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轉包法律關系中轉承包人的權利行使界限
((二巡2020年第3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
1.甲與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以房抵頂為主、現金補足工程款。
2.乙未經甲同意,將工程違法轉包給實際施工人丙。
3.丙完成施工,起訴甲請求支付金錢工程款。
4.甲抗辯應依約以房抵頂,丙拒絕變更訴訟請求。
法律問題:
發包人能否以其與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方式約定,對抗轉承包人的付款請求權?
不同觀點:
甲說(履行輔助人說):轉承包人權利不超承包人,發包人可行使以房抵頂抗辯,應駁回訴請。
乙說(法定之債說):欠付工程款為金錢之債,原合同約定不能對抗實際施工人法定權利。
丙說(債務加入說):轉承包人屬債務加入,受原合同支付方式約束,應駁回訴請。
丁說(準權利義務概括轉移說):轉承包人受原合同約束,不支持金錢給付請求。
法官會議意見:
采甲說。違法轉包中轉承包人為履行輔助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抗辯可對轉承包人主張。
1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約定“管理費”的處理
(二巡2020年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
1.A將工程發包給B,B以內部承包名義非法轉包給自然人C。
2.雙方約定C按工程結算總價15%向B交納綜合管理費。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A已向B付清全部工程款。
4.C起訴B支付工程款,B主張扣除15%管理費。
法律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應如何處理?
不同觀點:
甲說(參照約定說):工程合格價款參照約定,管理費屬價款組成,應予扣除。
乙說(無效返還說):管理費為非法所得,條款無效,轉包方主張扣除不應支持。
丙說(實際參與管理說):轉包方實際管理可參照約定;純轉包牟利未管理的,不予支持。
法官會議意見:
采丙說。轉包方實際參與管理可參照支持管理費;純粹轉包牟利的,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二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4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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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到期債權的執行
(二巡2021年第20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
1.A公司對B公司的債權經生效判決確認,A進入執行程序。
2.A申請執行B對C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法院向C送達執行通知。
3.C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法院擬對其強制執行。
4.C提出異議被駁回,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法律問題:
次債務人異議被駁回后,能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不同觀點:
甲說(否定說):應通過執行復議等監督程序救濟,不得提執行異議之訴。
乙說(肯定說):可提執行異議之訴,更利于保障權利。
法官會議意見:
采甲說。次債務人只能通過執行監督程序救濟,不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2.以物抵債權利人能否排除一般債權人的執行
(二巡2021年第15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
1.乙欠丙39萬元,雙方于2017年6月6日簽訂以房抵債協議并辦理進戶。
2.2017年8月2日,法院因甲與乙借款糾紛查封案涉房屋。
3.甲取得勝訴判決,申請對該房屋強制執行。
4.丙依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
法律問題:
《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的“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是否包含以物抵債協議?
不同觀點:
甲說(肯定說):以房抵債與買賣合同本質一致,可排除執行。
乙說(否定說):以物抵債目的為償債,非購房居住,與買賣合同性質不同。
法官會議意見:
采乙說。以物抵債不等同買賣合同,僅以抵債協議不足以排除金錢債權執行。
3.錯誤以物抵債裁定的司法救濟
(二巡2021年第15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
1.甲公司申請執行乙公司房產,兩次拍賣流拍。
2.法院經甲同意,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將房屋抵給甲。
3.丙主張自己是真實權利人,提出異議被駁回。
4.丙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法律問題:
錯誤以物抵債裁定,適用執行復議還是執行異議之訴救濟?
不同觀點:
甲說:執行程序已終結,只能走執行異議、復議程序。
乙說: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丙說:原則走執行監督,例外可提執行異議之訴。
法官意見:
采丙說。原則通過執行監督程序救濟;特定情形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確認案外人權利,并撤銷以物抵債裁定中物權變動內容;也可由執行法院自行撤銷錯誤裁定。
9.人章關系的類型化分析
(二巡2021年第17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
1.A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甲,乙并非A公司法定代表人。
2.乙以甲名義、持A公司公章與丙簽訂買賣合同并蓋章。
3.丙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付款義務。
4.A公司抗辯乙未獲授權,拒絕承擔責任。
法律問題:
加蓋公司公章本身是否意味著已取得公司有效授權?
不同觀點:
甲說(否定說):蓋章僅產生信賴外觀,無權代理不因公章真實變為有權代理。
乙說(肯定說):公章真實即視為授權,蓋章人身份不影響公司擔責。
法官會議意見:
采甲說。公章真實是善意考量因素,但不等于授權,應綜合身份、職責、場所認定。
11.以第三人的履行作為履行條件的約定的效力
(二巡2021年第17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
1.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丙付款給乙后7日內乙向甲付款。
2.丙長期未向乙履行付款義務。
3.乙以此為由,未向甲支付貨款。
4.甲起訴乙請求付款,乙以條件未成就為由抗辯。
法律問題:
以第三人履行為己方履行條件的約定,性質與效力如何認定?
不同觀點:
甲說(履行附條件說):屬履行條件,條件未成就可拒絕履行。
乙說(履行附期限說):實質為履行期限約定,期限不明可隨時主張。
法官會議意見:
采乙說。該約定為履行期限約定,期限不明時債權人可隨時請求履行。
12.預先放棄調整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二巡2021年第18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
1.甲乙簽訂項目權益轉讓協議,約定乙逾期付款承擔高額違約金。
2.雙方同時約定,乙預先放棄請求法院調整違約金的權利。
3.乙支付三期款項后,第四期逾期超過3個月構成違約。
4.甲訴請支付尾款及違約金,乙抗辯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法律問題:
事先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的約定是否有效?
不同觀點:
甲說(有效說):屬意思自治,約定有效,法院不應干預。
乙說(無效說):違約金調整是法定權利,預先放棄無效。
法官會議意見:
采乙說。預先放棄違約金調整權無效,法院可依法審查酌減。
14. 發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約權
(二巡2021年第18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
1.A公司與B公司簽訂有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進場施工。
2.施工中,A公司無正當理由向B公司發送解除合同通知。
3.A公司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判令B公司退場。
4.B公司抗辯A無任意解除權,請求駁回A公司訴請。
法律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約權?
不同觀點:
甲說(肯定說):屬特殊承攬合同,發包人可隨時解除。
乙說(否定說):發包人無法定任意解除權,僅能依法定情形解除。
法官會議意見:
采乙說。發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權。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三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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