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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Tess
公眾號|Tess外貿Club
01
我一直以為,做外貿,只要把全款收回來再發貨,自己就安全了。
這個認知陪了我很多年,甚至在很多場合,我也會以過來人的身份給別人分享經驗,告訴他們只要把貨賣出去,把錢收回來,剩下的都是細枝末節的問題。
直到最近看到關于新修訂《海商法》的變化,我整個人有點不好了。
根據2026年5月1日生效的修訂版《海商法》:若目的港無人提貨或收貨人棄貨,棄貨責任由托運人(Shipper)負責。
原來,以后收了錢,也不代表安全。
我一開始的反應是很荒謬,我老老實實做生意,產品真實、客戶真實、交易真實,我沒有做任何灰色動作,沒有套路誰,也沒有占誰便宜,結果到最后,買家棄貨,費用為啥落在我頭上?
這種感覺就很像你明明是一個正常納稅的企業,卻因為上游供應鏈有人虛開發票,最后卻讓我退還退稅一樣。
總之就是一個字:冤。(他沒騙退稅,卻被追繳稅款4081萬)
但冷靜下來之后,我發現這個類比只對了一半。虛開發票那件事類似“連坐”,而棄貨并不是在追責,而是在解決一個更現實的問題:
這筆錢,最后必須有人付,誰容易找到,就找誰付。
想象一下,一票貨到了目的港,收貨人不要了,不提貨、不清關、不接電話。
港口不會因為你和客戶之間的糾紛就停止運轉,堆場不會因為你們之間的責任歸屬就免費給你存貨,船公司更不會因為跨境追償困難就把費用免掉。
這個時候,必須有人出來買單,誰買單呢?
經過全方位掃描,法律發現shipper應該負責。
02
俗話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這一刻,這句話有了具象化。
貨代可以暴雷跑掉,買家可以棄貨跑掉,但只有托運人不容易跑掉,畢竟,賣一票貨就跑的公司還是很少的,基本上,正常人都是想做長久生意的。
當一件事需要找責任人,那就把責任交給那個最跑不掉的人。
在外貿行業,這個人往往就是托運人。
剛開始,我覺得這條法律的修改是在保護買家,往深處想想,應該說恰好保護了買家,實際上是在保護整個航運體系的穩定。把原本分散在各個環節的風險,重新收斂到一個可以被執行的節點上,而這個節點,就是你,shipper。
你以為你只是一個賣貨的人,現在你成了這票貨的最終擔保人,不管你愿不愿意,只要這批貨是從你這里發出去的,出了事就得你負責。
以前做FOB,以前大家覺得客戶負責運輸,自己只要把貨送上船之后,風險也隨之轉移。
但現在你會發現,運輸控制權雖然不在你手里,但尾部風險卻可能回到你身上。
于是,FOB從一個省事的選擇,變成了一個雷。
再比如客戶開發,以前很多人只看兩個指標:價格和付款,只要價格合適、錢能收回來,就敢做。
但現在你不得不多問一個問題,客戶有沒有能力不棄貨,他有沒有真實的業務,有沒有下游渠道,有沒有沉沒成本,他一旦不要這批貨,損失大不大,自己能不能兜住。
這些問題,過去都不是啥問題,現在變成了生死線。
還有產品本身,你也要開始反向思考,這批貨如果真的出了問題,我能不能處理掉,它有沒有通用性,能不能轉賣,能不能改標,還是說一旦棄貨,只能等著銷毀、付費、認虧。
這種最壞情況的預演,以前很少有人認真做,現在卻變成了必要動作。
03
看到這里,很多人會問,那是不是以后就不能做FOB了?是不是外貿越來越難了?
問題不在條款本身,而在于你得意識到,自己參與的已經不是一筆簡單的買賣,而是一條帶尾部風險的交易,如果還是用過去那套“成交優先”的思維去做,會死得很慘。
現在,你必須要學會篩人,而不是盲目接單。
那些你曾經覺得麻煩的動作,比如背景調查、長期的關系維護,不是在降低效率,而是在幫你過濾掉那些未來會讓你出問題的人。
從這個角度看,新規帶來的不只是壓力,還有一個非常隱蔽的篩選機制,它會慢慢把兩類人分開。
一類是繼續把外貿當成簡單賣貨的人,這些人會在一次次不可控的風險里被教育,直至出局。
另一類是適應新規,并做出改變的人,他們會越來越謹慎,但也越來越穩。
這兩天有人問我對新規的看法,覺得這東西不公平,我不太想用“公平不公平”去評價這件事了,因為這不是一個講公平的地方。
在一個直要結果的領域,制定規則人只在乎全局能不能運轉,而不會在乎你是不是委屈。
但我覺得有一句話挺適合現在這個階段的外貿人:
以前外貿講的是誰把貨賣出去、把款收回來,誰就是牛人,現在外貿講的是誰能活到最后誰就是王者,剩者為王。
祝大家耗子尾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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