和國家巨靈合作時,國家機器才能建立更強大的能力,但是這種合作需要人民相信自己可以控制這頭怪獸。梭倫贏得了這種信任。”雅典的歷史經驗表明,民主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窄廊”要求民眾、社會與國家齊頭并進,保持競爭態勢。因為相對速度為零,在外界看來可能勞而無功,實際上卻是內斂而深邃的治理之道。
頂層設計已經就緒,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穿越回雅典,怎樣打官司?
日常生活中,聚焦個人權益的私訴更為常見。米爾科·卡內瓦羅在新著《權力的雅典》中指出:“程序設計之首要目的并非強制執行普遍義務或建立共同體行為標準的機制。相反,程序成為制度性的工具手段,個體在權利受到侵害后可以維權,被告一方的權利也同時得到保護和保障。”換句話說,古希臘人不只是城邦政治的動物,也戮力構建良善司法體系與社會秩序,在最大限度上保障個體尊嚴與個人權利。與出于城邦公益而提起的公訴不同,私訴只能由損害、犯罪或侵權行為的受害者本人提起,兇殺案件由受害人家屬提起。卡內瓦羅系統爬梳史料,勾勒了如下訴訟過程。
首先,受害者須正式傳喚被告和證人到傳喚庭(prosklesis)。傳喚庭通常由四十人委員會組成,受害者須提交訴訟狀(enklema),既要陳述爭議所在,也要說明涉嫌違法的法律條目、具體適用程序以及受害者所要求的補償金額。在此階段,傳喚庭的任務并非舉直錯枉,而是幫助受害者正確擬定控告內容、提交至主審機構,進而啟動正確程序。被告方則須提交答辯狀(antigraphe)。傳喚庭一旦受理訴狀,就相當于正式界定審判條款,包括當事雙方須證明哪些事實、以何種方式證明以及哪些論點在審理中具有相關性。如此,雙方才能在庭審階段聚焦已經界定的問題,以免偏離主題或橫生枝節。提交控告后,才算真正啟動私訴程序。
接下來通常進入仲裁程序,雖然遺產案件不在其列。傳喚庭從六十歲以上的公民中選出仲裁人,負責主持雙方辯論,原告與被告可相互質詢,且必須出示所有相關證據證人。只有在該階段提交并在結束時密封于陶罐(echinos)的書面文件和證人陳述,才能在正式審判中使用。該要求旨在防止當事人在庭審階段采取突擊戰術,混淆視聽。仲裁人通常試圖調解糾紛,但兩造均有權拒絕。
下一階段便是正式審判。原告首先發言,水鐘(klepsydra)確保雙方在陳述論點、出示證據證人時擁有完全相等的時間。作為裁決者,陪審委員(dikastes)亦受嚴格約束,須發誓公平聽取雙方陳述,不為個人偏見所擾。私訴案件抽簽選出201名陪審委員或相應倍數,公訴案件選出501名陪審委員或相應倍數,上限在1501位,單數旨在避免平票。投票表決時使用銅籌(psephos),據《雅典政制》記載,選票為球型,有軸穿于中心,一半有孔,一半實心,有孔者為贊成票,實心者為否決票。法庭派給投票者各一枚,以示公平。當然,如果涉案金額低于10德拉克馬,也就是熟練工人10天的工資(約43克白銀),則完全無須上述程序,直接由執政官或四十人委員會裁決。
![]()
雅典出土的銅籌,約公元前300年
