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 文章/王鈺涵
![]()
2026年3月30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節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在近年來不斷細化和完善,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兩則案例對家暴劃清了底線:一則明確了“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交”同樣構成家庭暴力,可以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另一則則警示——保護令不是一紙空文,即便已經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施暴者若再次施暴或違反禁令,同樣要面臨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
案例一:
1、案件信息
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對其身體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屬于家庭暴力——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2、基本案情
王某與趙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趙某長期以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強行禁止、限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趙某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懷疑王某與異性有不正當關系,認為王某隱瞞了相關通話及微信聊天記錄,禁止王某以微信、電話聯系對方。比如,雙方房屋裝修期間,王某在中秋節給裝修工人送月餅表示感謝,趙某據此認為王某與裝修工人有不正當關系。再比如,雙方在銀行辦理貸款過程中,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閑聊時為其推薦了中醫,趙某也認為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有不正當關系。王某因此恐懼與異性接觸,無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雙方訴訟離婚。
3、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趙某無端對王某進行懷疑,并通過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與異性正常接觸,不僅侵害了王某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對王某身體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屬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趙某毆打、辱罵、侮辱王某;二、禁止趙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會交往。
4、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確列舉的各項人格權外,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雖然并未直接對其身體造成傷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與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壓制,使其喪失社會支持,該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此案警示我們,愛與尊重是親密關系的主基調,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容侵犯。
案例二:
1、案件信息
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施暴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司法拘留案
2、基本案情
張某與王某結婚后,多次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王某為此起訴離婚,并在離婚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張某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張某騷擾、跟蹤、接觸王某及其近親屬或者實施影響其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其他行為。人民法院同步向當地公安、婦聯、村民委員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
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次月,張某再次到王某住所毆打王某及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接警處理后向人民法院通報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況。經核查發現,張某還存在以短信方式騷擾、威脅王某及其近親屬等行為。
3、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性規定,再次實施毆打、騷擾、威脅等行為,對王某及其近親屬造成傷害,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鑒于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較重,但尚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決定對其拘留十五日。
4、典型意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被申請人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既是對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壞了司法秩序和法治權威,應當受到懲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張某的行為雖然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多項禁令,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實施拘留,讓施暴者承擔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體現了法律的剛性,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