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部門近日下發了《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6版)》(下稱“2026版負面清單”)。這是監管連續第6年印發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
2026版負面清單共105條,較2025版負面清單新增2條內容,將“分紅型保險的產品說明書中紅利分配政策承諾的紅利分配比例,超過利益演示的分配比例水平”等內容列入負面清單。此外,新版清單還調整和細化多項規定,涉及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和產品報送管理等方面。
新增、調整這些內容
2026版負面清單依舊圍繞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產品報送管理四大維度展開。新增的兩條負面清單內容,主要涉及產品條款表述和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相關部分。
其中一條新增條款為第八十六條,具體為“分紅型保險的產品說明書中紅利分配政策承諾的紅利分配比例,超過利益演示的分配比例水平”。
分紅保險由于兼具“保底+浮動收益”,近年來成為低利率周期的熱銷產品,但銷售誤導現象也隨之抬頭。此前負面清單已將分紅保險產品設計異化、分紅型產品分紅演示中夸大分紅利益等行為列入負面清單,2026版負面清單針對產品說明書再增禁止性條款,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分紅險銷售,防范誤導發生。
另一條新增條款在產品條款表述部分,內容為,“醫療保險產品條款處方審核約定不合理,約定處方審核主體為第三方服務商,而非保險機構,未明確列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審核責任”。該條款明確保險公司應作為醫療保險產品條款處方的審核主體,承擔相應審核責任,有利于防范責任不清導致的理賠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
除了上述新增內容,2026版負面清單還對2025版一些條款進行了調整修訂。
例如,2026版負面清單第三十三條為,“保險產品保障功能弱化,護理保險產品僅包含因意外導致的護理責任;年金保險產品既無保障功能也無儲蓄功能。醫療保險設置過高的免賠額或過低的賠付比例;定額給付型醫療津貼產品保險金額過低。”
上述表述在2025版負面清單基礎上增加了“醫療保險設置過高的免賠額或過低的賠付比例;定額給付型醫療津貼產品保險金額過低”內容。此舉將引導保險公司通過更加合理的條款設計滿足市場需求,防范噱頭炒作。
2026版負面清單第三十四條提到,“產品責任設計與產品定義不符,定期壽險產品包含意外傷殘可選責任或生命終末期保險金提前給付責任;疾病保險產品包含生存金給付責任;護理保險產品包含一般身故責任;醫療保險產品僅承擔醫療服務責任;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包含意外身故責任。”相較2025版負面清單的“疾病保險產品包含生存金給付責任或意外身故責任”,2026版刪掉了意外身故責任。
2026版負面清單第四十九條為“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保險期間非終身的護理保險比照增額終身壽險的增額形式設計”。相較2025版負面清單,進一步將“保險期間非終身的護理保險比照增額終身壽險的增額形式設計”納入禁止范圍。
2026版負面清單第七十四條也進行了更新和新增。一方面將對照使用的生命表更新為2025版,另一方面新增了“未按要求審慎判斷產品主要責任并選擇適用的發生率表類別。對健康保險中包含的費用補償醫療責任,與醫療費用相關的評估假設未按要求考慮醫療費用通脹因素”。
此外,2026版負面清單第104條表述為“長期險銷售渠道同時報送‘個人代理、互聯網代理、銀郵代理、經紀代理’中的多個,不符合‘報行合一’相關要求”。較2025版負面清單增加了“長期險”這一特定范疇,給予短期險“報行合一”下在銷售渠道報送方面更多的靈活性。
負面清單涵蓋四大方面
早在2018年,監管部門就建立了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機制,定期發布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以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防范人身保險產品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目前,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已成為人身險產品監管的重要工具。
保險公司一方面對照“負面清單”,對在售保險產品進行梳理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以此不斷強化信息披露,提升產品監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可按照要求進行產品開發、銷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不斷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從2026版負面清單來看,整體仍然采用2025版負面清單框架。
其中,產品條款表述部分共27條,主要針對文字表述不規范、誤導銷售隱患等問題。例如,第十四條提到,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如: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將等待期出現的癥狀或體征作為在等待期后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免責依據,而癥狀與體征均無客觀判定標準,侵害消費者利益。
產品責任設計部分共23條,主要針對產品設計雷同、異化、產品責任設計不合理等問題。例如,第四十一條提到,保險產品通過調整保險金額等方式變相延長等待期,或通過等待期內發生風險事故不全額退還所交保險費變相懲罰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第五十條提到,萬能保險追加保費條款描述不清晰,欠缺管理機制,產品設計的審慎性不足。
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部分共36條,主要針對產品費率厘定和精算假設偏離實際、不真實不合理等問題。例如,長期保險產品交費期設計為2年交,存在假期交費風險;萬能型產品條款約定只可以躉交,不允許消費者追加保費,與萬能型產品交費靈活的特點相違背。
產品報送管理共19條。主要針對產品報送中存在的問題,如產品備案材料存在漏報、少報,材料相關信息缺失等問題。
