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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區分一直是法律適用中的難點問題。兩罪雖均涉及對財物的破壞行為,但在犯罪客體、行為后果及主觀故意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本文通過分析廣東省封開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深入探討兩罪的界限與認定標準,旨在為司法實踐提供參考,確保法律的精準適用與公正執行。
一、典型案例評析
【基本案情】
廣東省封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堯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向廣東省封開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法院經審理查明:某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封開分公司(以下簡稱某電信公司)的三洲機房位于廣東省封開縣都平鎮三洲村委會王茅村,辦理有不動產權屬證書。被告人莫某堯認為三洲機房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自己,要求某電信公司補償。雙方經多次協商、調解無果。2021年9月,莫某堯為泄憤用鋤頭破壞三洲機房外的通信設施。9月28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莫某堯承認三洲機房產權屬于某電信公司并不再實施破壞行為。2022年7月,莫某堯因電信業務欠費被停機,在要求某電信公司免費為其恢復使用被拒后,又開始破壞三洲機房外的電信設施。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莫某堯多次用農具、長棍砍斷三洲機房外的光纜、電源線,并阻止某電信公司工作人員進行故障修復。經價格認定,上述被破壞的電信設施價值共人民幣14518元。
封開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以(2023)粵1225刑初2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定被告人莫某堯犯有期徒刑二年;賠償某電信公司的損失人民幣14518元,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莫某堯多次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其行為構成破壞用電信設施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危害公共安全”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嚴重后果”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莫某堯雖然多次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但其造成的損害結果只是一般通信故障,受影響的用戶數量很少,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本案已經達到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多次造成本地網范圍內的網間通信全阻2小時以上,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法定條件,公訴機關指控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證據不足,但被告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裁判要旨】
認定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應當考察破壞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受影響的用戶數、導致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程度和時間長度,綜合判斷是否達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程度。對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如果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煦濱刑事團隊律師評析
(一)罪名認定的核心爭議:是否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需滿足“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后果”的客觀要件:
1.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需造成網間通信全阻、業務中斷不滿二小時或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
2.嚴重后果的標準:需導致通信全阻二小時以上或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
本案中,莫某堯的破壞行為雖多次實施,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其行為僅造成“一般通信故障”,受影響的用戶數量極少,既未達到“用戶×小時”的量化標準,亦無證據證明通信中斷時間累計超過兩小時。因此,其行為不符合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需滿足以下條件:
1.主觀故意:莫某堯因土地糾紛及被停機泄憤而實施破壞,具有明確的毀壞財物故意;
2.客觀行為:其多次使用農具砍斷光纜、電源線,并阻撓維修,直接導致電信設施損壞;
3.數額標準:被毀財物價值14518元,達到“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實踐中通常以5000元為起點)。
(三)兩罪界限的關鍵區分
1.犯罪客體不同: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侵害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數人的通信權益);
-故意毀壞財物罪侵害特定主體的財產權。
2.行為后果要求不同: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需證明“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觀后果(如用戶數量、中斷時長);
-故意毀壞財物罪僅需證明財產損失達到法定數額或情節嚴重。
3.主觀意圖側重不同: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行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毀壞財物罪僅需行為人具有毀壞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
(四)類案裁判規則的印證
參考同類案件裁判規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認定嚴格以“危害公共安全”為前提:
·【(2014)詔刑初字第217號】案中,被告人使用偽基站發送短信導致通信中斷,因影響范圍達數萬人次,被認定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2013)鎮刑初字第61號】案中,過失破壞電信設施但未達到用戶數量標準,法院未認定該罪。
對比本案:莫某堯的行為后果顯著輕于上述案例,既無大規模用戶受影響,亦無長時間通信中斷,故排除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適用。
(五)實務指導意義
1、行為性質的判斷: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破壞電信設施的行為,需首先明確行為性質(故意或過失),然后結合行為后果判斷是否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如果行為后果未達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損害財物數額較大,則可以轉而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2、后果評估的關鍵:
-破壞設施的范圍和性質(如是否屬于關鍵通信設施);
-受影響的用戶數量(如是否達到法定的“用戶×小時”標準);
-通信中斷或障礙的持續時間(如是否達到法定的兩小時標準)。
-如果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后果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則不應輕易適用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3、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
-即使行為人多次破壞電信設施,但如果每次破壞后果均未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則不能累積認定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4、辯護要點:
-強調行為后果未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對破壞行為的持續時間、影響范圍和用戶數量提出質疑;
-主張行為人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
律師簡介
王旭斌,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煙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法院檢察院專家庫成員、煙臺市“優秀青年律師”、煙臺市“優秀青年志愿者”、萊山區“青年法治先鋒”,擁有十三年法律服務經驗。本科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于美國南加州大學,具備雙語法律服務能力,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戰經驗豐富。
尤其擅長經濟類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辯護。深諳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熟悉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全流程司法邏輯,擅長從證據鏈條、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中尋找辯點,堅持有效辯護。擁有大量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罪輕辯護的成功案例。
帶領團隊創辦刑事辯護品牌“煦濱刑事辯護”,團隊成員多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部分成員執業超過十年。團隊累計辦理刑事案件數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團隊著有《煦濱刑事辯護產品手冊》《刑事律師首次會見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細化閱卷法律服務》《致刑事案件家屬的一封信》《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導性文件,幫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訴訟程序和相關法律知識,讓法律服務過程更加透明、可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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