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
《關于進一步完善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等
有關政策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完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等有關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為進一步支持和引導繳存人實現從“住有所居”到“住有宜居”的消費升級,提高住房公積金服務效能,現將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等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繳存人按規定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160萬元/戶。非首次首套的,最高貸款額度為130萬元/戶。
個人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日繳存賬戶余額的20倍調整為25倍。
二、按國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家庭,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可按當期最高貸款限額上浮50%。具有大專、本科、研究生學歷的繳存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可按當期最高貸款限額分別上浮20%、30%、40%。
三、政策發布之日起,在寧波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購房時間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門信息系統網上簽約時間為準)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商轉公”)時,原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應核減貸款次數。本條政策暫定實施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繳存人家庭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首付比例為不低于20%。
五、豐富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在現行按月繳存基礎上,增設按季、按年繳存方式。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家庭,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能力,可按照月還款額不超過靈活就業人員及其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測算。
六、政策發布之日起,產權人全款購買自住住房(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須不早于政策發布之日)的,在持有該房屋期間,可憑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不動產權證書(適用于二手房及已交付的住房),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年內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七、政策發布之日起,產權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支付契稅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發票開具時間須不早于政策發布之日)的,在持有該房屋期間,可憑相關繳費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繳納的契稅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自2026年5月6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擁有自住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費,每人每次提取限額為5000元,當年未提取的不結轉。
八、進一步優化“商轉公”貸款業務。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繳存人,申請將商業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貸款房屋總房價;首付款比例、認房認貸標準以及上浮政策參照我市現行二手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不受原購房網簽時間限制。
九、自2026年5月6日起,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發生婚姻關系變化或其中一方死亡的,可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借款人變更或共同借款人變更業務。
十、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6年3月30日
一
提高最高貸款額度和可貸額度計算公式倍數
《通知》明確,2026年3月30日起,繳存人按規定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160萬元/戶。非首次首套的,最高貸款額度為130萬元/戶。
本條政策核心是進一步提高最高貸款額度、放寬繳存時限要求,加大對繳存人購房支持力度,精準滿足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例:繳存人A,按規定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計劃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新政實施前,繳存人A繳存時限不足24個月,最高貸款額度為110萬元/戶;如繳存時限達24個月的,最高貸款額度可達130萬元/戶。新政實施后,繳存人A無需等待更長繳存周期,只需滿足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符合“首次申請、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相關要求,其家庭可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直接升至160萬元/戶【實際貸款額度還應滿足我市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日繳存賬戶余額的20倍調整為25倍。
本條政策重點惠及繳存時間不長或公積金賬戶余額不高的繳存人,進一步提高其可貸額度,減輕購房資金壓力。
例:繳存人A,按規定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當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有5萬元,現就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新政實施前,繳存人A的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100萬元(可貸額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日繳存賬戶余額5萬元×20倍=100萬元)。新政實施后,繳存人A的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125萬元(可貸額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日繳存賬戶余額5萬元×25倍=125萬元)【實際貸款額度還應滿足我市公積金貸款還貸能力測算要求】。
二
加大多孩家庭和各類人才購房支持力度
《通知》明確,2026年3月30日起,按國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家庭,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可按當期最高貸款限額上浮50%。具有大專、本科、研究生學歷的繳存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可按當期最高貸款限額分別上浮20%、30%、40%。
本條政策進一步加大對多孩家庭、各類人才等重點群體的貸款優惠支持力度,首次將大專學歷繳存人納入人才優惠覆蓋范圍,取消借款人需繳存在寧波以及全日制學歷的人才政策使用限制,助力營造生育友好社會環境、提升城市人才吸引力。同時符合多孩和人才等上浮情形的,還可疊加上浮,最高可疊加上浮至360萬元/戶,進一步增強我市繳存人家庭住房消費能力。
![]()
例:繳存人A,大專學歷,已生育二孩,按規定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有5萬元,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新政實施前,繳存人A的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120萬元[5萬元×20倍×(1+20%)]=120萬元。新政實施后,繳存人A的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225萬元[5萬元×25倍×(1+20%)×(1+50%)]=225萬元【實際貸款額度還應滿足我市公積金貸款還貸能力測算要求】。
三
階段性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認定標準
《通知》明確,2026年3月30日起,在寧波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購房時間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門信息系統網上簽約時間為準)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商轉公”)時,原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應核減貸款次數。本條政策暫定實施至2026年12月31日。
