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據媒體報道,2026年1月10日傍晚,四川省宜賓市竹海鎮的何某勇報警稱,其在路邊發現一名2個月大的棄嬰。警察審訊后獲悉,男嬰系其表姐陳某英、表姐夫李某磷非法收買,企圖通過“撿拾領養”方式上戶。
經查,男嬰是陳某英、李某磷托朋友李某貴從王某云、潘某龍處花7萬元買來,并另向李某貴支付5萬元介紹費,李某貴還赴外地配合嬰兒體檢。王某云、潘某龍則是因情感糾紛,將其非婚生育的男嬰賣掉,事發時,陳某英夫婦已支付2萬元定金。
目前,6名嫌疑人被全部抓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王某云、潘某龍還涉嫌重婚罪。被救男嬰已得到民政、婦聯專業照護,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父母因感情糾紛賣掉親生孩子,夫婦求子心切選擇收買嬰兒,中間人積極尋找嬰兒收取中介費,他們分別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隗卓然律師,帶來專業解讀。
1.作為嬰兒父母,將孩子出賣的行為如何定性?要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隗卓然:父母因情感糾紛將非婚生育的男嬰以7萬元價格出賣給他人,整體交易具有明顯的金錢對價特征,且金額顯著超出一般“營養費”“感謝費”的合理范疇,屬于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可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可見,子女雖然由父母生育,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更不能被作為商品買賣。
2.以養育為目的,非法收買嬰兒,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隗卓然:花費7萬元收買嬰兒,并另向中間人支付5萬元介紹費,行為人主觀上雖具有自行養育的目的,但其收養目的并不能當然消解其前端“非法收買”行為的違法性,此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對被買嬰兒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3.幫助他人尋找“送養”嬰兒,并收取5萬元中介費,將以何罪論處?
隗卓然:行為人接受委托物色“送養”嬰兒,又通過社交平臺聯系上外地賣家,屬于主觀上明知系非法買賣嬰兒,仍在買賣雙方之間牽線搭橋,促成嬰兒交易,并收取5萬元高額介紹費,還曾赴外地配合嬰兒體檢,其行為已經深度介入嬰兒非法買賣鏈條,既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共犯,又涉嫌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共犯,最終可能按照較重的拐賣兒童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至于按主犯、從犯處理,仍需結合其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參與程度及獲利情況綜合判斷。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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