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邢臺市清河縣一起由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持續發酵:六旬婆婆郭某因家庭糾紛被兩次行政處罰,如今又面臨刑事拘留。當事人及家屬,懇請司法機關依法監督核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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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潘女士提供)
一、家庭矛盾升級后的刑事立案
本案源于長期家庭內部糾紛。2025 年 3 月,婆婆郭某因家庭事務、子女戶口等問題與媳婦高某產生矛盾,經派出所處理后矛盾未化解。
2025 年 4 月 2 日,婆婆郭某在溝通家庭事宜時與對方發生口角及肢體沖突,致對方輕微傷、未成年人未達輕微傷。2025 年 5 月 16 日,婆婆郭某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五百元。
2025 年 4 月 3 日,婆婆郭某因病住院與媳婦高某同屋發生爭執,執法部門認定尋釁滋事,于2025 年 5 月 30 日對婆婆郭某行政拘留五日,其丈夫潘某(系媳婦高某的公公)亦被拘留五日。因婆婆郭某身患高血壓、心臟病未實際執行。
事情后續:在上述行政處罰后,相關部門經過調查取證,2024 年以來所有家庭瑣事、通話、上門溝通、過往糾紛等全部匯總,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公婆潘某、郭某夫婦刑事立案,擬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中因婆婆郭某的兒子潘某系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本案由同系統辦案單位辦理,當事人郭某質疑其兒子理應回避,并表示將就該行政處罰維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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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潘女士提供)
二、案件核心爭議:當事人質疑事實是否滿足法定條款情形
當事人及家屬認為;從事實和法律角度,案涉行為既達不到行政處罰的合理標準,更不符合刑事處罰的法定條件,核心爭議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系家庭內部矛盾 不滿足刑事追責的適用前提
依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本案中所有沖突均發生在親屬之間,因家庭瑣事、子女管教、戶口問題引發,屬于家庭內部糾紛,無社會危害性,不滿足治安處罰與刑事追責的適用前提。
(二)情節顯著輕微 依法不應入刑
所有行為均無預謀、無惡劣手段、無嚴重后果,傷情僅為輕微傷或未達輕微傷,屬于情節顯著輕微情形,依據《行政處罰法》《刑法》規定,該行為不滿足法定條款中刑事犯罪情形。
(三)無附加條件簽署諒解書后單方撤銷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派出所主持下,兒媳高某出具無附加條件諒解書,明確不再追究婆婆郭某法律責任。事后兒媳高某單方撤銷諒解書,執法部門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
(四)連續家庭事件最終匯總入刑
案涉幾次事件系同一起家庭糾紛引發的連續行為,依法應實事求是客觀評價,在分別作出行政處罰后;最終“多次尋釁滋事”予以刑事正式立案。家屬質疑:若將家庭內部矛盾連續瑣事拆分處罰、再匯總入刑,那么本案中將父母多年教育子女過程中產生的矛盾立案為刑事犯罪,是否過于嚴苛,我們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既要考慮執法嚴明,同時也要考慮實際具體情況。
(五)不符合尋釁滋事罪法定構成要件和刑事立案情形
依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本案關鍵事實:2025 年 4 月 16 日執法部門已對婆婆郭某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此后據郭某講述:潘某、郭某夫婦與兒媳高某一方未再發生任何沖突,無任何 “繼續實施違法行為” 的情形。
三、當事人核心訴求:撤銷處罰、撤銷刑事立案。
潘某、郭某夫婦及家屬提出明確訴求:
- 請求依法撤銷清河縣執法部門作出的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對潘某、郭某夫婦的刑事立案。
- 請求辦案機關重新參考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家庭糾紛沒有發生惡性事件的情況下,不應動用刑法追責。法律規定的尋釁滋事罪中 “多次”,特指無關人員在執法部門警告或處罰后再次滋事,而非親屬間連續家庭瑣事;
- 對涉及執法部門工作人員親屬的案件,依法執行全程回避。
當事人表示,自己所有行為均為家庭糾紛引發,無任何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在不予處罰決定作出后自身主觀無任何新過錯,如今被 “刑事立案”,身心承受巨大壓力,懇請司法機關考慮實際情況,從輕處理。
四、一審駁回訴訟,當事人表示將繼續上訴
2026 年 1 月,婆婆郭某就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清河縣執法部門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一審依法駁回訴訟請求。婆婆郭某一方已明確將繼續上訴,堅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法律與呼吁:家庭糾紛應及時解決,切勿小事化大增加矛盾。
家庭糾紛應及時化解,在源頭解決,不應走到刑事犯罪。結合本案,鄭重呼吁:第一,切勿“家庭糾紛擴大化”。親屬間輕微沖突應堅持調解優先、教育為主。第二,建議從輕處罰,教育疏導為主。第三,依法執行回避。
家事糾紛更應秉持情理與法理統一。懇請相關部門再次核查本案,綜合考慮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避免家庭矛盾演變為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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