業內資深人士表示,2026版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的發布,是監管向行業釋放的明確信號:保險的核心功能是風險保障,任何脫離本源、監管套利、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格監管。105條禁止性條款不僅是保險公司產品設計的“紅線清單”,也是行業回歸保障本源的“指引清單”。從長遠來看,這份不斷完善的負面清單,將推動人身險行業擺脫產品亂象的困擾,實現從“規模競爭”到“價值競爭”、從“理財導向”到“保障導向”的轉型,促進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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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全文
一、產品條款表述
(一)條款文字冗長,重點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費者閱讀理解。
(二)條款中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義務的條文不統一、不集中,一些約定缺乏法律依據和判定標準、缺乏合理性。
(三)條款中對于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盡義務表述不嚴謹,存在誤導銷售隱患。
(四)條款中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選權利表述不清,如減保權、續保權等,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隱患。
(五)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約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
(六)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條款表述為誤導銷售提供便利。
(七)條款中保險金額約定不規范,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概念不一致。
(八)條款中關于訴訟時效的約定,與《保險法》規定不一致。
(九)條款中關于保險單現金價值退還的約定,與《保險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不一致。
(十)條款中約定的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范圍,與《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
(十一)條款中約定的“社會醫療保險”范圍,與《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一致。
(十二)條款中對于理賠材料的要求不合理。如: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需提供有效生存證明,但未對有效生存證明的具體形式做出解釋;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除提供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外,還需提供當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人壽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身故保險金申請除提供死亡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外,還需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不合理材料。
(十三)條款中關于受益人的表述不規范。如:部分產品條款中受益人表述為除另有約定外第一受益人為貸款發放機構。
(十四)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如: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將等待期出現的癥狀或體征作為在等待期后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免責依據,而癥狀與體征均無客觀判定標準,侵害消費者利益。
(十五)條款約定不合理,變相增加保險金給付條件。如: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產品條款中約定在被保險人身故后,不全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要按條款約定標準分期給付生存金給保單受益人;疾病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確診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獲得保險金給付。
(十六)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期間/保證續保期間屆滿時,公司如未收到不續保申請,則視同續保,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十七)條款表述前后不一,閱讀指引中案例演示的保障內容與實際條款約定不一致,存在誤導銷售隱患。
(十八)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含有續保時可能調整產品費率的表述。
(十九)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消費者不得單獨解除附加險,或者約定該產品保險金給付以其他產品保險金是否給付為前提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利益。
(二十)利用“保險+信托”等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為賣點進行宣傳,將保險產品與信托、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混為一談,混淆保險產品概念。
(二十一)免責條款設置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情況。如:護理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對細菌或病毒感染引發的保險事故免責,該約定不符合常理,侵犯消費者利益。
(二十二)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關于不保證續保的表述不符合監管規定,存在較為嚴重的誤導隱患。
