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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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醉酒騎行撞違停車倒地,未獲及時保護又遭過往車輛碾壓,最終受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接連發生的兩起事故該如何厘清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的一個中午,李某飲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車在小區內行駛,不慎撞上于某違規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小型轎車,李某摔倒后昏睡在道路中央。不久后于某抵達現場,發現事故和倒地的李某后,未及時對李某采取救助、保護措施,也未在周邊設置警示標識。
幾分鐘后,孫某駕駛小型轎車從小區旁道路右拐至該事故路段時,未能發現躺臥在路上的李某,車輛直接碾壓到李某身上。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搶救,最終于兩日后不治身亡,經鑒定,李某死亡原因為閉合性顱腦損傷特重型、腦疝、呼吸心跳驟停。
交警部門經調查后出具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第一次事故中,李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于某未按規定停放機動車承擔次要責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孫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行駛是事故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于某發生事故后未盡到救助傷員、保護現場的義務是事故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李某無責任。
經查,于某的涉案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200萬元的商業三者責任險,孫某的涉案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200萬元的商業三者責任險,兩起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李某的父母、妻子、兒女作為原告,將于某、孫某及三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近150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依法核定原告方的合理損失共計144萬余元,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各被告的賠償責任應如何劃分。
法院認為,本案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李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引發第一次事故,自身存在過失,應相應減輕被告方的賠償責任;于某違規將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且發現倒地的李某后,未及時履行救助、保護現場的法定義務,為第二次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存在明顯過錯;孫某駕駛機動車行駛時未盡到謹慎觀察、確保安全的注意義務,其碾壓行為是造成李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過錯程度較大。
綜合兩次事故的發生經過、各方當事人的主觀過失大小、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參照《山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相關規定,法院確定李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于某對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孫某對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于某車輛投保的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9.8萬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21萬元;孫某車輛投保的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9.8萬元,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63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的悲劇因多方過錯行為接連發生所致,為廣大群眾敲響了交通安全警鐘。公民在道路上通行、停放車輛,均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得醉酒駕駛、違規停車,駕駛車輛時更應盡到謹慎觀察的高度注意義務,確保行車安全。同時,發生交通事故后,相關責任人應第一時間履行救助傷者、保護事故現場的法定義務,避免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此外,機動車所有人應及時投保交強險,并按需選擇商業三者險,既能在事故發生后有效分擔自身賠償責任,也能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讓損害得到及時、充分地彌補。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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