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為前車沒及時開,至于把人往死里懟嗎?” 近日,福建龍巖一起 “路怒” 引發的刑事案件,讓網友們紛紛感嘆 “沖動是魔鬼”。2023年3月的一個凌晨,車主陳某雇了代駕在十字路口等綠燈,誰知車輛突然熄火,代駕不熟悉車況一時沒啟動成功。這可惹惱了后方排隊的鐘某某,他不僅狂按喇叭、破口大罵,在陳某車輛駛離后,還駕車緊隨其后,短短幾分鐘內連續三次加速撞擊前車尾部,直接把陳某的車撞得后備箱變形、零件受損。
經鑒定,陳某的車輛損失達3600余元。本以為只是 “斗氣撞車”,沒想到鐘某某等來的不是簡單的交通處罰,而是刑事追責。2024年10月,檢察機關以尋釁滋事罪對鐘某某提起公訴,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還要賠償車輛損失3600余元。鐘某某不服上訴,龍巖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這場因 “堵車怒火” 引發的鬧劇,最終以他鋃鐺入獄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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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司機覺得 “開車斗氣只是小事”,但鐘某某的案例告訴我們:泄憤式駕駛可能觸犯刑法,面臨牢獄之災! 結合本案,這些法律知識點一定要記牢:
1.為何鐘某某構成 “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就屬于 “情節嚴重”。
鐘某某因行車瑣事發泄情緒,故意追逐、撞擊他人車輛,既對被害人形成恐嚇,又造成3600余元財產損失(遠超2000元標準),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法院綜合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
2.故意撞車還可能觸犯這些罪名!
除了尋釁滋事罪,根據撞車的情節和后果,還可能觸犯更嚴重的法律:
故意毀壞財物罪:若故意撞車僅針對車輛,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就可能構成此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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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在路口、鬧市等人員密集區域撞車,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哪怕沒造成嚴重后果,也可能被判3-10年有期徒刑,后果嚴重的最高可判死刑;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若明確針對車上人員撞車,意圖傷害或殺害對方,將按對應罪名定罪,最高可判死刑。
3.民事賠償跑不了,行政責任也難逃!
無論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故意撞車都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原《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不僅要賠修車費,還可能包括車輛貶值損失、代步費等。
若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也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面臨5-15日拘留和最高1000元罰款。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增加,“路怒” 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但就像本案中,鐘某某為了 “出一口氣”,付出了坐牢1年2個月+賠償3600元的代價,實在得不償失。
開車遇到突發情況,多一份包容:前車熄火、加塞、慢行可能都是有原因的,換位思考一下,避免口角升級;若遇到他人 “路怒”,不要互懟互撞,及時報警求助,保留行車記錄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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