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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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快速發展,戀愛期間向主播伴侶大額打賞、轉賬引發的財產糾紛頻發,此類款項究竟是網絡消費還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分手后能否主張返還,一直是司法實踐與社會關注的焦點,一起來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大帥與網絡主播小美經某直播平臺相識,于2020年2月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大帥為提升小美直播間人氣、維系戀愛關系并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先后在多個直播平臺向小美打賞累計200余萬元,另通過銀行、微信轉賬支付70余萬元,并出售了自身名下唯一住房。后雙方分手,大帥以案涉款項系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現結婚目的無法實現且自身陷入經濟困難,訴至法院請求小美返還全部款項。小美則抗辯大帥的打賞屬于網絡消費行為,不符合贈與撤銷條件,且款項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開支,拒絕返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物給付,應結合交往過程、財產價值、經濟能力區分一般贈與與附條件贈與。一般情況下,小額合理財物屬無償贈與,交付即生效;大額財物贈與未明示但暗含締結婚姻、共同生活愿望的,應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條件不成就時贈與人可主張返還。本案中,雙方以夫妻相稱、共同居住、商議結婚及見家長事宜,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明確,案涉大額轉賬與打賞均屬附條件贈與,現雙方分手贈與條件未成就,小美應予返還。其中,銀行、微信轉賬部分扣除“520”“1314 ”等特殊含義金額并抵銷往來后,小美應返還18萬余元;直播打賞部分,大帥明知平臺規則與主播非全額獲益,打賞超出普通粉絲范疇,其本人獲得直播服務與精神滿足,對損失存在一定過錯,結合小美在平臺按比例抽成后獲得的實際獲益,酌情支持返還70萬余元;同居期間日常支出屬于共同開銷,雙方相關主張均不予支持。綜合全案事實與同居時長等因素,法院判令小美向大帥返還共計8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小美不服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普通打賞多為消費行為,雙方戀愛同居兩年多,案涉款項明顯超出日常交往合理限度,并非單純消費,且小美認可戀愛以結婚為目的,依法屬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結婚目的落空后,大帥主張返還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綜合過錯、同居時間、平臺分成等因素酌定返還金額,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前,網絡直播行業方興未艾,相關糾紛多發。戀愛期間為支持主播對象直播而進行的打賞,應明確區分網絡消費與附條件贈與。普通網絡用戶對主播的打賞,是用戶接受直播服務、獲取精神愉悅的消費行為,款項一經打賞通常不予返還。但當打賞發生在戀愛關系中,且以鞏固戀愛、締結婚姻為核心目的,打賞金額顯著超出正常粉絲互動范疇,結合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的交往事實,就應當突破單純消費的外觀認定,將其定性為附條件的贈與。法院在認定時,不會僅以平臺交易規則作為唯一依據,而是結合雙方關系實質、打賞目的、財產規模、經濟能力等進行綜合判斷,確保法律評價貼合真實法律關系。
戀愛期間的大額財產往來,尤其是超出自身經濟能力的打賞與轉賬,往往附著締結婚姻的美好期待,并非無條件的無償付出。當結婚目的無法實現時,接受大額財物一方繼續占有財產缺乏法律與道德基礎,應當予以適當返還。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樹立理性、健康、純粹的婚戀觀,婚戀交往要重感情、輕物質,量力而行處理財產往來,不要為了維系關系超出自身能力大額支出,既避免給自己造成經濟壓力,也減少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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