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劍”制執行—
執行懸賞公告
有線索請舉報
2026年第14期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維護法律尊嚴,切實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現本院對以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發布懸賞公告。
本院鄭重承諾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聯系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聯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福溪社區府前大道5號
聯系電話:0595-86386421
被執行人:林燕玲,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長泰區陳巷鎮山重村溪頭2號,公民身份號碼:35062519770707****。
執行標的:300000元及利息
懸賞期限:一年(2026年4月10日至2027年4月9日)
懸賞金額:執行到位金額的3%
領取條件: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且經查證真實有效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得以執行變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經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經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范圍的;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六)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七)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近親屬的;
(八)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執行到位的;
(九)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
(十)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其他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嚴禁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得舉報線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來源:南安法院
編輯:傅少濱
一審:陳青青丨二審:唐莉洪丨三審:蔡毅
![]()
點亮和
轉發分享更多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