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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知名媒體人“0號君”發布《永雄集團員工案已成“夾生飯”?》一文,讓安徽四地法院辦理的“湖南永雄集團系列案件”,再次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
作為長期關注此案的觀察者,結合全案公開資料、庭審披露證據及法律界普遍共識,我個人始終認為:湖南永雄集團涉案員工,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罪、惡勢力組織犯罪、非法催收非法債務罪等刑事犯罪,且安徽相關警方在辦案中存在多處程序違規乃至涉嫌違法的行為。
從罪名定性的核心邏輯來看,合法成立的催收公司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催收合法債務,即便個別員工存在催收不規范行為,也僅屬于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范疇,根本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更談不上惡勢力組織犯罪。這是刑法罪刑法定、謙抑性原則的底線要求,更是國內刑事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的普遍共識。同時,本案中,指控當事人涉罪的核心證據,遠未達到刑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當然,我始終清醒地認識到,輿論永遠代替不了法律,社會公眾的樸素判斷,也絕不能成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據。恰恰是因為本案爭議巨大、直接關乎民營企業家信心與司法公信力,安徽四地法院的法官們,哪怕你們早已被現實的瑣碎、權力的裹挾磨平了年少的棱角,此時此刻,也懇請你們回望當年踏入法學院時立下的法治初心,堅守入黨宣誓時許下的黨性承諾,拿出應有的司法擔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盡快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不要再任由案件無限期拖延下去。
司法裁判的結果,無非兩種可能,沒有模糊的中間地帶,更沒有無限期擱置的道理。
其一,如果經合議庭審理、審委會討論,認為本案犯罪事實清晰、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當事人有罪,那就請盡快作出有罪判決,定分止爭。不必忌憚所謂的“滔天輿論”,司法本就不該被輿論裹挾,只要判決于法有據、說理充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自然會得到全社會的尊重與認可。
其二,如果經審理認為,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達法定定罪標準,甚至存在根本性的定性錯誤,那就請拿出刀刃向內的勇氣,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該糾錯就糾錯,該追責就追責。對偵查階段的程序違法、非法證據堅決排除,對當事人立即釋放,該依法賠償的予以賠償。糾正一起錯案,遠比硬撐著辦一件經不起檢驗的“夾生案”,更能維護司法公信力,更能彰顯司法的擔當與風骨。
而像現在這樣,案件開庭近一年,全案查辦超三年,卻始終懸而不決、一味拖延,是最不可取、最損害司法權威、最傷害市場信心的做法。
對被羈押超三年的涉案人員而言,他們的人身自由被長期限制,家庭生活被徹底打亂,即便日后判決無罪,逝去的時光也無法挽回,超期羈押本身,已經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嚴重侵害。
對永雄集團而言,近5000萬運營資金被違規凍結近三年,企業資金鏈徹底斷裂,從一家巔峰期帶動上萬人就業的行業龍頭,淪落到變賣資產、經營停滯,數千名員工的生計徹底落空。
對整個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而言,這樣一起久拖不決、程序違法爭議巨大的案件,已然成為扎在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一根橫刺。中央三令五申強調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嚴禁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嚴禁趨利性執法,而本案的久拖不決,無疑讓眾多民營企業家心生寒意,損害的是整體營商環境,消耗的是市場主體的信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司法裁判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們再次強烈呼吁,安徽四地相關法院的法官們,能真正回望法治初心、堅守黨性原則、扛起司法擔當,守住法律的底線與良知,盡快對湖南永雄系列案件作出依法、公正的判決。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都要給出一個經得起法律檢驗、經得起歷史檢驗、對得起黨和人民的明確答案,不要再讓案件無限期拖延,不要再讓公平正義遲到,更不能讓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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