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城市壓煤村莊搬遷安置及沉陷土地復墾補償辦法的通知
1.貨幣搬遷安置協議書2.住房搬遷安置協議書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永城市壓煤村莊搬遷安置及沉陷土地復墾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永城市壓煤村莊搬遷安置及沉陷土地復墾補償辦法
為保障壓煤村莊群眾合法權益,有序推進壓煤村莊搬遷安置及沉陷土地復墾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最低補償標準的通知》(豫政文〔2025〕16號)、《商丘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商政〔2025〕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搬遷安置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搬遷安置工作由市政府主導,鎮(街道)作為責任主體負責具體實施。
(二)以采定搬。煤炭企業應根據生產計劃提前三年向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報備搬遷安置范圍相關材料,與市政府共同協商制定安置方案。
(三)整莊搬遷。需整體搬遷安置的自然村莊,要整莊同時推進,不得分批分期進行。
(四)自主選擇。搬遷安置方式為貨幣安置、住房安置,村民可自主選擇其中一種與鎮(街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二、搬遷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因采煤沉陷需異地搬遷安置的村民,其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由煤炭企業以貨幣形式全額補償,補償標準按本辦法第三條相關規定執行。
1.申請人向所在村(社區)委員會提出貨幣安置申請,出具有房居住證明材料,由所在村(社區)委員會報至鎮(街道)確認。
2.申請人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后,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不再享受住房安置權益。
(二)住房安置。選擇住房安置的村民,政府統一建設安置社區進行集中安置。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地上附著物補償。壓煤村莊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商政〔2025〕9號)執行。
(二)附著物登記丈量。由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組織登記丈量地上附著物,煤炭企業、鎮(街道)、村(社區)委員會共同參與,村民簽字認可并在本村(社區)公示7日無異議后,將丈量登記的數據、圖片、影像等資料裝訂成冊,鎮(街道)及煤炭企業各存檔一份。附著物丈量登記時,搶建、搶栽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三)其他。村民房屋登記丈量后,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本村莊新建房屋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社區)委員會、鎮(街道)及相關部門批準,報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煤炭企業審核備案后,按批準面積建設;未經批準違規建設的房屋及附著物不予補償。
四、拆遷及安置獎勵補助
(一)村民按期完成拆遷任務,由煤炭企業給予拆遷獎勵補助,土木、磚木、磚混、框架結構按300元/平方米獎補標準支付,院內外供水供氣等管道類不再補償。
(二)選擇貨幣安置的村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舊房屋拆遷的,由煤炭企業按房屋及院內附著物(不含樹木)補償款和拆遷獎勵補助總額的20%支付安置獎勵補助。
五、基礎設施配套補助
(一)選擇住房安置的村民,由政府按照安置社區建設成本價為村民提供安置房,煤炭企業按其采煤沉陷區房屋及院內附著物(不含樹木)補償款和拆遷獎勵補助總額的20%,一次性支付基礎設施配套補助,由政府統籌使用,用于完善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二)學校、衛生院、敬老院、村室等國有或集體公益設施,煤炭企業按照房屋及院內附著物(不含樹木)補償款和拆遷獎勵補助總額的50%,一次性支付基礎設施配套補助,由政府統籌使用,用于完善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六、青苗補償
(一)因采煤沉陷造成農作物絕收的土地,每畝每年夏秋兩季共補償1500元,每季補償750元。已沉陷但仍能耕種且繼續耕種的土地,由煤炭企業或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鑒定,根據實際受損程度按比例進行補償;能耕種但不耕種的,不予補償。種植經濟作物、蔬菜瓜果土地,煤炭企業按照經濟作物、蔬菜瓜果補償標準完成首季補償后,按照糧食作物標準及實際受損程度比例進行補償。對農作物長期絕收、無法繼續耕種的土地,煤炭企業完成補償后,該土地由煤炭企業管理利用。
(二)種植果木、苗圃、花卉和溫室類經濟作物的土地,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有關單位批準,手續齊全、正常經營管理的,煤炭企業應對沉陷受損范圍內經濟作物進行一次性補償,以后按耕地青苗補償標準受損比例支付青苗補償費。未經上述單位批準、手續不齊全或未正常經營管理的,成片果木的補償標準為:1年樹齡的每畝一次性補償2000元;2年樹齡的每畝一次性補償3000元;3年樹齡的每畝一次性補償4000元;4年樹齡的每畝一次性補償5000元;5年樹齡的每畝一次性補償6000元;6年樹齡的每畝一次性補償7000元;7年樹齡的每畝一次性補償8000元;8年及以上樹齡的每畝一次性補償10000元;計算果樹年限以移植后的實際年限為準。成片連方規模種植的苗圃、花卉類大于50株按畝補償,株齡≤3年,每畝一次性補償6000元;株齡>3年,每畝一次性補償8500元。溫室類按補償標準的一半執行。
