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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0月中旬,王洪文背著政治局和周總理,坐專機飛到長沙,向毛主席誣告小平,企圖阻止他擔任第一副總理。
后來毛主席逝世、四人幫倒臺、小平同志復出、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一系列重大歷史事相繼發生。
歷史翻開了新一頁,1980年中央決定公審“林、江反黨集團”,小王的“長沙告狀”自然成了重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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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庭根據有關領導同志的意見,將“長沙告狀”作為第一審判庭的首次庭審。
但誰也沒想到,庭審后國內外對此都有反應。
國外的新聞媒介對此表示“不理解”,國內參加法庭旁聽的代表,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
因為“四人幫”利用合法地位“告狀”,是想阻止小平擔任第一副總理,這的確是陰謀詭計,但在組織上是合法的。
小王當時是黨的副主席,他去向主席匯報“工作”,即便內容不正確,程序上也沒有錯,以此定罪是不恰當的!
如果僅僅因為匯報內容不實就定罪,那以后黨內誰還敢向中央匯報工作?這會徹底破壞黨內政治生活的正常秩序。
類似的說法社會上有不少,外界的反應與法庭開始時的初衷,出現了背道而馳。
從純粹的法律和組織程序角度來看,小王的行為屬于黨內斗爭和政治權謀的范疇,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反革命罪行。
特別法庭的審判員王文正,在庭審前就提出過不同意見:
王洪文以中央副主席的地位,向毛主席反映情況,盡管其用心險惡,有誣告行為。 但這是符合組織原則的,是合法的,而以此作為反革命罪提出起訴,是要考慮的。
可惜當時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兩案”的審判指導委員會,還是將“長沙告狀”作為第一條重磅罪狀來起訴,想以此作為突破口。
發現國內外輿論對此產生爭議后,特別法庭內部也展開了激烈討論。
一部分同志認為,審判本身就是“走過場”,是對“四人幫”進行政治清算,程序只是披上合法外衣。
只要能達到政治目的,程序就可以簡化甚至扭曲,“四人幫”罪惡滔天,已是“國人皆曰可殺”。
“四人幫”當政的時候,從來不走法律,肆意用政治手段迫害無辜,現在他們倒臺了,憑什么受法律保護?
何況“四人幫”自己都已放棄辯護(其實是阿姨、春橋、小王放棄,姚文元沒放棄),更說明程序無足輕重。
另一部分同志認為,即便審判有強烈的政治背景,也必須嚴格遵循法律形式。
這是新中國第一次對前高層進行公開審判,必須為后世確立“依法審判”的先例。
不能開“因人設法”、“程序虛無”的惡例。
審判要經得起歷史和國內外輿論的檢驗,如果程序有明顯瑕疵,判決的合法性和正義性會大打折扣。
“文革”十年是對法律和一切規則的徹底破壞,要做好“撥亂反正”,就必須從最細微的程序正義開始重建。
哪怕這個“形式”一開始很薄弱,也必須先把它立起來。
現在“四人幫”有三人拒絕辯護,本來就是在否定法庭的正義性,不能再給他們提供話柄。
“長沙告狀”這件事,恰好處于政治錯誤與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帶。
是否將其作為主要罪狀,最能檢驗審判是“政治表演”還是“司法審判”。
如果強行將它定罪,等于向全世界宣告:政治斗爭失敗方的一切行為,都可以被隨意追溯為刑事犯罪。
這就模糊了政治與法律的邊界,產生“勝者王侯敗者賊”的惡劣示范,后患無窮。
如果將這件事排除,則意味著法庭承認了 “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 的底線原則。
即便對“四人幫”這樣被定性的集團,也只用他們確鑿觸犯刑法的行為(如策動武裝叛亂、制造武斗傷亡)來定罪量刑。
經過反復爭論和交流,最終“重程序”的一方說服了大家。
這不僅是因為他們“據理力爭”,更是因為當時“文革”剛結束,整個國家和黨內外,都彌漫著對“無法無天”狀態的深惡痛絕。
大家對都穩定、可預期的規則和秩序,擁有強烈渴望。
維護審判的程序公正,是回應這種社會心理、重建執政合法性的迫切需要。
后來的事實證明,這個做法極其有效,阿姨發現“長沙事件”不追究后,也接受了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為自己做辯護。
小王態度也明顯變化,對自己的錯誤有了明顯認識,不再抱怨“成王敗寇”,而是在減刑上開始想辦法。
1980年的這場爭論和最終選擇,其意義遠超審判本身。
它確立了“程序意識”的起點,即使最具政治性的審判,也不能完全拋開程序。
這為后來“依法治國”理念的逐步發展,埋下了一顆雖然微弱,但極其重要的種子。
它避免了用法律手段,清算一切政治分歧的先例,為日后處理歷史問題,劃定了一條謹慎的界限。
這次審判的經驗與教訓,直接體現在后來《刑事訴訟法》的修訂與完善中,強調了對被告人辯護權等程序權利的保障。
從某種程度來說,審判“四人幫”是我國法治理念中,一個極為關鍵的轉折點。
司法界和黨內有識之士,在極端特殊的歷史條件下,對法治程序的尊嚴進行了堅守。
這場爭論及其結果,對中國后來的法治建設產生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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