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這次在點評優思益涉嫌造假事件時,提到了一個很關鍵的點,也是很多網友不太了解的。他們認為主播也可能是不知情的,所以不應該罰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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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涉及到主播的處罰會有兩種,知假賣假,那肯定要罰。
若不知造假,但在直播帶貨時,存在虛假陳述。‘
很普遍的一種是,在自己沒有用過的情況下,說
“這是我自己長期在用的”;
“我親測有效”;
“我家里人也在吃,所以才敢推薦給大家”;
這個會是保健品網紅帶貨時經常用到的話術。
那它就可能構成虛假宣傳,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很多網友會問,主播只要堅稱“我是用過的”,這是很難反證的呀?
因為“沒用過”是難以證明的“消極事實”。
看似有道理,但這類案件通常不是靠口供單點突破,在現代刑事偵查和行政執法的實操中,需要一整條證據鏈去還原真相。
辦案部門會去查主播口中的“長期自用、親測有效”,到底有沒有客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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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辦案機關會通過直播回放,切片視頻,海報文案等把主播的話術固定下來,
你有沒有把“自用”“親測”“長期使用”說成一個明確賣點。
而這些不再是你個人的主觀感受,而是變成了可以被證明的“客觀事實”。
接下來就是查該產品有沒有真正進入主播的生活鏈條,
這一層非常關鍵,通常會去查采購記錄;樣品寄送記錄;快遞單號和簽收時間;倉庫出庫臺賬;團隊領用記錄;復購記錄;及品牌方寄樣時間和數量
實務上的邏輯是,“寄過樣品” ≠ “真的長期用過”
但“連樣品都還沒收到,卻對外說用了很久”,問題就非常大。
也就是說,辦案機關很多時候不需要證明你根本沒有接觸過產品,而是只要證明你說的使用時間、使用頻率、使用效果,與客觀流轉記錄明顯對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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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足夠形成強證據。
還有就是運營團隊的內部聊天記錄,因為很多主播、MCN、品牌方之間,在合作前都會有大量內部溝通。
這些溝通內容中,經常能直接看到核心的問題。比如有沒有出現這類內容:
“這個我沒吃過,怎么講?”;
“給我一份話術,我照著說”;
“產品剛到,今晚先播”;
如果這些內部記錄存在,能進一步證明,明知沒用過,還故意包裝成親身體驗來賣的虛假陳述。
所以像優思益這個事件中,法律責任的追究是全方位的。品牌方因其偽造產地等行為固然要受到嚴懲。
而對于主播,即便其辯稱對造假不知情,但只要其在推廣過程中有以上的虛假事實性陳述,那么根據情節輕重,主播將面臨行政處罰、對消費者的民事賠償。
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虛假廣告罪、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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