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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fā)展,信息網(wǎng)絡交易糾紛案件數(shù)量持續(xù)增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充分考慮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的不同交付方式,制定了特殊的管轄規(guī)則,但在實踐中,部分當事人不當利用管轄便利條款,通過填寫非實際居住的地址等方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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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在某網(wǎng)購平臺上以4600元的價格向被告購買保健品。李某收到產(chǎn)品并食用后產(chǎn)生不良反應,經(jīng)查詢了解到該產(chǎn)品中含有不可作為普通食品使用的原料,被告的行為屬于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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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訂單收貨地址為濮陽市華龍區(qū),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該地址實際居住或工作。經(jīng)核查,李某并不在該收貨地址居住,并稱該地址系為保護個人隱私而填寫。如以該非實際居住地址作為管轄連接點,既有違方便管轄、便利訴訟的立法目的,也導致買受人可以任意選擇管轄法院,影響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據(jù)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相關規(guī)定,華龍區(qū)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相關法院處理。
李某以非實際居住地址選擇管轄法院,不僅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也加重了自身訴累,致使原本便民的管轄制度因不當濫用變得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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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制造地域管轄連接點,是指當事人違反管轄法律規(guī)定,通過填寫與本人無關聯(lián)的地址、虛列被告等方式,使本無管轄權的法院獲得對案件的管轄權,從而規(guī)避法定管轄、選擇“主場法院”的行為。該行為違背誠信原則,屬于濫用訴權,不僅妨礙訴訟秩序,也浪費司法資源,依法可處以罰款或拘留。
少跑路,是司法為民的溫度;守規(guī)則,是每個當事人的義務。遵守管轄規(guī)則、誠信行使訴權,方能真正將司法便民落到實處,讓公平正義既不缺席,也不遲到。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wǎng)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wǎng)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期數(shù)丨2589
供稿丨立案庭 李亞新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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