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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0年,王建國把單位分的一套房,以20萬元“親情價”賣給大舅子李強。
當天就辦了過戶,房子一直由李強一家住著。
可13年后,王建國突然起訴:
“他一分錢沒付!我要解除合同,把房子要回來!”
更戲劇性的是——
李強已去世,妻子、繼女、兒子、老母親被一并告上法庭。
有人說是“贈與”,有人說“早就付了現金”,還有人懷疑是“串通虛假訴訟”……
一套過戶13年的房子,還能因為“沒打收條”就被收回嗎?
法院給出了明確答案。
故事要從1997年說起
王建國早年獲得單位分配的一號房屋,后買斷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1997年起,其妻兄李強因無房,借住該房。2007年,李強與趙梅再婚,繼女小趙(未成年)一同入住。
2010年11月25日,基于親屬關系,王建國與李強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
一號房屋以20萬元出售給李強;
當日完成產權過戶,登記至李強一人名下;
2011年1月,李強又將房屋變更為與趙梅共同共有。
此后,李強一家持續居住,王建國從未催要房款,也未提出異議。
2022年,李強因病去世。
2023年,王建國突然起訴,稱:
“李強一直說沒錢,房款至今未付!現依據《民法典》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房屋。”
被告包括:
李強妻子趙梅、繼女小趙;
李強與前妻之子李明;
李強母親張老太太(王建國岳母)。
趙梅一方堅決反對:
房款早已現金支付,因是親戚,沒打收條;
合同13年前已履行完畢,解除權早已過期;
王建國常年繳納物業費?那是幫親戚代繳,不能證明未付款;
李明和張老太太長期不與李強同住,且與王建國有利益關聯,證言不可信;
繼女小趙是合法繼承人,本案遺漏必要當事人,應中止審理。
李明書面辯稱:“房子其實是贈與,后來還轉給我了。”
張老太太則表示:“你們怎么判都行,我不懂。”
法院如何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合同是否已履行完畢?
房屋已于2010年完成過戶,且實際交付使用13年;
王建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真未收款,不可能13年不主張權利;
雙方系姻親,現金交易無收條符合常理。
第二,解除權是否已消滅?
即便存在未付款情形,根據《民法典》,解除權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3年未主張,遠超除斥期間,權利已喪失。
第三,關于付款事實的舉證責任
雙方均無直接證據(無轉賬、無收條);
但結合過戶即時完成、長期居住、無催款記錄、親屬關系等事實,法院采信“已付款”主張更具合理性。
此外,法院指出:
“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即終止,不存在‘解除’基礎。原告混淆了‘合同解除’與‘違約追責’的概念。”
判決結果
法院駁回王建國全部訴訟請求:
不支持解除合同;
不支持返還房屋;
不支持騰退;
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一場試圖“翻舊賬”的訴訟,最終以敗訴告終。
勝訴關鍵在哪?
本案勝訴源于三大法律策略:
強調“合同已履行完畢”的法律定性
過戶+交付+長期占有 = 合同義務終結,非“未履行”。
精準援引“除斥期間”規則
解除權不是永久權利,13年沉默等于放棄。
用生活常理補強證據鏈
親屬間現金交易、無收條、互幫繳費,符合社會習慣,法院予以采信。
重要提醒:
? 親屬間房產交易,即便信任也要保留付款憑證;
? 若確為贈與,應簽《贈與合同》而非《買賣合同》,避免日后爭議;
? 權利受侵應及時主張,拖延等于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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