(二十三)條款約定可隨意變更被保險人,違背保險原理,侵害保單利益相關方的權益。
(二十四)健康保險的既往癥未明確表述為“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險人已患且已知曉的疾病”。
(二十五)條款中約定的殘疾定義的評定標準沒有明確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依據。相關評定標準未包含標準的全稱、發布機構、發文號及標準編號。
(二十六)未使用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產品示范條款。
(二十七)醫療保險產品條款處方審核約定不合理,約定處方審核主體為第三方服務商,而非保險機構,未明確列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審核責任。
二、產品責任設計
(二十八)產品設計雷同,部分報送產品嚴重同質化。
(二十九)分紅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條款中包含了賬戶管理、保證利率等概念,與萬能型產品類同。
(三十)護理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設計為萬能型,且護理責任風險保費占保費整體比例較低,脫離風險保障本源。
(三十一)醫療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無風險保額或保險金額低于保費,嚴重偏離保險保障屬性,同時還提供保險資金投資增值服務。
(三十二)年金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第一年末現金價值即超過已交保費,同時條款設計靈活的加、減保額功能,實現類萬能型保險自由進行賬戶部分領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十三)保險產品保障功能弱化,護理保險產品僅包含因意外導致的護理責任;年金保險產品既無保障功能也無儲蓄功能。醫療保險設置過高的免賠額或過低的賠付比例;定額給付型醫療津貼產品保險金額過低。
(三十四)產品責任設計與產品定義不符,定期壽險產品包含意外傷殘可選責任或生命終末期保險金提前給付責任;疾病保險產品包含生存金給付責任;護理保險產品包含一般身故責任;醫療保險產品僅承擔醫療服務責任;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包含意外身故責任。
(三十五)健康保險產品猶豫期設置過短;等待期設置過長;等待期未以突出的方式讓消費者了解。
(三十六)附加兩全保險產品在費率和現價計算時考慮了主險重疾發生率,但未對主、附險比例關系進行限制,在組合銷售時可能存在保險產品異化為理財產品的風險隱患。
(三十七)萬能保險產品其萬能賬戶以日為單位進行結算,結算方式不合理,存在噱頭營銷風險。
(三十八)疾病保險產品責任約定可根據指定機構基因檢測結果調節費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要求。
(三十九)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約定猶豫期退保為退還保單賬戶價值,未區分投保人是否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不同情況進行約定。
(四十)保單貸款比例約定不清晰,沒有約定為不超過現金價值80%。
(四十一)保險產品通過調整保險金額等方式變相延長等待期,或通過等待期內發生風險事故不全額退還所交保險費變相懲罰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
(四十二)產品責任設計不合理,疾病保險產品以急性病發生且身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年金保險產品保險責任只有年金選擇權,或要求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后予以給付;部分產品提供“新冠隔離”責任,擾亂市場秩序。
(四十三)醫療保險條款混淆“惡性腫瘤”和“惡性腫瘤重度”概念。
(四十四)惡性腫瘤疾病保險僅含“惡性腫瘤-重度”責任,產品定名不符合要求。
(四十五)醫療保險的責任免除條款中包含“被保險人用藥時長符合慈善贈藥申請條件,但因被保險人未提交相關申請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導致慈善贈藥申請未通過,或者在慈善贈藥申請通過的情況下,因被保險人個人原因未領取慈善贈藥而發生的藥品費用”等表述,涉嫌加重被保險人義務。
(四十六)增額終身壽險的保額遞增比例設計不合理,超過定價利率,產品設計的審慎性不足。
(四十七)增額終身壽險的減保規則不明確,減保比例設計不合理;加保設計存在變相突破定價利率風險。
(四十八)產品責任中包含滿期金累積生息責任。
(四十九)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保險期間非終身的護理保險比照增額終身壽險的增額形式設計。
(五十)萬能保險追加保費條款描述不清晰,欠缺管理機制,產品設計的審慎性不足。
三、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
(五十一)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為追求營銷噱頭,在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定價基礎的情況下,盲目設定高額給付限額,并在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終身給付限額”“連續投保”等長期保險概念,夸大產品功能,擾亂市場秩序。
(五十二)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或初始費用為零或明顯偏離實際費用水平,產品費率厘定不真實不合理。
(五十三)通過現金價值計算、退保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參數調整,異化產品形態,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
(五十四)醫療保險產品其整體或部分年齡段健康管理服務費用占比過高。
(五十五)長期保險產品交費期設計為2年交,存在假期交風險。
(五十六)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定價未區分社保、非社保。
(五十七)長期保險產品利潤測試投資收益率假設嚴重偏離公司投資能力和市場利率趨勢。
(五十八)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與利潤測試中退保率假設等所反映出的預期存續期不一致。如:公司認定為非中短存續期產品,但利潤測試的退保率假設前5年已超過60%。
