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且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等。“末位淘汰”中的“末位”僅代表員工在考核中排名靠后,并不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即便員工處于末位,也不必然表示其無法履行工作職責。司法實踐中,若用人單位僅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不過,若用人單位能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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