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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的行為。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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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是: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方面表現為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經有關機關責令說明來源,行為人不能說明。
"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之和明顯超過其各項合法收入之和。根據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在具體計算、認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一并計算,而且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
二是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家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基金、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
三是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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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從司法實踐看,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行為人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時間較長,要一一查明每一筆收支的具體數額并非易事。對相關收入、支出的數額存在疑問時,根據疑義有利被告的原則,對于收入的認定應當就高不就低,對支出的認定則應就低不就高。【孟州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關于“差額巨大”,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涉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由于上述標準只是追訴標準,且制定于20多年前,近年來,《刑法修正案(九)》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貪污、受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重大調整,因此,不宜將其作為定罪標準。“差額巨大”的標準具體如何把握,有待司法解釋作出明確。
“不能說明”,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包括四種情形:一是拒不說明財產來源;二是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三是所說的財產來源經查證不屬實;四是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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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可以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
對于已經退休、辭職等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果發現其有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同時又有證據證明有關財產積累于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期間,則對其也可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對本人占有的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的差額巨大的財產是明知的。
明知而占有,又不能說明并證明其來源,因而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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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事責任?
適用《刑法》第395條第1款的規定時,應當注意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適當的刑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孟州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孟州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孟州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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