梭倫開啟了法治雅典的信史時代。但城邦并非一日建成,司法改革也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雅典在梭倫之后的兩百年間遭遇數次寡頭政變,法律也歷經修訂與調適。民主制在克里斯提尼(即梁氏所謂“克里士典尼”)和伯里克利的領導下日益完善,但他們的聲望都不及梭倫。傳世文獻所見“立法者”(nomothetes),往往特指梭倫。
![]()
Mirko Canevaro, L’Atene dei diritti, Editori Laterza, 2026
二、安提豐的律政實踐
雅典約有3萬至6萬男性公民,年選執政官9人,傳喚庭委員會40人,參與司法運作的最大機會莫過于進入“陪審團”,擔任陪審委員。作為直接民主的典范,雅典經常采取抽簽形式,確保公民享有平等參與城邦事務的機會。至于抽簽流程,首先要明確的是,雅典人將公平公正體現在數字“10”上,因為克里斯提尼改革時打破舊有建制,將城邦重新劃分為10個稱為“部落”(phyle)的行政單位,無論官員或選民,數量通常與“10”的倍數相關,代表全新行政區劃。雅典每年選出約6000位陪審委員,依案件類型抽簽分配到各類法庭。最詳細的記載仍來自《雅典政制》:法庭有數個入口,每個入口前有10個小箱,代表10個行政單位。開庭前,陪審委員來到入口,手持名牌(pinakion),其上鐫刻個人信息及所屬10個行政單位,以希臘字母表示阿拉伯數字的1(Α)、2(Β)、3(Γ)、4(Δ)、5(Ε)、6(Ζ)、7(Η)、8(Θ)、9(Ι)、10(Κ),對號入座,將名牌投至對應的10個小箱。隨后,官員從10個小箱中各取一枚名牌,按照1(Α)、2(Β)、3(Γ)、4(Δ)、5(Ε)和6(Ζ)、7(Η)、8(Θ)、9(Ι)、10(Κ)分成兩組,插入下圖所示“1(Α)–5(Ε)”及“6(Ζ)–10(Κ)”兩組對應的掛票器(kleroterion)。掛票器有一漏斗,可隨機吐出白色或黑色骰子,1枚骰子代表5人,白色中簽,黑色落選,以此類推,直到滿額為止。中簽者再從甕中隨機抽出刻有數字的橡子(balanos),領取與橡子對應的笏(bakterion),進入對應的法庭參與審判。為避免與10個行政單位混淆,橡子及其所代表的法庭從“11(Λ)”開始計數。如何取回鐫刻個人信息的名牌?中簽者從甕中抽取橡子的同時,官員便把對應的名牌從掛票器上取下,投入甕中,閉庭后返還。
![]()
掛票器復原圖(P. J. Rhodes,Aristotle: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Penguin Books, 2002)
![]()
掛票器實物遺存
上述只是抽簽階段。雅典法庭通常在一日內結案,當事人絕少有上訴可能,稍有不慎便滿盤皆輸,加上古人受教育程度不高,面對如此復雜的程序,打官司難免要請人代筆,律政業應運而生,即代擬訟詞者(logographos),先驅人物是安提豐。
此前,演說詞多為文人雅士的創作活動,來自西西里的高爾吉亞斯就一度受到雅典人追捧。安提豐屬于過渡人物,他出身名門,有時也被歸為高爾吉亞斯一類的“智者派”知識群體,也是修昔底德的老師。但他也對法律抱持濃厚興趣,大約從公元前430年起,開始為訴訟當事人撰寫演說詞。過往書于“木牌”的梭倫之法,與其說供人查閱,不如說僅作展示之用。如果說梭倫開啟了雅典的法治時代,安提豐則將演說從文藝創作發展為法律應用文,展開了真正的律政實踐。