(三)青苗補償費分夏、秋兩季支付,由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組織煤炭企業和各有關鎮(街道)分別在每年5月、9月進行集中鑒定。夏季每年9月底前、秋季每年12月底前,由煤炭企業將青苗補償費支付到市財政局專用賬戶。
七、過渡安置
(一)因采煤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損壞,需整莊異地搬遷但暫未搬遷安置的,由煤炭企業支付過渡安置費,作為過渡安置臨時性補償措施。房屋按損壞程度分為A、B、C、D四個等級。
1.A、B、C三個級別房屋雖有損壞,但維修后仍能居住。A級每間每年補償120元,B級每間每年補償180元,C級每間每年補償260元,主要用于房屋維修。
2.D級屬于危房,已無法居住。主房每間每年補償450元、配房每間每年補償270元。群眾若按D級標準領取過渡安置費,無需第三方鑒定。
3.按政府要求拆除的沉陷區房屋,主房每間每年600元、配房每間每年350元。
4.房屋自損壞至沉陷穩沉期間,對村民房屋損壞程度原則上每年鑒定一次,損壞級別沒有變化的,按原鑒定級別補償;損壞級別加重的,按新的鑒定級別補償。
除固定鑒定時間外,如村民的房屋突然出現斷裂或倒塌,必須迅速組織人員現場鑒定并及時解決。
5.房屋損壞程度由煤炭企業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和煤炭企業及各有關鎮(街道)要全程參與、認真監督,確保鑒定合法、有效、公正,鑒定費用由煤炭企業支付。
6.自愿選擇貨幣安置的群眾,簽訂搬遷補償合同,待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款到位后,停止支付過渡安置費。
選擇住房安置的群眾,自社區開工建設后,煤炭企業支付三年過渡安置費,期滿不再支付。
(二)村民房屋雖有損壞但該村莊不需異地搬遷而原地加固修繕或原地重建的,采煤沉陷穩沉后,按最終鑒定損壞級別一次性支付房屋及院內附著物(不含樹木)補償款和拆遷獎勵補助,其中A級按15%執行、B級按30%執行、C級按70%執行、D級必須拆除重建按全額執行。若村民對C級房屋要求拆除重建,待原房屋拆除并與鎮(街道)簽訂重建協議后,按D級標準予以補償。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煤炭企業按補償款總額的20%撥付至市財政,用于村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村莊范圍內的樹木、機井等附著物全額予以補償。
(三)根據村民房屋沉陷損壞時間,上半年沉陷損壞的,過渡安置費應于當年6月底前支付到位。下半年沉陷損壞的,過渡安置費應于當年12月底前支付到位。
(四)村民領取補償后,鎮(街道)負責督導村民做好房屋維修、臨時搬遷及房屋拆除工作,動員村民及時全部搬離危房,搬遷至安全地方。如村民拒不維修房屋或搬遷至安全地方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村民自負。
八、沉陷土地復墾及補償
(一)采煤沉陷區土地由政府牽頭組織實施復墾,煤炭企業以出資方式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和責任,政府依法依規出具企業完成義務履行手續。涉及職能部門、鎮(街道)要密切配合,充分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損毀和生態破壞情況,科學合理有序實施采煤沉陷區土地復墾。采煤沉陷區土地復墾項目由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牽頭,組織鎮(街道)等相關單位實施,由煤炭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二)采煤沉陷區土地復墾應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地下煤炭資源開采影響時序、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分布情況,科學劃定復墾修復區并開展立項。由煤炭企業向市礦業開發技術服務中心提出采煤沉陷區土地復墾項目立項,經市礦業開發技術服務中心提請市政府審議同意后實施。市礦業開發技術服務中心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做好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施工質量的監督以及項目竣工驗收工作。采煤沉陷區老莊盤用地優先用于土地復墾開挖取土坑或占補平衡使用。復墾后的土地優先用于農業生產,水塘水面盡可能成方連片、集中布局。
(三)土地復墾工程按照與煤炭企業商定的攔標價進行招投標,煤炭企業按照復墾進度,將復墾費用匯至市財政局專項賬戶,符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使用范圍的費用,從煤炭企業計提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中列支。復墾工程合同簽訂后,煤炭企業不再承擔復墾工程項目范圍內的安全、環保等責任,合同工期內青苗補償費用由煤炭企業承擔,超出工期部分的煤炭企業將不再承擔。
(四)采煤沉陷區土地復墾項目結束后,由市礦業開發技術服務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前應完成土地交付等相關工作。煤炭企業應按青苗補償標準再支付兩年地力恢復費。復墾形成的坑塘,屬于農用地范疇的,仍交原村民使用,安全管理等責任由村民負責。形成坑塘面積扣除搬遷新址征地面積后,剩余面積由煤炭企業按每畝36800元的標準一次性補償支付給村民,坑塘面積按上口邊界向外擴展2—5米的范圍計算。
(五)老村址(老莊盤)土地沉陷的,待穩沉復墾后,按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煤炭企業、鎮(街道)及村(社區)委員會共同界定的原范圍面積,由煤炭企業按2年的青苗補償標準一次性全額支付村民地力恢復費。
(六)無故阻撓復墾、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設備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安置社區的規劃建設
