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違法發放貸款犯罪的審查認定及主從犯區分
——張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入庫編號2024-03-1-127-001 / 刑事 / 違法發放貸款罪 /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魯16刑終54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根據信貸管理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違反上述規定發放貸款的,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2.在辦理違法發放貸款刑事案件時,對于違法發放的貸款系經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一系列內部程序審批后予以發放的,應當審查行為人的具體崗位職責、不履職行為方式、違法行為對貸款審批的作用程度、損害后果等,區分一般違法放貸行為與違法發放貸款犯罪的界限,準確認定犯罪。
3.對違法發放貸款的共同犯罪人員,要區分其作用。其中,受上級安排實施相關行為,起幫助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關鍵詞 刑事 違法發放貸款罪 審貸分離 罪責相適應 從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擔任某商業銀行支行行長期間,受時任某商業銀行行長曹某(另案處理)安排指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在未嚴格進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或者明知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的情況下,為曹某的姐夫王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三家公司多次辦理貸款、票據承兌,共計9000萬元。截至公安機關立案時,尚欠貸款本金8976.16萬元。
山東省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魯1691刑初4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提出上訴。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魯16刑終5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時任某商業銀行行長曹某授意親戚王某以空殼公司名義,提供虛假購銷合同、虛假財務報表等資料申請涉案貸款;曹某又安排下屬支行行長的被告人張某辦理貸款手續,張某明知涉案貸款系曹某安排,不履行實地調查職責,直接安排人員形式性審查紙質資料并簽字上報,經審查部門審查、貸審會審議后由曹某審批發放。故張某作為支行行長,未履行貸款調查等職責,明知涉案貸款不符合規定仍簽批上報,后貸款經審批發放,張某不僅是貸款程序中一環,也是涉案貸款發放的基礎和重要環節,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張某接受曹某安排辦理貸款,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被迫;但考慮涉案貸款均由曹某安排、最終審批、支配使用,相對于曹某的地位作用,張某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6條
一審:山東省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2)魯1691刑初44號刑事判決(2022年12月13日)
二審: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16刑終54號刑事判決(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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