對普羅大眾而言,最常見的是民事糾紛,往往涉及個人財產,下文所論德莫斯提尼就通過苦心鉆研打贏了遺產官司。但真正攸關性命的莫過于兇殺案,今存相關演說,也多半出自安提豐之手。兇殺案在雅典屬于私訴,蓄意殺人由戰神山議事會審理,包括直接的暴力殺害和蓄意的間接致死行為。安提豐撰寫過一篇演說詞,幫助原告指控繼母毒殺親夫,罪名正是蓄意殺人。雅典女性享有公民權,但無法參與公共事務,這位繼母只得讓自己的兒子,也就是原告的同父異母兄弟代為辯護。因為父親死時自己尚未成年,被告也一直隱忍,直到年滿十八歲才能親自提告。蓄意殺人以死罪論處。非蓄意殺人由帕拉斯雅典娜法庭(Palladium)審理,裁決者為51名王者陪審委員(ephetai)。典型案例亦見于安提豐的演說詞,受害人是一名少年,原定在節慶合唱團獻藝。據家屬控訴,大概是為治療咳疾或提升嗓音,領隊讓他服下藥劑,導致意外死亡。非蓄意殺人一旦定罪,被告必須無限期流亡,直到受害人家屬寬恕為止。面對復雜程序,如果穿越回雅典,又剛巧攤上官司,你最好請一位律政達人代擬訟詞或辯詞,全文背誦,以便在法庭上維護自身權益。
最后是針對“正當殺人”的訴訟,由德爾菲阿波羅法庭(Delphinium)審理。如何殺人才算“合情合理”呢?傳世文獻記載了如下情形:被抓現行的奸夫,入室盜竊的賊人,應對埋伏而采取的正當防衛,競技比賽中意外傷害,戰斗時誤殺戰友,可謂巨細靡遺,也頗具古代特色。意圖顛覆民主制度或背叛城邦者,也會成為“正當殺人”的對象。頗為諷刺的是,安提豐渡人無數,唯一一次自辯竟以失敗告終。公元前411年,他卷入一場寡頭政變,并在民主制恢復后遭到審判。據修昔底德的描述,老師大義凜然而慷慨激昂,但仍被處死并棄尸荒野。在今人看來,即便不上法庭,安提豐也恐遭對手的追殺。雅典施行民主制,但畢竟還是古代社會,仍有乖張暴戾的一面。十多年后,蘇格拉底也因為與寡頭集團的關聯,被憤怒的雅典民眾判處死刑。
今人以“律師政府”形容西方治理模式,對錯有待商榷,但在雅典確實可見端倪。雅典人以好訟聞名,甚至不乏濫用司法制度的“訟棍”(sykophantes)。喜劇家阿里斯托芬深受其害,創作《蜂》進行諷刺,聲稱要將始作俑者克萊昂“剝皮做鞋”。合唱隊扮演的“陪審團”如馬蜂般尖刻易怒,且陪審委員在量刑時會在蠟板上劃線,手指沾滿蜂蠟,比物連類,故名為《蜂》。劇情采用慣用的“父與子”模式:老爹名喚愛·克萊昂,早年抗擊波斯入侵,此時以聽獄斷案為樂,頻繁出庭參與審判,兒子名喚厭·克萊昂,不忍老爹沉迷其中,乃與奴隸合力將之困在宅邸,并舉行一場“狗兒是否偷奶酪”的審判作為安撫,證人則是廚房里的鍋碗瓢盆。事實上,克萊昂克絕非草包,而是逆天改命的新型政客。他一反老派政客的傳統,以司法訴訟作為政爭大棒,打擊伯里克利、修昔底德等政敵,導致后者流亡異鄉。他懂得討好民眾,提高陪審委員薪俸,糾結訟棍群起鼓噪,好吹牛皮的同時,又能陰差陽錯地替軍隊解圍。公元前425年起,克萊昂兩度當選雅典將軍,進入決策與指揮高層。公元前423年延任失敗后,他繼續參選,終于在翌年當選后戰死,既利用制度,也為之犧牲,可見激進民主難免泥沙俱下,魚龍混雜,人物與史事均具有兩面性,后人須客觀評判。
![]()
1909年,沃恩·威廉姆斯受劍橋大學委托,為三年一度的希臘戲劇節創作了《蜂》的配樂,《序曲》和《鍋碗瓢盆分列式》(The March Past of the Kitchen Utensils)成為常演曲目。圖為英國樂團于2006年發行的唱片。
三、德莫斯提尼的民主絕響