(一)明確建設主體。政府是搬遷安置及安置社區建設主體,負責安置社區的規劃、設計、招投標、建設、質量監管、安置等有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二)科學合理選址。搬遷安置新址不得壓覆煤炭資源,由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市礦業開發技術服務中心和屬地鎮(街道)共同會商初步選定安置社區位置,本著節約土地、改善沉陷區搬遷戶居住環境及生活條件的原則,按照選擇住房安置的原始戶(有宅基地房屋)每戶按照167平方米,以及老址所在的學校、醫院、村室等國有或集體公益設施的同等面積征收安置新址,預留部分土地,用于滿足未成年子女后續安置需求,報市政府及市規委會審定通過后確定。
(三)嚴格規劃設計。充分發揮規劃的龍頭和引領作用,堅持多規合一,設計方案經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審核,報市規委會批準;審核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嚴禁未批先建。
(四)依法依規招標。安置社區建設項目招投標由政府主導,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核工程造價,報市政府核定工程攔標價后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招標,確定承建商后由政府組織實施。
(五)強化監督管理。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要加強安置社區的項目審查、備案、建設和管理,嚴格工程質量,按規定進行驗收審計。嚴格按照搬遷村莊實際安置戶數,由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和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審核把關建設面積,嚴禁超面積建設。正在建設的安置社區,要根據已經核定的搬遷安置戶數,逐村(社區)、逐戶、逐人進行復核,建設規模超過實際需求的,由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會同屬地鎮(街道)予以核減。
(六)實行成本定價。安置房的價格實行成本價,由市財政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按相關規定核定,報市政府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七)統籌合理安置。鎮(街道)對確定搬遷的采煤沉陷村莊逐莊建冊,對選擇住房安置的村民逐戶簽訂搬遷協議,確定搬遷時間和具體安置方案,明確未拆除老址房屋及附著物的村民,不得參與安置房挑選,安置房選定以舊房拆除時間為序排列,先拆先選。已經建設完工的多余安置房,報市政府備案,統籌調劑安排其他需安置的沉陷區村民。
(八)征地及規劃設計等費用。安置社區包含學校、醫院等集體公益設施用地征地費用,由煤炭企業按國家現行征地標準一次性支付給政府。安置社區內的規劃、設計、勘探等費用,以及安置社區外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水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煤炭企業據實承擔。
十、服務和不可預見費
煤炭企業根據采煤沉陷區搬遷安置和土地復墾工作需要,按村莊搬遷補償(含附著物補償費、拆遷和安置獎勵補助費、公共設施配套費、企事業單位補償費、征地補償費、復墾后形成的坑塘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過渡安置費等其他所有各項補償)總額的4%,向市政府繳納服務和不可預見費。
十一、補償資金撥付程序
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壓煤村莊搬遷安置和沉陷土地復墾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永政辦〔2017〕13號)執行。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下發執行前,原搬遷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遺留問題按以下辦法執行:
1.已簽訂安置或補償協議、已付款、已安置結束的自然莊和部分安置的自然莊(含剩余未安置戶),按《永城市人民政府關于永城市壓煤村莊搬遷安置和土地復墾補償標準的通知》(永政〔2014〕9號)執行。
2.已簽訂安置或補償協議、未安置的自然莊,按本辦法執行。
3.正在建設或推進的安置社區各鎮(街道)應結合實際,尊重歷史,妥善解決拆遷安置和安置社區建設。
4.本辦法實施后,過渡安置費根據原房屋登記底冊按房屋間數支付;市屬相關公司(石油、木材、外貿、供銷、煤炭等)按每人每年650元補償。
(二)老村莊(老莊盤)內原村民沉陷危裂房屋的拆遷由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為加快拆遷進度,確保村民生命財產安全,煤炭企業應按每戶(處)向群眾支付1000元搬家費用,同時另支付鎮(街道)每戶(處)500元的拆遷費,用于拆遷機械的租賃及工作人員的必要日常開支等。
(三)鎮(街道)選擇住房安置的村民人口核定參照《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采煤沉陷安置小區規劃建設與搬遷安置的意見》(永政辦〔2015〕122號)執行。
(四)城市規劃區外的拆遷安置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五)其他未盡事宜,由市政府和煤炭企業協商解決。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七)本辦法由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采煤沉陷區事務中心負責解釋。
來源:永城融媒官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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