(五十九)保險產品費率厘定未考慮等待期因素。
(六十)精算報告中關于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方式與精算規定要求不符。
(六十一)利潤測試只選取單個模型點:未考慮業務結構相關假設的影響。
(六十二)對于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保險產品按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方法確定保單現金價值的,未在精算報告中明確體現其計算的現金價值不低于精算規定所要求的保單年度末最低現金價值。
(六十三)對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保險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最低現金價值低于未經過凈保費。
(六十四)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未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準備金計算辦法。
(六十五)采用自然保費定價的長期保險產品,未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非平準保費責任準備金計算方法。
(六十六)通過設定不合理假設、采用偏離度較大的利潤測試因子來實現利潤測試新業務價值率不為負。
(六十七)萬能型產品未按規定進行賬戶管理、確定結算利率,實際確定的結算利率明顯偏離賬戶實際投資收益情況。
(六十八)重疾險產品的參數調整管理辦法中設置調整疾病種類及定義。
(六十九)通過刻意調整投資連結型產品投資安排,使產品投資收益率在一定時間內為固定值,且在銷售宣傳時明示或暗示產品為“保證收益”,誤導消費者,與投資連結型產品投資風險由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違背。
(七十)分紅型產品分紅演示中使用的股東、消費者之間分紅比例,給予消費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實際分紅中給予消費者的分紅比例,夸大分紅利益,誤導消費者。
(七十一)萬能型產品條款約定只可以躉交,不允許消費者追加保費,與萬能型產品交費靈活的特點相違背。
(七十二)醫療保險費率厘定年齡區間跨度過大,存在不公平定價風險。
(七十三)產品現金價值計算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
(七十四)對生命表的使用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 <中國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25)> 發布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要求不一致。未按要求審慎判斷產品主要責任并選擇適用的發生率表類別。對健康保險中包含的費用補償醫療責任,與醫療費用相關的評估假設未按要求考慮醫療費用通脹因素。
(七十五)保險產品的定價附加費用率假設較公司實際銷售費用明顯偏低。
(七十六)養老年金產品通過調整降低產品前期的身故利益來貼補增加后期生存給付的利益,并在產品宣傳時承諾超定價利率的長期高回報。
(七十七)保險產品利潤測試的投資收益假設明顯偏離公司實際投資能力和市場利率趨勢。
(七十八)保險產品的附加費用率超過監管規定上限或個別年齡點收益超過定價利率。
(七十九)保險產品通過調整附加費用率系數倒算的方式,人為干預費率正常水平,存在誤導銷售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隱患。
(八十)保險產品備案費用假設與實際費用不一致,費用描述不清晰、費用水平設定不合理。利潤測試費用、銷售費用、總可用費用高于定價費用,各種費用缺乏內在邏輯一致性。
(八十一)同一保險產品在不同渠道銷售時采用的精算假設及利潤測算結果存在明顯差異,同時缺乏管理手段,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
(八十二)養老年金保險采用明顯偏離實際水平的預定死亡發生率,缺乏定價依據。
(八十三)交費期間10年及10年以上的長期險,預定附加費用率集中在首年或前兩年,與實際情況相悖。
(八十四)銀保渠道部分保險期間和繳別下,傭金手續費比例較高,產品設計審慎性不足。
(八十五)備案材料中未列示總預定附加費用和總可用費用水平。
(八十六)分紅型保險的產品說明書中紅利分配政策承諾的紅利分配比例,超過利益演示的分配比例水平。
四、產品報送管理
(八十七)產品備案材料存在漏報、少報,材料相關信息缺失等問題。如:實際報送材料少于清單表中所載材料;實際報送材料未在清單表中注明;部分材料的簽字或用印缺失;部分材料的簽署使用簽章而非簽字,未在材料首頁簽署;變更備案的產品未完整報送其變更項目涉及的全部備案材料;清單表或條款中無產品編碼信息;報備的產品名稱中未包含公司名稱。
(八十八)審批類產品作為備案產品進行報送。
(八十九)費率改革信息表中未提供核心償付能力數據,或未根據產品報送時間,及時更新近五年公司投資收益數據。
(九十)主費率表中費率區分的維度或涵蓋的年齡范圍與產品條款及精算報告中的表述不一致。
(九十一)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產品備案材料。
(九十二)報送的部分材料不屬于產品備案材料范疇。
(九十三)產品備案系統報送產品信息填寫錯誤,如:報送信息中的產品名稱與條款不一致,報送日期與系統上傳日期不一致等。
(九十四)精算報告或其他備案材料中引用已廢止文件。
(九十五)部分公司未嚴格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有關要求,任命不符合資質人員擔任公司法律責任人;法律責任人離職未報告。
(九十六)投資連結型產品備案,未按照規定對投資賬戶設立等事項進行報告。
(九十七)某項產品材料附加于其他材料中,未按要求單獨列報。
(九十八)已經變更備案的產品,其變更前的老產品仍未停止使用,或部分公司新開發的產品仍使用已經停售的產品名稱。
(九十九)對已備案滿一年但保單件數和保費規模不達標產品未按規定報送停止使用報告,或停止使用后立即復售。
(一百)對存量產品清理不及時,對質量效率低,市場認可度、有效性不強的“僵尸”產品清理力度不夠、決心不強。
(一百零一)通過業務展期等方式變相銷售已停售保險產品。
(一百零二)健康保險加費表作為單獨材料報送,未包含在費率表中。
(一百零三)保險公司未在規定時間通過產品智能檢核系統報送產品停止使用報告。
(一百零四)長期險銷售渠道同時報送“個人代理、互聯網代理、銀郵代理、經紀代理”中的多個,不符合“報行合一”相關要求。
(一百零五)對不予備案但已經開展業務的產品,未及時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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