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增長,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率也居高不下。許多車主在遭遇事故后,不僅面臨車輛維修的煩惱,更關心的是:即使愛車被修復如新,其在二手車市場的價值卻已大打折扣,這部分損失能否得到賠償?
網友咨詢:
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貶值損失能獲賠嗎?
律師解答:
“車輛貶值損失”并未被明確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只在特殊情形下才考慮適當賠償。
法院支持車輛貶值損失通常基于以下考量:首先,事故車輛需是新車或待售車輛,購買時間短、行駛里程少;其次,車輛損壞需達到嚴重程度,即事故造成車輛關鍵部位(如大梁、發動機等)受損,即使修復,車輛的安全性、操控性等仍受影響;最后,必須有專業評估報告證明貶值金額,不能僅憑主觀判斷。
車主主張車輛貶值損失,需準備以下關鍵證據:證明事故責任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購置發票、行駛證等證明車輛購買時間和價值;車輛維修清單及詳細記錄,特別是反映車輛損傷程度的內容;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車輛貶值損失評估報告》。
律師補充: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實踐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往往不足以覆蓋車輛損失,而商業險又常將貶值損失列為免責項目。因此,可能需要直接向責任方追償,這增加了執行難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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