本條政策主要適用于公積金貸款次數已達2次、仍有合理購房需求的繳存家庭(“商轉公”業務除外)。在符合其他貸款條件的前提下,將根據其原有公積金貸款住房的出售情況,按規定依次核減貸款次數至0次或1次,精準支持繳存人家庭“賣舊買新”,切實滿足其改善居住條件的合理需求。
四
下調購買二套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至20%
《通知》明確,2026年3月30日起,繳存人家庭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首付比例為不低于20%。
本條政策取消原政策中按住房套數(首套/二套)設置的差異化首付比例,所有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統一降至20%,進一步降低購房前期資金壓力【其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首套自住住房為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15%】。
五
優化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方式及還貸能力測算
《通知》明確,2026年3月30日起,豐富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在現行按月繳存基礎上,增設按季、按年繳存方式。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家庭,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能力,可按照月還款額不超過靈活就業人員及其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測算。
本條政策聚焦支持靈活就業群體安居需求,從繳存方式和還貸能力測算兩方面進行優化:一是豐富繳存方式,在現行按月繳存基礎上,增設按季、按年繳存方式,提升繳存靈活性。二是優化還貸能力測算。由原單一“按申請貸款前六個月的月平均繳存基數的60%測算”,調整兩種方式二選一,既可沿用原還貸能力測算方式,也可選擇“按月還款額不超過月收入50% 測算”,更貼合靈活就業群體收入特性。
六
優化全款購買自住住房提取政策
《通知》明確,2026年3月30日起,產權人全款購買自住住房(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須不早于2026年3月30日)的,在持有該房屋期間,可憑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不動產權證書(適用于二手房及已交付的住房),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年內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本條政策旨在加大購房支持力度,購房提取從“一次性報銷”向“持續支持”轉變,適用于全款購房(未申請住房貸款)的產權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積金。
例:繳存人A于2026年5月25日全款購買一套寧波市的住房,房價共計180萬元。新政實施前,繳存人A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只能一次性提取2026年5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且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款,之后不能再以該套住房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新政實施后,繳存人A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房屋持有期間,只要住房公積金賬戶有余額就可以申請提取(當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需次月提取),最多可提取至2031年5月25日之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如果在此之前,繳存人A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根據這套房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到了180萬,后續不能再提取。【如果產權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不能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所購住房在浙江省外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產權人或配偶在購房所在地工作或系該地居民,產權人父母或子女系購房所在地居民】。
七
新增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契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費
《通知》明確,2026年3月30日起,產權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支付契稅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發票開具時間須不早于2026年3月30日)的,在持有該房屋期間,可憑相關繳費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繳納的契稅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本條政策旨在支持住房全周期消費的剛性支出,適用于因購房支付契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
例:繳存人A于2026年4月15日因購房繳納了契稅3萬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1.5萬元。新政實施前,繳存人A即使住房公積金賬戶有余額,也無法根據契稅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發票提取。新政實施后,繳存人A在房屋持有期間可以分次或一次性提取合計4.5萬元的住房公積金,契稅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提取不影響繳存人A的購房、還貸提取。如果繳存人A在2026年4月15之前或當天領取了結婚證,那么在他本人提取不足的情況下,配偶也可以根據這套住房的契稅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雙方累計提取金額不能超過4.5萬元。
2026年5月6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擁有自住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費,每人每次提取限額為5000元,當年未提取的不結轉。
本條政策旨在支持住房持有期間的剛性支出,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自住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
例:繳存人A在寧波有一套住房,住房公積金還貸提取后還有剩余,配偶B也繳存了住房公積金。新政實施前,繳存人A和B住房公積金賬戶剩余金額無法提取。新政實施后,繳存人A和B可以每年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費,每人每次最高可提取5000元,合計可提取10000元。如果夫妻二人在2026年未申請物業費提取,2027年申請時倆人合計最高可提取金額仍是10000元。
八
進一步優化“商轉公”貸款業務
《通知》明確,2026年3月30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繳存人,申請將商業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貸款房屋總房價;首付比例、認房認貸標準以及上浮政策參照我市現行二手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不受原購房網簽時間限制。
本條政策主要適用于意向辦理“商轉公”業務的繳存群體。一是通過統一貸款執行標準,首付款比例、認房認貸及上浮政策參照我市二手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切實減輕繳存人還貸壓力。階段性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認定標準不適用。二是進一步明確“商轉公”公積金可貸額度:不超過現行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的金額;不超過公積金可貸額度計算公式計算的金額;不超過按照公積金還貸能力測算的金額;不超過房屋價格——房屋價格的確定方式,為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對貸款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并以評估價格、房屋契稅價格、房屋交易價格中的最低者作為貸款房屋總房價;不超過原剩余商業性貸款余額。
九
優化貸后變更業務
《通知》明確,自2026年5月6日起,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發生婚姻關系變化或其中一方死亡的,可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借款人變更或共同借款人變更業務。
本條政策主要適用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發生婚姻關系變化或其中一方死亡的情形,便于繳存人根據實際情況,辦理增加、解除共同借款人或解除借款人等手續,提升貸后服務便捷度。
閱讀更多:
來源:寧波市住建局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一審:俞文喆
二審:鄭丹鳳
三審:方子龍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