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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王某(化名)長期為包工頭邱某(化名)承接的工程提供塑鋼門窗、隔斷等安裝服務。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通過微信、口頭約定合作多年。2021年至2023年間,王某完成了北法信村、尚信村等多處民房工程,合計產生貨款8.4萬余元。期間邱某夫婦陸續支付部分款項,但截至2023年底仍欠3.8萬元未結清。王某多次催要,邱某先是微信回復“結賬后給你弄點兒”,后直接拉黑王某。2024年初,王某將邱某及其妻子趙某一并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3.8萬元及利息。
一審中,王某提交了四份由房東簽字的工程證明、微信聊天記錄以及與趙某的錄音。邱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自稱車輛故障),但其在庭前談話中明確表示:“認可給王某3萬元”“現在確認王某主張的3.8萬元沒有支付”,并稱證據真實性均認可,但雙方未辦理結算。趙某曾同意如果賬目清楚愿意共同支付,后又以提交離婚申請為由反悔。一審法院結合談話筆錄、付款記錄,認定雙方存在買賣關系,且邱某自認欠付3萬元,故判決邱某、趙某共同支付3萬元及違約金。
2024年4月24日談話筆錄中,邱某明確表示“同意支付3萬元”,并認可證據真實性。法院據此確定欠款數額,未完全采信存有瑕疵的“四份證明”。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邱某、趙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共同支付王某貨款3萬元,并支付以3萬元為基數、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LPR計算的違約金;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雙方分擔。
邱某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自認的效力:“同意支付”并非調解特權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己方不利事實的承認構成自認,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違背真實意愿或存在調解妥協特別聲明。本案邱某在法院談話中明確表示“同意支付3萬元”,雖主張是為調解,但談話筆錄未記載任何“僅限調解”的前提,且其同時認可證據真實性,因此一審直接采信該自認于法有據。律師提示:在法庭正式談話或筆錄中的表態,即便未開庭,也可能成為判決依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共同經營+知情
根據《民法典》1064條,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或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均屬共同債務。趙某多次直接向王某支付款項,并到工地現場(雖辯稱做飯看孩子),結合錄音中“慢慢給你”“還能不給你”等表述,足以證明其知情且參與經營。即使二人之后離婚,也不影響對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承擔。
缺席審理的風險:放棄答辯視為認可
邱某以“車輛故障”為由缺席一審庭審,但法院已在開庭前合法傳喚,其未申請延期亦未提供證據,一審依法缺席審理并無不當。缺席意味著放棄對對方證據質證和當庭陳述的權利,法院可綜合在案證據(包括庭前自認)作出判決。二審法院亦據此駁回其程序異議。
書證瑕疵與微信記錄的證明力
王某提交的四份證明雖經法院核實部分房東簽字不實,但微信記錄、談話自認、部分付款憑證形成了完整證據鏈,能夠印證欠款事實。法院并未僅憑瑕疵書證定案,而是結合了當事人承認。律師提醒:書面憑證務必真實,但即使存在瑕疵,其他證據若能相互印證,仍可獲法院支持。
律師寄語
及時對賬、固定憑證:即便熟人合作,也應當定期通過微信、書面結算單確認欠款總額,避免僅憑記憶產生爭議。
夫妻共同經營須謹慎:若配偶參與收款、管理或現場協調,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經營,相應債務需共同償還。離婚不是避風港。
重視法院傳票與談話:不到庭不等于“對方拿我沒辦法”,反而可能錯失質證機會,甚至因自認承擔不利后果。有正當理由應及時舉證申請延期。
調解意向需明示:如果同意付款是為了和解,務必在筆錄中注明“僅用于調解,不構成債務確認”,避免被誤解為自認。
法律的底線是事實與證據,誠實信用原則貫穿始終。任何試圖以“調解話術”“離婚脫責”規避債務的行為,最終都難獲支持。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剪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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