公元前4世紀,德莫斯提尼成為雅典第一演說家。因為其著述對當時和后世影響甚巨,古今批評家常直呼他為“演說家”,猶如荷馬作為“詩人”和梭倫作為“立法者”,以區別于其他阿提卡演說家。德莫斯提尼的人生軌跡屈折而勵志。他七歲喪父,盡管繼承了巨額遺產,包括14塔蘭特(84000德拉克馬)和逾50名奴隸,但遭監護人侵吞。幼年失怙的小德莫斯提尼未能接受良好的智育和體育,口齒不清,身體孱弱。十八歲成年后,他克服重重心理和生理障礙,跟隨演說家伊賽奧斯(Isaeus)苦練辯術,并轉益多師,私淑修昔底德、柏拉圖和伊索克拉底,終于在二十一歲打贏官司。因為家財所剩無幾,他也靠給人代擬訟詞為業,聲望日隆后,開始參與公共事務,成為反馬其頓一派的領軍人物。
公元前404年,持續逾二十年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告終。斯巴達名義上成為希臘的霸主,實力亦遭到削弱。此后,希臘諸邦彼此相爭,內耗嚴重。北方山國馬其頓趁勢南下,在腓力二世的領導下攫取數座城邦,觸及雅典的利益。親馬其頓派包括埃斯奇奈斯(Aeschines)等人,對外趨于保守,以德莫斯提尼和希佩利德斯(Hyperides)為代表的反馬其頓派則主張更加進取的軍事與外交戰略。公元前338年,馬其頓在喀羅尼亞一役擊敗雅典和底比斯聯軍,稱霸希臘。德莫斯提尼參與此役,并在年末為雅典陣亡將士致悼辭,聲望達至頂峰。公元前336年,青年政客克特西豐(Ctesiphon)推動一項嘉獎令,提議授予德莫斯提尼金冠,以表彰其政績。政敵埃斯奇奈斯隨即撰寫訟詞,即《訴克特西豐》。依據梭倫改革后的法律,公民可對克特西豐提出“不當政令之公訴”(graphe paranomon)。但直到公元前330年馬其頓完敗波斯,埃斯奇奈斯才正式提告,目的是趁內憂外患之際,使德莫斯提尼疲于招架。整個“金冠案” 在一日之內完結定讞:埃斯奇奈斯議罪后,克特西豐須作程序性申辯,再由德莫斯提尼陳詞,即《金冠辭》。顯而易見,埃斯奇奈斯指控的實際對象是德莫斯提尼。他指出,政令的不當與違法之處有三:第一, 雅典法律禁止在卸任審查(euthynai)結束前嘉獎公職人員,而當時德莫斯提尼恰好負責修建雅典長墻,尚未完成卸任審查;第二,克特西豐在酒神劇場公布嘉獎令,但依據常理,宣讀地點應在決策機構,即議事會或公民大會;第三,德莫斯提尼的政績被肆意夸大,嘉獎令多不實之詞。對比兩造之言可知,前兩項指控涉及程序問題,但埃斯奇奈斯有曲解之嫌;第一,該嘉獎令可能針對德莫斯提尼的早期或整個政治生涯,并非為“修建長墻”而頒布,因而與當時的卸任審查無直接關聯;第二,經過公民大會投票,嘉獎令可以在酒神劇場宣讀;第三項才是要害,但系見仁見智的問題。故此,埃斯奇奈斯著力聲討了德莫斯提尼的政策,并指責他在喀羅尼亞一役中臨陣脫逃等,但這些指責缺乏確鑿證據,也取決于民心所向。德莫斯提尼辯才無礙,因勢利導,大獲全勝。《金冠辭》全文超過2萬字(詞),條分縷析。在敘事部分,德莫斯提尼穿插了諸多段落,涉及自我辯護、抨擊政敵和檢討雅典的對外政策等,順序頗符合史詩名將涅斯托爾的戰法(Ordo Homericus),馬軍沖鋒,強兵殿后,弱兵居中,成為流傳千古的演說名篇。
