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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環境保護日益受到重視的背景下,非法狩獵行為不僅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嚴重破壞,還可能引發對珍貴、瀕危物種的直接危害。如何在司法實踐中精準區分和認定相關罪名,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同時兼顧生態修復的多重目標,是當前刑事司法面臨的重要挑戰。本文通過對安徽省舒城縣湯某政非法狩獵案的深度剖析,探討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狩獵罪的罪數認定、量刑標準以及生態修復措施的司法實踐,揭示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如何平衡法律適用與生態保護的雙重目標,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更具深度的理論與實踐參考。
一、典型案例評析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湯某政多次在禁獵期內,在安徽省舒城縣南港鎮名為“老虎尖”的山上,鋪設電網,獵捕到野豬5頭、安徽麝1只。后湯某政將獵獲的野豬肉一部分向他人出售,一部分被其食用,剩余部分在其住處被查獲;獵獲的安徽麝肉被湯某政食用,并將內臟丟棄,剩余部分在其住處被查獲。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安徽麝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價值人民幣30000元(幣種下同)。2023年7月28日,被告人湯某政簽署了“勞務代償協議”,約定由其向南港鎮某村村委會提供15個月公益勞務,每周不少于2次,以抵償其應支付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30000元。自2023年8月1日至作出判決,湯某政已參與村級環境整治9次。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湯某政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的問題主要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狩獵罪的罪數處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湯某政在涉案一年九個月時間內,以獵捕野生動物為目的,多次控制其鋪設的電網通電、斷電,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不間斷使用禁用的電網工具進行無差別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
湯某政雖基于獵捕野生動物這一概括犯罪故意,但在反復實施多個同類性質行為且造成不同危害結果即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非法狩獵后仍繼續實施上述危害行為;主觀上放任不同危害結果發生故意明顯,客觀上犯罪時間持續較長、危害結果彼此獨立。基于此,應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對其數罪并罰。經綜合考慮全案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不同地點、不同時間非法獵捕,犯罪對象不同,犯罪行為不同,實際危害結果不同,其犯罪行為針對不同保護層級的動物資源、具有獨立的危害結果,分別符合刑法規定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犯罪構成的,依法予以數罪并罰。
二、煦濱刑事團隊律師評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是:被告人湯某政的行為是否同時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如何對其行為進行罪數認定和刑罰處斷,以及生態修復措施的多樣性。
(一)罪名認定:湯某政的行為分別符合兩罪構成要件
1.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獵捕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安徽麝的行為直接侵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安徽麝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個案中其價值經評估為3萬元,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湯某政將該動物肉食用并丟棄內臟的行為,系對珍貴野生動物資源的實質性破壞,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2.非法狩獵罪的成立
湯某政在禁獵期內使用“電網”(禁用工具)獵捕野豬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關于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其無差別鋪設電網的行為具有持續性(時間跨度達一年九個月)、違法性(違反禁獵期規定),屬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二)罪數處斷:兩罪應數罪并罰
1.行為獨立性判斷
o犯罪對象差異:野豬與安徽麝分屬不同保護層級的野生動物。野豬作為普通野生動物受《野生動物保護法》一般保護,而安徽麝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受刑法特殊保護。
o危害結果區分:獵捕野豬僅破壞普通野生動物資源管理秩序,獵捕安徽麝則直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瀕危物種資源,兩者危害性具有本質差異。
o行為模式獨立:雖然使用同一工具(電網)實施獵捕,但因獵捕對象具有隨機性,每次獵捕行為均可能造成不同的危害結果,犯罪行為未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
2.主觀過錯與行為持續性
湯某政長期鋪設電網且放任不同危害結果發生,表明其主觀上對獵捕到不同種類野生動物持間接故意。根據裁判要旨【(2023)皖1523刑初270號】的觀點,“不同危害結果彼此獨立”可作為數罪并罰的依據。參考類案【(2021)甘1202刑初294號】中僅認定單一罪名的情形,本案因涉及雙重危害結果而區別處理。
(三)量刑合理性分析
1.主刑裁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法院對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拘役四個月(非法狩獵罪),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該量刑體現以下考量:
o安徽麝屬于極高保護價值的瀕危物種,但獵捕數量較少(1只),量刑輕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獵捕2只以上);
o非法狩獵罪雖持續時間長,但因未造成極度嚴重后果(如生態鏈斷裂),量刑選擇拘役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悔罪情節的影響
湯某政簽訂勞務代償協議并履行部分公益服務,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積極賠償損失、修復生態環境”的從寬情節。但因其行為涉及重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法院在數罪并罰時未顯著降低主刑,僅通過單罪量刑的從輕實現整體平衡,符合司法實踐慣例。
(四)生態修復措施的司法效果延伸
勞務代償協議作為替代性生態修復方式,體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實踐應用。盡管協議履行情況不影響犯罪構成,但法院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載明該情節,既有助于修復受損生態環境,亦對今后類案處理具有示范價值。
本案中,通過對兩罪的精準區分與數罪并罰的適用,不僅體現了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重視,更在司法實踐中明確了不同野生動物保護層級的法律邊界。同時,勞務代償協議的引入,為生態修復提供了創新性解決方案,展現了司法裁判在生態治理中的延伸效果。本案的判決不僅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更為生態環境保護與司法實踐的結合提供了新的范例。
律師簡介
王旭斌,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煙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法院檢察院專家庫成員、煙臺市“優秀青年律師”、煙臺市“優秀青年志愿者”、萊山區“青年法治先鋒”,擁有十三年法律服務經驗。本科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于美國南加州大學,具備雙語法律服務能力,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戰經驗豐富。
尤其擅長經濟類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辯護。深諳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熟悉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全流程司法邏輯,擅長從證據鏈條、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中尋找辯點,堅持有效辯護。擁有大量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罪輕辯護的成功案例。
帶領團隊創辦刑事辯護品牌“煦濱刑事辯護”,團隊成員多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部分成員執業超過十年。團隊累計辦理刑事案件數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團隊著有《煦濱刑事辯護產品手冊》《刑事律師首次會見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細化閱卷法律服務》《致刑事案件家屬的一封信》《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導性文件,幫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訴訟程序和相關法律知識,讓法律服務過程更加透明、可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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