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陜西省西安市雁塔法院審結一起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原告王某某在駕校練車場內被另一名學員周某某駕駛的教練車撞傷。因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某某將學員周某某、其教練員郭某某,以及涉事的甲公司、乙公司及其分公司、丙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各方連帶賠償其各項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21日,在甲公司經營的練車場內,原告王某某在完成倒庫練習下車查看時,被正在獨自練習的學員周某某駕駛的教練車撞倒并卷入車底受傷。事故發生時,王某某的教練(由乙公司安排)以及周某某的教練郭某某均未在車上隨車指導,處于脫崗狀態。周某某的培訓合同系與教練郭某某個人簽訂,蓋章的公司名稱非丙公司名稱,郭某某自認與被告丙公司有“合作或掛靠關系”,但未能提供證據。甲公司作為場地提供方,明知郭某某非本公司教練卻允許其帶外來學員在場地內練車且未收費,同時也知曉乙公司的學員在欠費情況下被私自帶入場地。乙公司作為王某某的培訓服務方,安排學員至存在安全隱患的場地練車,且其教練同樣脫崗。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各方在駕培這一特殊場景下的過錯與責任劃分。法院指出,教練員郭某某在教學過程中擅自脫崗,將車輛交由尚不具備獨立駕駛能力的學員周某某單獨操控,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最主要原因,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學員周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練離崗時獨自駕駛雖有不妥,但其對風險缺乏完全避免能力,且事后積極施救、墊付費用,不存在故意。綜合考量,其應對損害后果承擔5%的責任。甲公司作為訓練場地的經營者,未盡到對場地內訓練活動的安全管理與監督義務,明知存在外來教練、學員不規范訓練及教練脫崗的情況卻未予制止,存在過錯,應承擔20%的次要責任。乙公司作為原告的培訓服務機構,未確保學員在安全環境中接受培訓,安排學員至管理松懈的場地且其教練同樣脫崗,存在過錯。其分公司已注銷,相應責任由乙公司承擔,比例為20%。對于被告丙公司,由于原告及教練郭某某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郭某某或肇事車輛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管理或歸屬關系,故法院對其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本人在下車查看時未注意觀察動態的訓練場地環境且未及時關閉車門,自身存在一定過失,應自行承擔5%的責任。同時,法院對王某某的各項損失依法核定,扣減各被告已墊付費用后,判決周某某、郭某某、甲公司、乙公司分別向王某某支付相應賠償款,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服判。
法官說法:本案的審理,清晰界定了在駕校培訓這一特殊封閉場地內發生人身損害時,學員、教練、培訓公司及場地經營方各自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與法律責任邊界。法官指出,駕駛培訓具有高度危險性,安全是首要原則。教練員隨車指導不僅是教學需要,更是法定的安全保障責任核心,駕校及培訓公司作為專業機構,負有對學員、教練、教學流程及場地的系統管理責任,不能“一包了之”或“只收錢不管理”。場地經營方在對外開放或允許他人使用場地時,必須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場地內的明顯安全隱患負有監督和排除責任。學員在培訓過程中也應自覺遵守培訓安全規定,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謹慎駕駛。本報記者 李勇
責任編輯:安心 審核:楊勇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報料關注西北信息報微信公眾號(xbxxbwx)留言或加編輯微信號:y609235490 投稿郵箱:xbxxbxmt@163.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