然而勝訴不足以扭轉歷史大勢。公元前323年,雅典再次起兵反抗馬其頓。戰爭持續至次年,希臘諸邦功敗垂成,遭到殘酷鎮壓,雅典失去獨立自主的地位。希佩利德斯被割了舌頭,德莫斯提尼雖逃離雅典,但在希臘全境遭到通緝,最終服毒而死。自盡前,他有可能向馬其頓將領告饒祈憐,加上臨陣脫逃、挪用公帑等行為,不難看出,德莫斯提尼在古代就是頗具爭議的人物。他曾在一場法律糾紛中同時接受爭訟雙方的委托,吃完原告吃被告,撰寫了兩篇演說詞。與埃斯奇奈斯的歷次法庭辯論也充滿避重就輕或夸大之詞,甚至不乏人身攻擊。在兩人的第一次司法纏斗中,德莫斯提尼唆使盟友提告,但后者被埃斯奇奈斯揭穿曾作為男妓出賣肉體,導致公民權遭到褫奪,在羞愧中自盡。至于“愛國者”這一光輝形象,多與后人借古喻今的想象有關。為防止公民濫用公訴權,預防“訟棍”惡意提告,雅典的另一項制度設計是:若原告得票少于五分之一,將罰鍰1000德拉克馬,并褫奪公民權。埃斯奇奈斯得票少于五分之一,政治生涯終結,于同年夏自我流放,出走小亞細亞的羅德島,靠教授修辭學度過余生。據史料記載,他對羅德島居民高聲朗讀了控告克特西豐的訟詞,以展示辯才,所有人都驚訝于這篇演說竟然會敗訴,他卻說:“羅德島的居民們,如果你們親耳聽過德莫斯提尼的應答之辭,就不會感到驚訝了。”兩位政治宿敵,一名裂,一身死,于今觀之,皆未幸免于歷史的洪流。此后,地中海世界進入希臘化時代,傳統城邦與新興王國競相角逐,直到羅馬人崛起成為新的霸主。
![]()
Edward M. Harris,The Rule of Law in Action in Democratic Athe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結語
愛德華·哈里斯在《民主雅典的法治實踐》中指出,在古代雅典,法律平等適用于所有人,對所有人而言易于獲取和理解,審判程序力求公平公正,所有官員也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他同時指出,不應夸大古代和現代法治的相似之處。現代法治通常建立在普遍人權的觀念之上,適用于所有種族、階層和性別。對雅典人而言,法治主要為男性公民提供保障。此外,雅典允許對奴隸使用酷刑,包括刑訊逼供。對自家奴隸行使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均在許可范圍之內,不僅被雅典社會接納,也不會引發司法追責。更有甚者,處死自家奴隸亦無需承擔法律后果,此類殺戮頂多給主人帶來輕微的“不潔”(miasma),通過私人凈化儀式即可洗刷,公權力并不介入。此外,如前所述,案件往往在一日之內結案定讞,少有上訴的可能,一審即終審,故此,對于大部分只記錄了一家之言的演說詞,盡管說者言之鑿鑿,事實和結果仍屬未知,研究者須仔細甄別。最后,法庭津貼的初衷是鼓勵普通民眾參與庭審,特別是維持貧民的溫飽,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給雅典財政造成負擔。據德莫斯提尼記載,公元前4世紀60年代,雅典暫停審理私訴案件長達數年,原因是城邦財政已無力負擔法庭津貼。
改革家梭倫、律政家安提豐和演說家德莫斯提尼是雅典的三位風云人物,活動年代從公元前6世紀跨越到公元前4世紀。其所見證者,不獨兩百年繁榮,也有民主之弊端,既可大書于史,亦足為后世鏡鑒。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