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律師見證,老人親手簽字,遺囑形式沒有任何毛病,法院為什么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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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這個案子發(fā)生在上海,主人公王老太91歲,有四名子女和一個孫子,原本在養(yǎng)老院生活,卻在就醫(yī)過程中認識了一名叫“劉某”的男子。劉某自稱曾是國際維和部隊的軍人,走過70多個國家,利用老人的擁軍情結(jié),騙取其信任。隨后,他把老人從養(yǎng)老院接出,更換手機號,隔絕其與家人的聯(lián)系,并不斷向老人灌輸“子女不孝”等信息。
久而久之,老人產(chǎn)生了兩個認知——劉某很可憐,值得幫助;子女不孝,不愿把財產(chǎn)留給親人。
就這樣,劉某不僅取走了老人二十多萬養(yǎng)老金,還操控老人立了一份律師見證的代書遺囑,表示將名下所有財產(chǎn)留給劉某一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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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合的是,立完遺囑次月,老人不幸去世。病歷記載,老人昏迷后,劉某延誤六小時才送醫(yī),更在老人去世當天就將遺體火化,骨灰撒在荒山。
隨后,劉某持遺囑提起訴訟,爭奪遺產(chǎn)。
按理說,這樣一份形式上無可挑剔的遺囑應當具有至高法律效力。
然而法院認為,老人訂立遺囑的兩大動機——同情劉某、懲罰不孝子女——均是在劉某的欺詐、隔離和誤導之下產(chǎn)生的,根本不是出于真實自愿的意思表達。根據(jù)《民法典》第1143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劉某所持的這份遺囑,違背公序良俗,不能成為遺產(chǎn)分配的依據(jù)。
最終,法院不僅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請,還判決其必須返還二十余萬元存款,并依據(jù)此前的一份公證遺囑,判決遺產(chǎn)由老人的孫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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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親屬而言,此案尤其具有警示意義。大部分老年人常年處于信息閉塞、情感依賴的狀態(tài),非常容易被人趁虛而入。此前我代理的上海九旬老人財產(chǎn)被侵占案件也是一樣,保姆利用其認知退化的情況,轉(zhuǎn)移其養(yǎng)老錢兩百多萬,幸而子女及時發(fā)現(xiàn),委托我介入,才將財產(chǎn)全數(shù)追回。
原則上,法律尊重每個人按照自己意愿處分財產(chǎn)的權(quán)利,但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實。再規(guī)范的程序、再完美的形式,只要內(nèi)容是被人騙出來的、被人逼出來的,法律就會毫不猶豫地否定它。畢竟法律保護的是大家的真實意愿,而不是看似完美的文書。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yè)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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