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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商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部分商家為牟取暴利,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熱門游戲擅自下載、復制并預裝至游戲機中進行銷售,企圖“搭便車”牟利。殊不知,這種看似隱蔽的侵權行為,已逾越法律紅線。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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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未經某游戲公司授權,下載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多款游戲并拷貝進內存卡,后聘請員工將上述內存卡安裝在搖桿游戲機主板內并通過電商平臺對外銷售。
四個月后,被告人朱某某被抓獲歸案,現場查獲搖桿游戲機82臺,主板131個,內存卡248張。經鑒定,上述物品均含有侵犯著作權的游戲。
經審計,被告人朱某某銷售帶有侵權游戲的游戲機主板的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6萬余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朱某某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沒收、銷毀扣押在案的侵權游戲機、主板、內存卡及作案工具。
宣判后,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發行權系著作權的其中一項權利,是指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等特殊情形外,復制發行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近年來,市場上一些游戲機商家為了獲得行業競爭優勢,增加銷量,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將下載好的熱門游戲軟件安裝在游戲機內出售給客戶。殊不知,此種行為存在嚴重的侵權風險。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在未獲得著作權人游戲公司許可和授權的情況下,將下載的游戲軟件安裝進游戲機主板大量出售,非法經營數額超過50萬元,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從而被定罪判刑。
法官提醒,游戲軟件作為一種智力成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廣大經營者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加強尊重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未經許可不得將權利人的作品用于商業營利,否則有陷入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5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數額、數量達到本條前兩款相應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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